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Garden Square,968 West Beijing Road,Shanghai 200041,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1668 传真/Fax:+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二二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2、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期权数量 并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期权数量(
3、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远海能如下保证:中远海能向本所律师提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了为出具
4、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远海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远海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本次 调整、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12 月19 日,
5、公司召开2017 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2017 年12 月19 日,公司召开2017 年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3、2018年2 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国资考分201
6、865 号”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4、2018 年10 月30 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刘汉波、陆俊山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5、2018 年10 月30 日
7、,公司召开2018 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能够有效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进而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股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长期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6、2018 年12 月17 日,公司召开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
8、018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7、2018 年12 月27 日,公司召开2018 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 人调整为13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787,000 份调整为35,460,000 份,确定2018 年12月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
9、合授予条件的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35,460,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的前述调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 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2 月27 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8、2018 年12 月27 日,公司召开2018 年第八
10、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787,000 份调整为35,460,000 份,同意2018 年12 月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35,460,000份股票期权。9、2019 年2月2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远海
11、能股票期权,期权代码:0000000259、0000000260、0000000261。10、2019 年6 月10 日,公司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二一八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0 元(含税),股息分派率为76.7%,共计约人民币8,064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于2019 年6 月28 日发放完毕,H 股股息已于2019年8月9日发放完
12、毕。11、2020 年3 月30 日,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2020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8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00 元/股调整为5.98 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133 人调整为121 人,期权数量由原35,460,000 份调整为31,720,000 份,注销3,740,000 份。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 年
13、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12、2020 年6 月22 日,公司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二一九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0 元(含税),股息分派率为44.14%,共计约人民币19,051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于2020 年7 月10 日发放完
14、毕,H 股股息已于2020年8月21日发放完毕。13、2020 年10 月29 日,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2020 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1)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由18家调整为19家(剔除5家补充6 家),其中原对标企业中的5家对标企业因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批准将这5家企业调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同时批准补充纳入6 家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的同行业企业
15、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2)公司根据2019年度分红的实际情况,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 年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价格的议案。14、2020 年12 月28 日,公司召开2020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批准:(1)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6、121 人调整为112 人,期权数量由原31,720,000 份调整为29,361,000 份,注销2,359,000 份;(2)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 年第九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同意公司将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2,359,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二、本次调整及
17、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原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359,000份。2020年 12 月 28 日,公司2020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能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第三节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承婧艽 _ _ 张颖文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