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合同编号: LYCJGS(2011)014)委托人:洛宁县国土资源局监理人:洛阳川江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名称:洛宁县 2010 年灾毁耕地复耕项目日 期:2011 年 1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洛宁县国土资源局 监 理 人:洛阳川江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 同 编 号:LYCJGS(2011)-014 合 同 名 称:洛宁县 2010 年灾毁耕地复耕项目监理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洛宁县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委托洛阳川江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洛宁县 2010 年灾毁耕地复耕项目监理服
2、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洛宁县 2010 年灾毁耕地复耕项目2. 工程地点:洛宁县 3. 工程等级:小型4. 工程总投资: 670 万元人民币 _5. 工程总工期: 90 日历天 二、 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洛宁县 2010 年灾毁耕地复耕项目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 参照施工图纸 3、监理项目投资:11.5 万元人民币 _4、监理阶段:施工阶段三、 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8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3、 壹拾万零伍仟元(超期另计)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五、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合同书(二)专用合同条款。(三)通用合同条款。(四)监理大纲。(五)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附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六、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二 份,各执 一 份。发 包 人:(盖章) 监 理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
4、理人:单 位 地 址: 单位地址: 洛阳市高新区嘉汇广场邮 编: 邮 编:471003电 话: 电 话:0379-64605005传 真: 传 真:0379-64605005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洛阳高新支行账 号: 账 号:41001570111050202361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法律、法规、合同、图纸等 第四条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未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第八条 八、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人未按监理合同支付监理报酬 九、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
5、 必须经监理人签字后付款 2、 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工程资料为: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1 批准建设的文件 1 开工前 竣工时2 设计图纸 1 开工前 竣工时3 施工合同 1 开工前 竣工时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期限: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件 3 天,变更文件 7 天。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1、 无偿提供生活、办公场所,并负责水电费用。2、 负责监理人的生活费用。3、 其他委托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见合同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7
6、 日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以及容易产生缺陷的部位等。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点工序、薄弱环节等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 30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办法一、支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后付 40%,工程完工支付 50%,验收后付 10%。二、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 计取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二、 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三、 支付时间为:协商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但不得超过工程的监理报酬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 争议调解机构为: 二、 仲裁机构为: 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