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内容提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是衡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调节器。著作权法对“ 合理使用”的相关规 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但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随着信息和文化的传播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合理使用制度也不断遇到挑战和冲击,重新审视该制度就变得非常迫切和重要。【关键词】网络作品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复制权 推定许可自 2006 年年初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开始,网络行为的合理使用问题便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注意,也一度引发了大论战。基于此,国务 院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通过并于 7
2、月 1 日正式施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希望对该问题起到有效解决的作用。虽然该条例的颁布使得该问题在立法上有很大改进,但是模糊地带依然存在。合理使用又称“有关版 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 、“自由使用” 等,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支付使用费的使用作品的行为。11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为印刷时代的著作权而设计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作品的出现,作品传播方式、存在形态等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合理使用制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所谓“网络作品 ”,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从其来源上看,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将传统的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络上,另一 类
3、则是网络“ 原创作品”,即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传统作品形式,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22,如一些中文原创作品网站的原创作品等。网络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属于私权,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其又为公共利益目的之所需,因此这种私权在必要时必须受到适度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 ”纳入“权利的限制”中,但要求合理使用者必须遵守三个一般性义务:一、使用的必须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二、使用时 必须指明作品出处;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今,网络作品的“ 合理使用”在“ 虚拟世界” 面临着现实的挑战。第一、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为了保
4、护自己的作品,常使用一些技术上的控制措施,如:访问控制措施、使用控制措施等。而这些控制措施究竟哪些是合法的,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涉及,导致控制措施极易被滥用。第二、拥有优势技术的使用人对他人的作品又可以随心所欲地复制,这使得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在网络技术面前几乎消失。第三、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的难处还在于使用的时间、空间, 还有数量、性 质 甚至是使用人等的判断。这几个因素都比较难以准确认定,再加上是否具有商业因素的判断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如互联网上除有大量的商业网站外,还有大量个人网站和交换站点存在,这些网站一般不从事营利性经营,其主要目的是将一些作品免费公开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浏览,
5、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知名度,从而为其网站带来潜在的广告收益。综上,显然,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作出一个合适的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鉴于网络作品形式的多样性、使用方式的先进性以及网络技术的超前性,采用罗列的方式很难穷尽,所以应当先确定网络作品“合理使用 ”的基本判断标 准,同时对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的主要使用方式(如自由使用、网络编辑 、网络复制)作出合理的界定,最后适当列举合理使用的例外。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 ”的判断标准应为 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可以确立下列四个基本要素: (一)使用的目的及其性质。使用目的必须正当,要求使用者在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时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6、需要。设定这一制度的本意,并不是要“侵犯 ”原创作者的 权利,而意在 对这种权利适当利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创造或分享社会精神财富的要求。如商业性质的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当做自己原创作品,取得作者资格)等等均不能算为“ 合理使用” 。(二)作品的性质。由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密切程度不一样,对不同的作品合理使用有不同的要求,如政府公共信息网上的公共事务信息可由读者自由下载,其合理使用的要求较低,合理使用小说的要求比使用教科书要严格得多。(三)使用的程度。首先,大量引用原作应视为侵权。一般来说,在作品中少量使用原作片断被视为合理使用,但大量引用原作不能视为合理使用。在此方面,各国
7、规定不尽相同,如有的国家规定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原作的十分之一,而有的国家则规定,任何引用量不得超过原作整体的四分之一。其次,不得照搬原作的精华部分。比如说,如果引用他人作品尽管在十分之一以内,但如果这十分之一正是文字作品的精华,也可能构成侵权。(四)使用的结果不会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合理使用虽然视为是著作权人对自己利益的让渡,但这种让渡不应构成对利益的重大损害。合理使用的设定,意味着法律要求著作权人必须容忍来自他人使用行为的轻微损害,只有这种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即所使用的作品的数量和实质部分超过法律许可的界限,才应视为实质损害。除了这四点的界限,最重要的一点是立法上必须应当适度扩展
8、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网络临时复制作任何规定,而条例也同样对临时复制进行立法上的回避,即并没有对临时复制作出许可或禁止的表态。而这种态度却是与伯尔尼公约第 9 条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伯尔尼公约第 9 条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 这一规定己经把复制权的范围推至极限。即所有形式的复制都可以囊括。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因此,针对伯尔尼公约中提出的复制权的范围,互联网环境下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应适当扩张。有学者建议采取一种“大圆圈套小方块”的立法模式,即确立一种包含临时复制在内的宽泛的复制权,
9、辅之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使得网络用户得以实施本来在版权人控制范围之内的行为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复制权在网络中具有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根本不同的特征,我们有必要重新考察其在网络中的运作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把网络上可能存在的一切复制都纳入其中,对网络使用者的限制也是巨大的。如果采用十分严格的复制权,无疑使网络上所有的主体都处于随时都在侵犯他人的权利的尴尬境地,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技术进步,最终将会损害社会的广泛利益。总之,像有些学者所说,在实践中,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 合理使用” ,光靠几个原则性的规定往往很难认定,即使运用上述的五点也很难明确判定,而把所有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10、都在法律中列举出来也不现实,因此他们建议建立一种“推定 许可” 制度。即只要作者同意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就可以推定其对网络充分开放的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而且是同意的。这样,他人无需取得权利人许可就可以转载和下载等,但是应当支付适当的费用。使用费费率可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具体收费可通过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这样的话,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推定许可制度,加上健全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能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又能打破网络条件下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既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又易于操作,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能较好地妥善地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参考文献】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定,杨超,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 3 月第 21 卷第 1 期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完善,凌洪斌,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 年 4 月第 2 期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侯智,网络时代,2008 年 9 月网络新闻传播学概论,雷跃杰,辛欣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新变化,高云鹏,电子知识产权,2007 年 11 月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新进展,刘青,情报科学,2001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