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校外竞赛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调动学院师生参与校外职业技能、艺体等重大竞赛活动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院决定对在国家、省、市及行业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奖励范围(一)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是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有色金属、钢铁等行业协会及中铝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项目。(二)申报奖励的人员必须是我院在岗在编正式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第二条 组织领导(一)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委员会。为加强对竞赛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发动,审批赛事、奖励,
2、裁决纠纷。竞赛工作领导委员会下设竞赛工作办公室于教务科研处。(二)成立竞赛工作小组。各系成立竞赛工作小组,系主任担任组长,各竞赛项目组负责人、指导教师为成员。各竞赛项目组根据大赛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指导教师,至少 2 人以上,其中 1 人为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勇担责任、综合能力强、组织能力突出。竞赛项目组负责制定参赛方案、组织参赛队伍、指导参赛学生训练、提出相关专业课程等教学改革建议及实训基地建设意见、奖金分配等。指导教师的条件:在岗在编教师;事业心、进取心强;实践技能优秀;指导大赛经验丰富。指导教师优先但不限于上述条件。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的奖励标准:1.政府
3、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技能大赛项目。团体特等奖 100000 元、一等奖 80000 元、二等奖 50000 元、三等奖 30000 元;单项(个人)一等奖 50000元、二等奖 30000 元、三等奖 10000 元。2.国家级行业协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组织的技能大赛项目。团体特等奖 40000 元、一等奖 30000 元、二等奖 20000 元、三等奖 10000 元;单项(个人)一等奖 6000 元、二等奖 4000 元、三等奖 2000 元。3.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省技能大赛项目。团体一等奖 20000 元、二等奖 10000 元、三等奖 5000 元;单项(个人)一等奖 1
4、0000 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4.省级行业协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的技能大赛项目。团体一等奖 10000 元、二等奖 6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单项(个人)一等奖 5000元、二等奖 3000 元、三等奖 2000 元。5.市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市技能大赛项目。团体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000 元;单项(个人)一等奖 1500 元,二等奖 1000 元。6.学院组织的技能大赛项目。一等奖 1000 元、二等奖 800 元、三等奖600 元。(二)各类竞赛奖励优先考虑项目团体,没有团体项目获奖的,考虑单项(个人)奖励,二者选其一。(三)教
5、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艺体竞赛、重大活动获奖,以及指导学生参加上述活动获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条 其他规定1.行业协会、中铝等参赛获奖的,按照省级政府部门的奖励。2.同一项目连续参加竞赛获奖,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不累计重复奖励。3.所申报的奖励必须具有获奖的文件、证书,否则不予奖励。4.团体奖励的奖金由参赛项目负责人自主合理分配。5.大赛奖励应由获奖项目组提出申请,由所在系(部)主任审核、签署意见,连同获奖文件、证书、奖杯、奖牌等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竞赛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查。竞赛工作办公室对审查后的奖励申请,根据获奖情况和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方案,经学院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奖励。6.指导教师奖励是指有指导教师的学生参赛获奖,学院按照学生获奖的名次、等级和数量奖励指导教师。7.教师参加大赛获奖按照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奖励。第五条 本办法由院竞赛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