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公路工程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示 范 文 本(征求意见稿)1 使用说明一 、 为 加 强 本 市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管 理 , 规 范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编 制 工 作 , 上 海 市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编 制 了 上 海 市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资 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 (以下范本 ) 。二、 范本 以交通运 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9 年版) 为 基 础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公
2、 路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 、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令第 50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特 点 和 管理需要编制。三、 范本 适用于本 市公路工程 (包括各等 级 公路、 桥梁和隧道等 工程) 的施 工招标资格预审。四 、 范 本 中 以 “ ”标 示的 ,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使 用 。 以 “空 格” 或 “ ”标 示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不需要填写的,用“”标示。五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3、 规 模 、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 工 期 、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数 量 等 因 素 自 行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高 速 公 路 、 单 跨 标 准 跨 径 大 于 等 于 50米 ( 或 多 孔 跨 径 大 于 等 于 1000米 ) 的 桥 梁 工 程 、 长 度 大 于 等 于 1000米 的 隧 道 工 程 、 其 他 单 项 合同投资估算大于3000万元的公路工程主体施工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资格预审。六、 根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2015年第24号) 第八条的规定 ,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4、的 , 在初步设计文件 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七 、 公 路 工 程 资 格 预 审 的 方 法 包 括 “合 格 制 ”和 “有 限 数 量 制 ”两 种 。 招 标 人 原 则 上 采 用 合 格 制 。 如 需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 招 标 人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备 案 时 说 明 理 由并获得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八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如 对 范 本 有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请 及 时 反 馈 上 海 市 交 通 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九、 范本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 ( 项 目 名 称 ) 标
5、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人( 盖单位公 章) : 招 标代 理 机构 ( 盖 单位 公 章 ) : 项 目负责 人( 盖执 业章 ) :日 期: 年 月 日3 目 录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4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 6 第三章 资格审查方法 14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18 第五章 项目建设概况 39 第六章 业绩目录表 . 40 第七章 图纸 . 41 4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报 建 编 号 标段号招标人招标人地址招 标 项 目 名 称建 设 地 点工 程 规 模 描 述施 工 工 程 规 模 描 述项 目 类 别 工程类别具 体 描 述工程总投资 万 元本 标 段 建 安 费
6、用 万 元本 标 段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万 元工 程 概 ( 预 ) 算 万 元施 工 工 期 日历天其 他 说 明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条 件施 工 资 质 要 求第一条第二条资 质 要 求以 上 施 工 资 质 要 求 , 申 请 人 只 要 符 合 任 何 一 条 , 但 同 一 条 中 的 多 项 资 质 要 求 需 同 时 满 足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网 上 资 质 比 对 网 址 http:/ 取 资 审 文 件 地 址获 取 资 审 文 件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休 息 3 日 及 以 上 的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7、 时 , 下 午 时至 时注 意1、 申 请 人 需 持 凭 证 ,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 潜 在 申 请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 日 前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获 取 资 审 文 件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传 真获 取 资 格 预 审
8、文 件 时 需 提 供 材 料 ( 如 有 )备 注提 交 资 审 文 件 地 址提 交 资 审 文 件 截 止 时 间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者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地 址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休 息 3 日 及 以 上 的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 下 午 时 至 时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址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同 时 发 布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媒 体 名 称填 报 单 位监 管 部 门 监 管 部 门 联 系 电 话【备
9、注】 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发 售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5 日 。2、 每 套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售 价 只 计 工 本 费 ,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人 民 币 。3、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公 路 工 程 , 自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停 止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 不 得 少 于 5 日 。6 第 二 章 申请人须知A、 【申请 人 须知 前 附表】序 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1 1.2 资 金 来 源 及 出 资 比 例 :2 1.3.1 招 标 范 围 、
10、计 划 工 期 :3 1.3.2 质 量 要 求 和 安 全 目 标 :4 1.4.2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申 请 接 受 , 但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家 ; 还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5 2.2.1 书 面 提 问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6 3.1.1 申请 人需补 充的 其他 材料 : ( 1)信用 等级 网页 打印 或 扫 描 件 ; ( 2) 7 3.3.1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其 他 要 求 :8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 ;另加 份 电 子 文
11、 件 ( 光 盘 或 U 盘 )9 3.3.3 装 订 要 求 :10 4.2.1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11 4.2.2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12 4.2.3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是 ; 否 。13 5.1.2专 家 确 定 方 式 从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14 5.2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 合 格 制 ; 有 限 数 量 制 。15 6.1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16 8.5 行
12、 政 监 督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17 9.1.1每 个 申 请 人 最 多 可 对 本 项 目 的 个 标 段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 被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评 为 信 用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最 多 可 对 本 项 目 的 个 标 段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 每个 申 请 人 最 多 允 许 通 过 个 标 *。 对申请 人 信 用等 级 的 认 定 条件 为 : 。18 9.4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备 注 *】 如 果 每 个 申 请 人 最 多 允 许 通 过 一 个 标 ,
13、则 同 一 个 申 请 人 在 不 同 标 段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项 目 经 理 ( 以 及 备 选 人 ) 和 项 目 总 工 ( 以 及 备 选 人 ) 在 满 足 资 格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重 复 。7 附 件 :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项 目 最低要求企业资质财务能力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例如招标人可对申请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投标能力等提出要 求 , 其 中 投 标 能 力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B C。其 中 A: 申 请 人
14、所 申 请 的 标 段 中 标 后 平 均 每 年 应 完 成 的 合 同 金 额 ; B:申请人近三年已实现的平均每年完成的合同金额; C:在本项目资格预审时,申请人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平均每年应完成的合同金额。业 绩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 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信 用 具体信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
15、格条件。项目总工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其他管理 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 提 下 ,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但 不 得 设 置 过 高 的 资 格 条 件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 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 和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8 B、 申 请 人
16、 须 知 正 文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例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标 条 件 , 现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本 项 目 施 工 总 承包 单位。1.1.2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项 目 名 称 及 建 设 地 点 等 信 息 详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项 目 的 资 金 已经 落 实 ,资
17、 金 来源 及 出 资比 例 见 【 申 请 人 须 知前 附 表 】 。 1.3 招 标 范 围 、 计 划 工 期 、 质 量 要 求 和 安 全 目 标1.3.1 本项 目的 招标 范围 、计划 工期 : 见 【 申 请人 须 知前 附表 】 。1.3.2 质量 要求 和安 全目 标: 见 【申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 详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附 件 。1.4.2 【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18、体 申 请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义务;(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9、 ;( 4)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数 量 ;( 5)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所 承 担 的 工 程 量 必 须 超 过 本 标 段 建 安 总 工 程 量 的 50 ;( 6)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文 件 的 要 求 ,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应 表 格 , 并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资料 进 行 统一 汇 总 后 一 并 提交 给 招 标 人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应 认 为 已 代 表
20、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真 实 情 况 ;( 7) 尽 管 委 任 了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在 投 标 、 签 约 与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仍 负 有 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 8) 除 本 文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联 合 体 的 可 量 化 审 查 因 素 (如 财 务 状 况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等 )的 指 标 考 核 , 以 共 同 投 标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各 个 成 员 的 分 工 占合 同 总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为 权 重 , 计 算 各 成 员 此 项 指 标 的 加 权
21、平 均 数 , 并 以 此 作 为 联 合 体 的 考 核 结 果 。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关 联 情 形 之 一 :( 1)为 招 标人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资 格的 附属 机构 (单 位) ;( 2) 工 程 前 期 提 供 设 计 、 咨 询 服 务 的 ( 以 签 订 此 类 前 期 服 务 的 合 同 为 准 ) , 但 设计 施 工 总 承 包的除外;(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9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10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22、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申 请 人 同 为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 10)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申 请 人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 11) 为 投 资 参 股 本 项 目 的 法 人 单 位 。1.4.4 申 请 人 不 得
23、 存 在 下 列 不 良 信 用 情 形 之 一 :( 1)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2) 被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暂 停 或 取 消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 3)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4)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以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的 书面 通报 或司 法机 关出具 的 有关法 律文 书为 准) ;( 5) 被 工 商 行 政
24、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的 ;( 6)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7) 在 近 三 年 内 申 请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的 ;( 8)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 情 节 严 重 且 被 上 海 市 ( 或 其 他 省 级 ) 及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布 、 并
25、 在 公 布 期 内 的 ;( 9) 涉 及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会 对 承 担 本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正 在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案 件 。 1.4.5【 仅 适 用 于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审 核 资 质 的 公 路 施 工 企 业 】 申 请 人 应 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http: /) ”中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 且 申 请 人 名 称 和资 质 与 该 名 录 中 的 相 应 企 业 名 称和 资 质 完 全 一 致 。 申 请 人 不
26、满 足 本 项 规 定条 件 的 ,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1.5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1.6 费 用 承 担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2.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申 请人 须 知 、 资 格 审查方 法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文 件 格式 、 项 目 建 设 概况, 以及 根据 本章
27、第 2.2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澄清和 第 2.3 款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的修改。2.1.2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内 容 的 表述 上 不一 致 时 , 以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2.2.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11 附 表 】 规 定 的 时间 前 以 书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 电 报 、 传 真 等
28、 可 以有 形 表 现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下 同 ) ,10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2.2.2 资格 预审 文件 的澄 清内容 可能 影响 资格 预审 申请 文 件编制的 , 招标人 应在 【 申 请 人 须 知 前附 表】 规定 的提 交资格 预审 申 请 文 件 截止 时 间 至 少 3 天 前 , 以书面形 式通 知 所 有购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不 足 3 天 的 , 招 标 人 应 顺 延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招
29、 标 人 有 责 任 保 证 所 有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2.2.3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在 24 小 时 内 ( 以 招 标 人 发 出 时 间 起 算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2.3.1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购 买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可 能影 响 资 格预 审 申
30、 请 文 件 编制的 , 招 标 人 应 在 【 申 请 人 须 知 前附表 】 规 定 的提 交资 格预 审申 请文 件截止 时 间至少 3 天 前 发 出 资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 不足 3 天 的, 招 标 人 应 顺 延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文 件 的 截止 时 间 。 招标 人 有 责 任 保 证 所有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件 的 申 请人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3.2 申 请 人 收 到 修 改 的 内 容 后 , 应 在 24 小 时 内 ( 以 招 标 人 发 出 时 间 起 算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31、,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3.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2)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3)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4)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5) 初 步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其 他 材料: 见 【 申 请 人 须知 前附 表】 ; 3.1.2【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定不 接 受联合 体 资 格 预
32、 审 申请 的 或 申请 人 没 有组成 联 合 体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 3) 目 所 指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 申 请 人须知 前 附 表 】 规 定接受 联 合体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 本 章 第 3.2.3 项 规 定
33、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2.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 1) 如 果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 则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按 规 定 的 书 面 方 式 出 具 , 并 由 法定代 表 人和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 、 签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 2) 如 果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资
34、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则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份证明。( 3)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须 由 联 11 合 体牵 头人 按上 述( 1) 、 ( 2)目 的 规 定出具。12 3.2.3 对 有 关表格 要 求 的 附 件 (详见 第 四 章 ) , 如 通 过 以 下 “四 网 一 表 ”的 任 何 一 种 途 径 可 以 获 取 此 种 信 息 的 部 分 或 全部 , 则 申 请 文 件 中 对 可 获 取 的 这 部 分 信息 只 提 供
35、 查 询 路 径 , 即 不 再 提 供 相 应 的 附 件 。 如 可 以 查 到 人 员 注 册 信 息 的 , 则 可 以 不 再 提 供 其 注 册 证 书 及 社保 证 明 ; 可 以 查 到 资 质 信 息 的 , 可 以 不 再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等 。( 1)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官 网 ( http:/ 2) 交 通 运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统 ”( http:/ ;( 3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 ;( 4)上 海 市住房
36、 和 城 乡 建 设 管理 委员 会官 网( http:/) ;( 5)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业 绩 目 录 表 。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 签 字3.3.1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和第 3.2 款 的 要 求 ,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资 格预 审 申 请文 件 格 式 中 明 确要 求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之 处 , 必 须 由 相 关 人 员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 、 签 名 章
37、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明 确 要 求 申 请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之 处 ,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 章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公章 或 由 申 请人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委 托 代理 人 签字 确认 。签 字或 盖章 的其他 要 求见【 申请 人须 知前附 表 】 。3.3.2 资 格 预审申 请 文 件 正 本
38、一份, 副 本 份 数 见 【 申请 人 须知前 附 表 】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3.3.3 资格 预审 申请 文件 正本与 副本 应分 别装 订成 册 ( A4 纸幅)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注 连 续 页 码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装 订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件 装 订 松 散而 造成 的丢 失或 其他 后果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装 订
39、的其 他 要 求 见 【 申 请 人 须知前 附表 】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4.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 加 贴 封 条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申 请 人单位章。4.1.2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封 套 还 应 写 明 如下内容:招 标 人 全 称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40、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申 请 人 地 址 :申 请 人 全 称 :4.1.3 未按 本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求 密封 和加 写 标记的资 格预 审 申 请 文件 , 招标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13 4.2.1 申请 截止 时间 :见 【申请 人须 知前 附表 】 。12 4.2.2 申请 人递 交资 格预 审申请 文件 的地 点: 见【 申请 人 须知前附 表】 。4.2.3 除 【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 申 请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41、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5.1 审 查 委 员 会5.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审 查 委员 会 负 责 审 查 。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目 , 审 查委 员 会 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定 组建。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为 五
42、 人 以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 经济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少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技 术、 经济 方面 的专 家确 定方式 见 【申请 人须 知前 附表】 。5.2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 申 请 人 须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第 三 章 “资 格审查 方 法 ”中 规 定 的 审 查标 准 , 对 所 有 已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据 。6、 通 知 和 确 认6.1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 申请 人
43、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资 格 预审 结 果 通知申 请 人 , 并 向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对 于 未 通 过 资 格预 审 的 申请 人 , 招 标 人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告 知 其 未 通 过 的依 据 和 原因 。6.2 确 认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 应 在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或 明 确
44、表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 不 得 再 参 加投标 。 因 此 造 成 潜 在 申 请 人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招 标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申 请 人 组织 机 构 、 财 务 能 力 、 信 用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 使 其 不 再 实质 上 满 足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 其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8、 纪 律 与 监 督8.1 严 禁 贿 赂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45、招标 人 、 审 查 委 员 会成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行 贿 。 在资 格 预审期 间 , 不 得 邀 请 招 标 人 、 审 查委 员 会 成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到申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 8.3 保 密 招 标 人 、
46、审 查 委 员 会 成员 ,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文 件 的 审13 查 、 比 较 进 行 保 密 ,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8.4 异 议8.4.1 申 请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请 文 件 截止时间 2 日 前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47、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并 予 以 记 录 。 招 标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书 面 答 复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截 止 时间 ; 招 标 人 书 面 答 复 内 容 影 响 申 请 文 件编 制 的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规 定 , 调 整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8.4.2 申 请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审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书 后 3 日
48、内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并 进 行 记 录 ; 招 标 人 未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 不 得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 异 议 成 立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报 告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 并 组 织 原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问 题 予 以 纠 正 。8.5 投 诉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利害 关 系 人认 为 本次 资 格 预审 活 动 违反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权 向 有关行 政监 督
49、部 门投 诉。 行政 监督部 门 及联系 方 式 见【申 请人 须 知 前 附 表】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9.1 申 请 规 定9.1.1 每个申请人可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和最多允许通过的标段数应符合 【 申请人须知前附 表 】 的 规 定 。9.1.2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将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申请文 件 中 填 报 的 项 目 经 理 ( 以 及 备 选 人 ) 和 项 目 总 工 ( 以 及 备选 人 ) 不 允 许 更 换 。9.1.3 自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之 日 起 , 申 请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 电 话 、 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