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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含费率).doc

上传人:liyang3100 文档编号:1555554 上传时间:2018-08-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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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本附加合同有60日的等待期 2.3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 2.5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6.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

2、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补偿原则2.6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续保5.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年龄性别错误6.2 效力终止6.3 适用主合同条款 7.释义7.1 周岁7.2 意外伤害7.3 住院7.4 同一次住院7.5 医院7.6 定点医院7.7 当地7.8 中国大陆7.9 既往症7.10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1 康复治疗7.12 牙齿治疗7.13 醉酒7.14 酒后驾驶7.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6 无有效行驶证 7.17 机动车7.18 未满期净保险费7.19 不可抗力7.20 有效身份证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09 年 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

4、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1.2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保险单

5、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2.3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7.2)住院(见 7.3)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这 60 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4)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5)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见 7.6)

6、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 )及交通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住院费用补偿金(1)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它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它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

7、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 ,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7)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

8、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规定” (以下简称“三目录” )规定的非自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费用以及“三目录”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二、交通费用津贴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给付以一次为限。2.5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

9、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在中国大陆(见 7.8)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9)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0) 、性病、各种精神疾患;(4)

10、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 、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 、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 ,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为准;(6) 疗养、康复治疗(见 7.11) 、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 7.12) 、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拒捕、自杀、自伤、醉酒(见 7.13

11、) 、非法使用违禁药品或毒品;(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4)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5)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6)的机动车(见 7.17) ;(1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8)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

12、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7.19)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本附加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0)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5)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6) 若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留存其原件;(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

13、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力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4.2 续保 我们将在

14、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您续保本附加合同的决定。若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且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起延续有效 1 年。若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且在书面通知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续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起延续有效 1 年。您不接受变更续

15、保条件的,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若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续保本附加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或您签字同意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若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接受被保险人最高续保年龄为 64 周岁。续保时,我们有

16、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续保条件或解除续保合同。若我们认为需要解除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续保合同的保险费;若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续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续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续保合同的约定处理。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17、明和资料:(1) 本附加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

18、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6.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6.3 适用主合同条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 如实告知; (2) 合同内容变更;(3) 联系方式变更;(4) 争议处理。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

19、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7.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7.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

20、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7.4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7.5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7.6 定点医院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医院。7.7 当地 指被保险人的治疗地。7.8 中国大陆 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7.9 既往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7.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7.11 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7.12

22、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7.13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7.1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载明的酒后驾驶的标准。7.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驾驶证驾驶;(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16 无有

23、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7.17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7.18 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3651%)35(经 过 天 数保 险 费计。 “经过天数”是指本附加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7.1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20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费率表(以 1000 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单位:元给付比例80% 给付比例40%年龄(周岁) 保险金额 5000 保险金额为 5000元以上的部分 保险金额 5000 保险金额为 5000 元以上的部分0-5 岁 120 60 60 306-17 岁 30 15 16 818-29 岁 32 16 18 930-39 岁 56 28 30 1540-49 岁 84 42 44 2250-59 岁 112 56 60 3060-64 岁 128 64 7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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