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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试卷.doc

上传人:妞妞的小饭馆 文档编号:1566817 上传时间:2018-08-06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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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环保试卷 XXXX 发电有限公司环保有关试题-燃料部赵建龙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 条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烟尘限值:30mg50mg/m 3二氧化硫: 新建锅炉限值 100 mg/m3 , 200 mg/m3 现有锅炉200 mg/m3,400 mg/m3氮氧化物:100 mg/m 3,20650 mg/m 32、 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管理办法 (豫环文(2009)93 号)6、7、11、12、13、14、15、16、17 条规定第 6 条:对脱硫实施检修、停运、非正常运行要建立书面申报档案。燃煤脱硫电厂应建立污染减排档案,主要包括:电厂及脱硫工程

2、审批文件,装置脱硫效果的实测数据报告,脱硫系统重要运行参数原始记录,环保现场核查记录等。发现脱硫系统未合发电机组同步运行的,须向核查人员提交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停运书面材料和检修记录,否则按擅自停运处理。第七条: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脱硫设施运行的书面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立煤质、脱硫剂品质、副产物产生及处置、脱硫剂供应商合同、采购发票复印件和小票台账,并按月汇总,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时核定。第十一条:严禁燃煤发电企业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检测系统,因故确需停运时,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省管发电企业和享有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须向省环保厅申请,其他发电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申请。

3、故障等突发性设施停运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报告,并补充书面报告。第十二条:电厂脱硫系统计划停运时,填写的脱硫设施停运申请表 ,要提前 2 天向有管辖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申报,享有脱硫电价的燃煤电厂还应在批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批件报送省电力公司。电厂突发脱硫系统故障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报告,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事后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按擅自停运处理。第十三条:电厂的环保设施故障停运申请、计划检修停运申报,当月 25 日及之前发生的事,其“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应在当月内申请、办理完毕,并在本月底之前向省电力公司提交省环保厅的批复文件,省电力公司在该月报表出具时执行;电厂

4、的环保设施故障停运申报、计划检修停运申报,当月 25 日之后发生的事,其“脱硫设施停运申报表”应在次月申请、办理完毕;并在次月底之前向省电力公司提交省环保厅的批复文件,省电力公司在次月报表出具时执行。当月发生的脱硫设施停运事件,电厂不能在次月内向省电力公司提交省环保厅批复文件的,逾期不在受理第十四条:在线检测设施与脱硫设施同属环保设施,其设施检修和故障停运管理等同脱硫设施,环保设施停运时间计入全年累计35 天。电厂在线检测装置,应定期开展检定和比对实验,检定周期每 6 个月一次,鉴定工作须为计量检定资质的、且由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执行;电厂应及时向环保厅与省电力公司提交检定结果;鉴定结果

5、为合格的,检测装置数据予以采用,未按期进行检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或不能及时提交鉴定结果的,其在线检测装置检测数据在上次检定有效期结束后不予采用。第十五条:电厂在线检测设施因故停运的,应请当地环保部门每天进行常规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该段时间的二氧化硫进口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硫效率、排放烟气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等数据。当地环保部门 每天常规检测结束后,电厂应将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测结果提交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按上述数据,计算得到该段时间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量等数据,作为脱硫设施投运率考核依据,进入脱硫检测数据月报表。对于由于 CEMS 故障、维修、失控等影响时段的

6、数据,采用如下认定办法,依据延时长度不同区别对待,具体如下处理方法中断时间 缺失参数 方法 选取值N(h)N24 所有参数 算术平均值时段前一小时和时段后一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24N 168所有参数 当地环保部门现场常规检测N168 所有参数 省环保厅组织现场核查第十六条:燃煤发电企业在办理排放许可证后,应在一周内向省电力公司提出变更脱硫合格标准的申请,同时提交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省电力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依排放许可证要求变更该厂脱硫设施运行合格标准;不能及时提交、后被发现的,其间应按偷排处理。调整现有判断燃煤机组运行与否的算法:以机组停运后再次启动,并网后发电负荷小时平均值首次达到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

7、50%为判断机组是否运行前提条件,此后发电小时平均值负荷小时平均值达到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 5%视为机组运行,否则为机组未运行;以此为基础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进行脱硫投运率统计,对于机组未运行的情况不考虑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不统计二氧化硫排放量。第十七条: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单次停运在 1 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停产治理,确有特殊情况需长期停运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环保厅请示,并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实施。脱硫设施检修和故障累计停运时间每年不得超过 35 天,超过部分除计入投运率考核外,依据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动态档案向省政府申报对该机组停产治理。3、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管理相关

8、规定 (豫环文(2009)161 号)10 条 1、2、6 款规定10.1:对已建成的污染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统一整合,凡能够准确稳定传输数据的自动监控设施,要充分利用,凡不符合基站建设标准的自动监控设施,要进行升级改造,不能升级改造的,要进行升级淘汰;建成有效利用现有自动监控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10.2:按照省统一入围招标确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分期分批对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淘汰更新,淘汰更新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对未列入国家准入范围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淘汰更新;二是对设备性能差、误差率和故障率高、不具备联网和数据传输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淘汰更新;三是对设施

9、制造企业已倒闭,设备损坏无零配件更换,长期瘫痪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施淘汰更新;四是对已超过五年期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经核定后实施淘汰更新。10.6:对因以下原因导致已移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能联网的-自动监控设施时常出现故障,经 3 次(2 个月内)维修不能正常的运行-因设施制造企业倒闭、破产等原因无法获得维修主要配件及匹配部件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4、 河南省燃煤电厂发电机组旁路烟道挡板封签管理暂行规定 (豫环办函(2010)219 号)6、7、8 条规定第六条:各燃煤电厂紧急情况下需开启旁路 烟

10、气挡板、打开封签的,应在开启时立即向所在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非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先以手机短信形式报告,并及时按要求书面报告。旁路烟气挡板关闭后应立即报告所在省辖市环境保护局、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在现场重新加封,并做好封签使用记录第七条:燃煤电厂应加强旁路烟气挡板加装封签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封签开、封记录,及时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旁路烟道挡板封签开、封记录每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第八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旁路烟道挡板封签的监督检查,认真核实旁路烟道挡板开启、封闭时间,发现人为毁损封签,旁路烟道挡板开、闭时间不符的,应立即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5、 河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燃

11、煤电厂脱硫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08)113 号)4、5、7、9、11 条规定第四条:燃煤发电单位应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和检修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煤质、脱硫剂品质、脱硫剂用量、副产物产生及处置、旁路挡板启闭等台账,已被环保部门进行检查时核定脱硫系统总控平台需在线记录和存储机组运行时间、脱硫设施运行时间,烟气流量及温度、烟尘及二氧化硫浓度、脱硫效率、风机电流、发电负荷、旁路开启度等脱硫系统运行参数,存储容量要满足存储数据达 1 年以上的要求第五条:我省所有享受脱硫优惠电价的燃煤发电单位的烟气脱硫效率不得低于 90%。目前未达到此效率但已享受优惠电价的燃煤发电单位必须在 2008 年 4 月

12、底前将脱硫效率提高到 90%以上,逾期取消优惠电价。所有采用炉内石灰石脱硫的循环流化床锅炉,2008 年 4 月底前按照国家认可的脱硫办法进行深度治理,脱硫效率提高到 90%以上并通过我局组织的专项验收,逾期将视为脱硫设施不正常投运并取消脱硫优惠电价。对不上网和不享受脱硫优惠电价的燃煤发电单位,其脱硫效率不得低于限期治理通知书的规定标准,达不到规定效率的,按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处理第七条:严禁燃煤发电单位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检测系统,因故确需停运时,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停运。其中省发电单位和享有脱硫电价的发电单位须向省环保局申请,其他发电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申请。故障等

13、突发性设施停运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报告,并补充书面报告。省辖市环保部门在收到突发性停运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清基本情况,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对属市管燃煤发电单位的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对属省管燃煤单位的,立即向省环保局报告。第九条:省环保局对批准脱硫设施暂时挺晕的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停运期间不计入脱硫投运率考核,该时间段机组不享受优惠电价,同时核增排污费。燃煤发电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因故停运的,应请当地环保部门每天进行一次常规检测,同时企业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脱硫设施详细运行台账,经环保部门和电力部门审核认可后,视同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经检测或检测结果达不到既定脱硫要求的,视同脱硫设备未运行。第十

14、一条:燃煤发电单位脱硫设施单次停运在 1 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予以停产治理,确有特殊情况需长期停运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环保局请示,并严格按照省环保局批复意见实施。6、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第 7 条1、7、6、10、11、12、13、14、第 8 条 6、7、107.1:排污单位应设置专职人员,对监控站进行管理7.6:排污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监控基站的比对检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考核和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等项工作7.7:排污单位的监控基站确需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排污单位应会同运行服务单位在停用、拆除或者更换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15、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排污单位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监控基站的停用、更换、维修、拆除等均须符合国家、省环保部门相关规定。自动监控基站停用或闲置 30 日后重新启动,或自动监控基站维修、部件更换后,需进行重新标定校核,必要时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效验。排污单位停产或恢复生产时,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向运行服务单位通报7.10:排污单位应协同运行服务、通讯等单位,做好监控基站的维修、更换、定期校准效验、通讯保障等工作7.11:排污单位应会同运行服务单位,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于考核技术规范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

16、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对监控基站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定期校准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7.12:在监控基站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协同运行服务单位采取人工检测、备用机检测或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的方法,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控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7.13:排污单位应会同运行服务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个季度监控基站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监控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和排污情况对比分析等7.14:

17、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控基站正常运行相关的其他工作。8.6:运行服务单位应会同排污单位,保证监控基站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准确可靠,通讯传输稳定,监控数据在线率、正常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要求8.7:运行服务单位应实时调度运行服务区域监控基站的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和超标排污行为,应及时记录并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向排污单位通报8.10:运行服务单位应会同排污单位定期对监控基站进行校准校验,自行校准校验每月不少于 1 次,城镇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 万千瓦时以上的燃煤电厂,校准校验每月不少于两次。7、 河南省燃煤机组脱硫实时监测及管理介绍3.2 设计原则1、2、3 条,3

18、.3 解释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设施运行时间、对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脱硫效率、二氧化硫人口浓度、出口浓度、排放量设计原则1、分电厂、分机组原则,所有脱硫指标均是对应到机组,包括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2、脱硫设施达标运行原则,机组脱硫指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三项指标,同时满足相应的环保标准为“脱硫设施正常运行”3、最小计算,统计周期为 1 小时,其他统计均是在此计算同期基础上进行,对于该小时内,机组脱硫设施投运达标的,投运率计为100%,机组脱硫设施投运不达标的,投运率计为 0%,3.3.1 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设施运行时间) /(对应机组运行时间) 100%-脱硫设

19、施运行时间:统计时间内发电机组运行时脱硫设施运行合格的时间,单位小时;统计最小周期内,脱硫设施运行同时满足以下环保标准为合格: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等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国家标准、脱硫效率大于等于环保批复的脱硫效率、截至本统计周期年度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值小于等于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地方指标。-对应的发电机组运行时间:统计时间内,发电机组平均负荷达到额定负荷的 5%及以上的运行时间,单位:小时-脱硫效率:指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数值上等于二氧化硫入口浓度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差值与二氧化硫入口浓度的比值,公式如下:脱硫效率=(C1-C2) /C110

20、0%,其中 C1 代表二氧化硫入口浓度,C2 代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单位 mg/m3-二氧化硫入口浓度:脱硫前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经过良空气系数折算后的标准干基值,单位 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硫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经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后的标准干基值,单位 mg/m3。对应传送参数为烟囱入口二氧化硫浓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乘以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单位 Kg/h.Gh=cQsn10-6,Gh 二氧化硫小时排放量,Kg/h,Qsn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小时平均流量, M3/h,C 标准状态下烟囱入口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平均浓度,单位 Mg/M38、 河南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

21、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办法 (豫环文(2008)297 号)4、8、6、10 条规定第四条:环境监察现场核查结果可作为排污费征收的依据第六条: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省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其他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二次第八条:燃煤电厂应按要求提供核查期内煤质化验分析报告和指定的煤质化验分析样品,交环境监察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化验单位作比对分析。比对分析结果一致的,可作为排污核定依据;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以检测化验单位出具的比对分析结果为准。第十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燃煤质量及用量、脱硫剂化验报告及用量、二氧化硫进出口浓度、风机电流、发电负荷、石膏或副产品产量、脱硫设施用电量,脱硫设施日、月、季平均脱硫效率,脱硫设施出口日、月、季平均排放浓度,机组日、月、季平均负荷。烟气旁路挡板情况,CEMS 测试数据的有效性及存储时间,脱硫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处理记录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显示数据与向有关部门传送的实时监测数据的一致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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