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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税收征管协助条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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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青岛税收征管协助条例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2021年12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协助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保障税收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协调。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

2、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关、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收征收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涉税信息电子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

3、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三)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海域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四)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彩票代办,旅馆入住; (七)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八)政

4、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 (九)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十)产生涉税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涉税信息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提供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限,告知应当提供税收征收协助的部门、单位。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土地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八条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

5、查封、扣押有关动产、不动产时,应当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扣押期间,不予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和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贷款手续时,应当查验购房者提供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有关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

6、、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向其提出价格认定请求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五条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边控对象通知书,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7、、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将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的零散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四)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五)银行借贷合同税收; (六)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粘土等资源税税收; (七)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税收征收工作。 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

8、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21)第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和市

9、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32号文)的要求,推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工作,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特制定本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手段实现社会化综合治税,是保障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实现的有效途径。同时,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也为深

10、入推进我县电子政务建设、发挥政府综合效能提供了契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对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学习贯彻,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主动协助、支持地税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县社会化综合治税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护税协税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县地税局牵头具体负责全县地方税收的组织、指导、协调征管保障工作。县监察局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构建信息平台,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信息保障机制 以我县的电子政务网

11、为依托,建立溧水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上传、推送、交换等必要的功能。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信息交换频率、质量等要求,制定统一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标准和数据交换方式,实现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网络互联和地方税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溧水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机制。属于保障办法中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将有关信息集中向地税部门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等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机制的要求加入电子政务网,指定专人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供相关信息,信息交换的格式文本由县地税局与相关单位商定

12、,对提供的协助和信息查询,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通过网络实现及时查询,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以电子格式上传的,应该进行纸质资料的传递。 四、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在监督控管、信息传递、委托代征和代扣等方面的职责,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我县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一)县地税局 1、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

13、 3、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接到涉税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予以保密。 4、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作为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依据。 5、按照规定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县财政局 1、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收入不得开具非税收入收据。 2、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付情况进行票据合法性审查,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付明细情况。 3、及时提供各类政府性奖励、补贴、补偿等涉税信息。 4、对地税部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4、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三)县国税局 1、每季度末25号前交换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开票收入等相关涉税信息,每月20号前交换个体定额、变更信息。 2、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包括。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联合清理欠税、联合征收门临税收、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纳税评估、联合开展涉外税务审计、联合税务稽查等。 (四)县审计局 1、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 2、发现被审核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单位向县地税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情况。 3、每季度终了后20日

15、内,及时向县地税部门通报审计进程中发现的涉税信息。 (五)人行溧水县支行 1、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如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不予开设账户。 2、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帐户情况提供便利。 (六)县工商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登记信息,及工商经营户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 2、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县地税部门。 3、对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涉税问题,并函请同级工商部门进行处理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国土局

16、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地籍资料信息。 2、负责二级土地市场税收代征工作。 3、利用gps等测量手段,提供纳税人占用(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 4、签订转让合同并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八)县交通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船舶登记注册信息;按年度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2、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交通设施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建筑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17、3、协助财税部门做好道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用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运输行业税收的征税工作。 (九)县国资办 1、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前,通知地税部门一并参与税收清理。 2、批准后20日内,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十)县建设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发信息;所属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信息,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信息。 2、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税收代征工作,协同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管。 3、县房地产管理所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初始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

18、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信息,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一)县水务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2、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水利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二)县公安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2、与地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3、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

19、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十三)县劳保局 1、每月底,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费的下月征缴计划。 2、协同地税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管理。 3、为税务部门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县卫生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2、协同县地税局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管理。 (十五)县教育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2、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供学期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赠费等信息。 3、协同县地税局做好私立学

20、校和民间培训的税收征管。 (十六)县民政局 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十七)县建工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和工程项目竣工备案信息。 2、负责外地来溧施工企业的建筑业税收代征工作。 3、运用行业管理职能,协同地税部门加强对建筑项目的税源控管,重点加强县内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对开票额明显偏低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十八)县物价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核价情况。 2、根据房地产市场波动情况,不

21、定期公布营业用房价格信息,并协助财税部门加强营业性用房交易的契税管理。 (十九)县统计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二十)县科技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和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名单信息。 (二十一)县商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 (二十二)县发改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重大项目立项信息、技改信息和投资进度等有关信息。 (二十三)县文化局 1、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

22、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2、协同地税部门对网吧行业和娱乐场所加强税收征管。 (二十四)县体育局 1、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2、协同地税部门对体育培训加强税收征管。 (二十五)县残联 为地税部门查询残疾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十六)县质监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二十七)县供电公司 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经营用户的用电信息。 (二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按税务部门征管需要,提供药品经营户药品、保健品等购进、销售、报废的数量、单价、金额等方面的信息。 2、协同税务部门加

23、强对食品药品行业税收征管。 (二十九)县商贸局 1、协同税务部门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 2、协同地税部门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的税收征管。 (三十)县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综合治税网络平台的建设,并不断优化;负责信息的采集和推送;负责综合治税活动的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的信息传递情况。 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各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并按规定提供。 五、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县监察局应会同县地税局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部门的综合考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

24、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效突出的部门和单位,除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手续费外,财政部门可按照征收税款所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玩忽职守、不报、迟报、漏报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工作要求,切实落实

25、各项工作措施 (一)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有关要求主动进行涉税信息传递。按照保障办法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客运、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建筑业劳务、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等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三)地税部门对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将相关部门的数据随意对外发布。对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数据交换内容发生变化的,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负责电子政务网运行管理的机构提供变动后的数据格式需求。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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