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 公司 法、关 于在上市 公司建 立 独立董事 制度的 指 导意见 以及 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 定,作为 三一重工 股份有 限 公司(以下 称“公司”或“三 一重 工”)独 立董事,我 们认真 审阅相 关材 料,基 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 原则,现对 公司 第 七届董事 会 第二 十 一次 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 独 立意见如 下:一、关于 与控 股股东 签 订 的议 案 的独 立意见 为支持三 一重工 首发 上市,三一集 团 有 限公司(简称“三 一 集团”,原“三 一控股 有限公 司”)于2000 年将“三一”、“”
2、和“”三枚商标 在第7 类 工程机械 上的专 用 权 无偿转 让至三 一 重工名下。同时,三一 重工与 三 一集团(原“三 一 控股有限 公司”)于 2000 年 12月 签署了 商标 使用 权许可 协议,该协 议约定:三一 重工 允许三 一集 团(原“三一 控股 有限公 司”)及 其子 公司无 偿使用 三一 重工的 三一商标,使用期 限 为20 年。基 于三一 商标 的产生 历史,同时 为满足 公司“混凝 土搅拌 车”、“消防车”等主营 业务需要,三一重 工与三一 集团拟 续 签商标授 权许可协议,授 权双方 相互无偿 使用对 方 核心商标;三一集 团保证不 使用或授权其 他方使 用 三一商标 从事与 三 一重工相 同或类 似 业务。本次相互 授权,有 利于公司 的生产 经 营,不存在 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 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 在审议上 述关联 交 易时,关联 董事均回避 表决,本 次关联交 易的审 议 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 董事一 致 同意 本项 议案。2(本页无 正文,为 三一重工 股份有 限 公司 第七 届董事 会 第二十一 次会议 之 独立董 事 签字页)独立董 事签字: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 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