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64/ 20110宁夏枸杞叶茶地方标准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6章、第9.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慧玲、黄锋、汪洪、郭再逢、樊桂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宁夏枸杞叶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树新梢的芽尖或嫩叶为原料,经清洗、萎凋、杀青、揉捻、曲毫、炒干、整形、提香等工艺制
2、成的宁夏枸杞叶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 取样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GB/T 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
3、测定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宁夏枸杞叶茶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嫩叶,长度在7以内,经清洗、萎凋、杀青、揉捻、曲毫、炒干、整形、提香等工艺制成的宁夏枸杞叶茶。3.2 宁夏枸杞芽茶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一芯五叶嫩芽尖,长度在4以内,经清洗、萎凋、杀青、揉捻、曲毫、炒干、整形、提香等工艺制成的宁夏枸杞芽茶。4 产品分类根据采用的原料不同,产品分为宁夏
4、枸杞叶茶和宁夏枸杞芽茶二类。5 技术要求5.1 原料要求5.1.1 枸杞叶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嫩叶,长度在7以内,叶片完整、无残缺、无病虫害、无黄叶、老叶,无异种植物叶。5.1.2 枸杞芽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一芯五叶嫩芽尖,长度在4以内,芽叶完整、无残缺、无病虫害、无异种植物芽。5.2 基本要求5.2.1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5.2.2 不含有非宁夏枸杞叶茶类夹杂物。5.2.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除特定窨花工艺以外)。5.3 感官要求5.3.1 条形茶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条形茶感官要求要 求项 目叶茶 芽茶条索 尚紧实 尚紧实整碎 尚匀整 尚匀整色泽 深
5、绿 深绿外 形净度 有片梗 有嫩茎香气 清香,香气较浓 清香滋味 微甜 微甜汤色 绿黄 黄绿内 质叶底 稍有摊张,深绿 芽叶尚完整,绿5.3.2 圆形茶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圆形茶感官要求要 求项 目叶茶 芽茶外 形 颗粒 粗圆 粗圆DB64/ 20112整碎 尚匀 尚匀色泽 深绿 深绿净度 稍有梗杂 无梗杂香气 清香,香气较浓 清香滋味 微甜 微甜汤色 绿黄 黄绿内 质叶底 稍有摊张,深绿 芽叶尚完整,绿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指 标项 目叶茶 芽茶水分,%(质量分数) 8.0 8.0总灰分,% (质量分数) 18.0 16.0酸不溶性灰分,%(质量分数)
6、 1.0 1.0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0.0 28.0粗纤维,%(质量分数) 16.0 10.0铅(以Pb计),mg/kg 5.0六六六总量,mg/kg 0.2滴滴涕总量,mg/kg 0.2三氯杀螨醇,mg/kg 0.2氰戊菊酯,mg/kg 0.5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规定。7 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按 GB/T 23776规定的方法检验。7.2 水分按 GB/T 8304规定的方法检验。7.3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规定的方法检验。7.4 总灰分按 GB/T 8306规定的方法检验。7.5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T 8308规定的方法检验。7.6 粗纤维
7、按 GB/T 8310规定的方法检验。7.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7.8 六六六、滴滴涕、氰戊菊酯按 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检验。7.9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方法和抽样抽样方法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数量为600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检验,一份复验或备查用。8.3 检验8.3.1 出厂检验产品应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8.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应每6个
8、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 新产品投产时;b)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c) 停产 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8.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8.4.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均判为不合格产品。8.4.3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复验,重新抽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DB64/ 20114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