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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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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总 则编 制 目 的1 1 高 效 有 序 地 做 好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工 作 , 避 免 或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轻 灾害 造 成 的 损 失 , 维 护 人 民 生 命 、 财 产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 编 制 依 据1 2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土 资 源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意 见 的通 知 , 制 定 本 预 案 。 适 用 范 围1 3 适 用

2、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处 置 自 然 因 素 或 者 人 为 活 动 引 发 的 危 害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全 的 山 体 崩 塌 、 滑 坡 、 泥 石 流 、 地 面 塌 陷 等 与 地 质 作 用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 工 作 原 则1 4 工 作 原 则 预 防 为 主 , 以 人 为 本 。 建 立 健 全 群 测 群 防 机 制 ,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突 发 地质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 把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作 为 应 急 工 作 的 出 发 点和 落 脚 点 。 统 一 领 导 、 分 工 负

3、责 。 在 各 级 党 委 、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 有 关 部 门 各 司 其职 , 密 切 配 合 , 共 同 做 好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工 作 。 分 级 管 理 , 属 地 为 主 。 建 立 健 全 按 灾 害 级 别 分 级 管 理 、 条 块 结 合 、 以 地方 人 民 政 府 为 主 的 管 理 体 制 。 组 织 体 系 和 职 责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参 照 国 务 院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总 指 挥 部 的 组 成 和 职 责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成 立 相 应 的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指

4、挥 部 。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或 者 出 现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时 , 相 关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的 需 要 , 成 立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 预 防 和 预 警 机 制监 测 预 报 预 警 体 系 建 设3 1 预 防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3 1 1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体 系 建 设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快 建 立 以 预 防 为 主 的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 预 报 、 预 警 体 系建 设 ,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5、规 划 , 建 设 地 质 灾 害 群 测 群 防网 络 和 专 业 监 测 网 络 , 形 成 覆 盖 全 国 的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网 络 。 国 务 院 国 土 资源 、 水 利 、 气 象 、 地 震 部 门 要 密 切 合 作 , 逐 步 建 成 与 全 国 防 汛 监 测 网 络 、 气象 监 测 网 络 、 地 震 监 测 网 络 互 联 , 连 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省 ( 区 、 市 ) 、 市( 地 、 州 ) 、 县 ( 市 ) 的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系 统 , 及 时 传 送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灾 情 、汛 情 和 气 象 信 息 。 信

6、 息 收 集 与 分 析3 1 2 信 息 收 集 与 分 析 负 责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的 单 位 , 要 广 泛 收 集 整 理 与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预 防 预 警 有关 的 数 据 资 料 和 相 关 信 息 ,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中 、 短 期 趋 势 预 测 , 建 立 地 质 灾 害监 测 、 预 报 、 预 警 等 资 料 数 据 库 , 实 现 各 部 门 间 的 共 享 。 预 防 预 警 行 动3 2 预 防 预 警 行 动 3 2 1 编 制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7、 会 同 本 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指挥 部 成 员 单 位 , 依 据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 每 年 年 初 拟 订 本 年 度 的 地 质 灾 害 防治 方 案 。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要 标 明 辖 区 内 主 要 灾 害 点 的 分 布 , 说 明 主 要灾 害 点 的 威 胁 对 象 和 范 围 , 明 确 重 点 防 范 期 , 制 订 具 体 有 效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措 施 , 确 定 地 质 灾 害 的 监 测 、 预 防 责 任 人 。 3 2 2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巡 查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8、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地 质 灾 害 群 测 群 防 和 专业 监 测 网 络 的 作 用 ,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 加 强 对 地 质 灾 害 重 点 地 区 的监 测 和 防 范 , 发 现 险 情 时 , 要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门 报 告 。 当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及 时 划 定 灾 害 危 险 区 , 设 置 危 险 区 警 示 标 志 ,确 定 预 警 信 号 和 撤 离 路 线 。 根 据 险 情 变 化 及 时 提 出 应 急 对 策 , 组 织 群 众 转

9、 移避 让 或 采 取 排 险 防 治 措 施 , 情 况 危 急 时 , 应 强 制 组 织 避 灾 疏 散 。 3 2 3 “防 灾 明 白 卡 ”发 放 为 提 高 群 众 的 防 灾 意 识 和 能 力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根 据 当 地 已 查 出 的地 质 灾 害 危 险 点 、 隐 患 点 , 将 群 测 群 防 工 作 落 实 到 具 体 单 位 , 落 实 到 乡 ( 镇 )长 和 村 委 会 主 任 以 及 受 灾 害 隐 患 点 威 胁 的 村 民 , 要 将 涉 及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内 容的 “明 白 卡 ”发 到 村 民 手 中 。 3 2

10、 4 建 立 地 质 灾 害 预 报 预 警 制 度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要 加 强 合 作 , 联 合开 展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预 报 预 警 工 作 , 并 将 预 报 预 警 结 果 及 时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时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发 布 。 当 发 出 某 个 区 域 有 可 能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的 预 警 预 报后 ,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要 依 照 群 测 群 防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立 即 将 有 关 信 息 通 知 到 地质 灾 害 危 险 点 的 防

11、 灾 责 任 人 、 监 测 人 和 该 区 域 内 的 群 众 ; 各 单 位 和 当 地 群 众要 对 照 “防 灾 明 白 卡 ”的 要 求 , 做 好 防 灾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地 质 灾 害 速 报 制 度3 3 地 质 灾 害 速 报 制 度 3 3 1 速 报 时 限 要 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当 地 出 现 特 大 型 、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报告 后 , 应 在 4 小 时 内 速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同 时 可 直 接 速 报 省 级 人 民

12、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国 土 资 源 部 接 到 特 大 型 、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报 告 后 , 应 立 即 向 国 务 院报 告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当 地 出 现 中 、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报 告 后 ,应 在 12 小 时 内 速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 同 时可 直 接 速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 3 3 2 速 报 的 内 容

13、灾 害 速 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或 灾 情 出 现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 地 质灾 害 类 型 、 灾 害 体 的 规 模 、 可 能 的 引 发 因 素 和 发 展 趋 势 等 。 对 已 发 生 的 地 质灾 害 , 速 报 内 容 还 要 包 括 伤 亡 和 失 踪 的 人 数 以 及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分 级特 大 型地 质 灾 害 按 危 害 程 度 和 规 模 大 小 分 为 特 大 型 、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地 质 灾害 险 情 和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四 级 :

14、 ( 1)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 级 ) 。 受 灾 害 威 胁 , 需 搬 迁 转 移 人 数 在 1000 人 以 上 或 潜 在 可 能 造 成 的 经 济 损失 1 亿 元 以 上 的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为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 因 灾 死 亡 30 人 以 上 或 因 灾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地 质 灾害 灾 情 为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2)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 级 ) 。 受 灾 害 威 胁 , 需 搬 迁 转 移

15、 人 数 在 500 人 以 上 、 1000 人 以 下 , 或 潜 在 经济 损 失 5000 万 元 以 上 、 1 亿 元 以 下 的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为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 因 灾 死 亡 10 人 以 上 、 30 人 以 下 , 或 因 灾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以 上 、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为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3)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 级 ) 。 受 灾 害 威 胁 , 需 搬 迁 转 移 人 数 在 100 人 以 上

16、、 500 人 以 下 , 或 潜 在 经 济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上 、 5000 万 元 以 下 的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为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 因 灾 死 亡 3 人 以 上 、 10 人 以 下 , 或 因 灾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上 、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为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4)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 级 ) 。 受 灾 害 威 胁 , 需 搬 迁 转 移 人 数 在 100 人 以 下 , 或 潜 在 经 济 损 失 50

17、0 万元 以 下 的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为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 因 灾 死 亡 3 人 以 下 , 或 因 灾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地 质 灾害 灾 情 为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 应 急 响 应( 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遵 循 分 级 响 应 程 序 ,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的 等 级 确 定 相 应 级别 的 应 急 机 构 。 5 1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应 急 响 应 ( 级 ) 出 现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的

18、 县 ( 市 ) 、 市 ( 地 、州 ) 、 省 (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的 应 急 防 治 预 案 和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部 署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与 救 灾 工 作 。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照 群 测 群 防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立 即将 有 关 信 息 通 知 到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点 的 防 灾 责 任 人 、 监 测 人 和 该 区 域 内 的 群 众 ,对 是 否 转 移 群 众 和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做 出 决 策 ; 及

19、 时 划 定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 设立 明 显 的 危 险 区 警 示 标 志 , 确 定 预 警 信 号 和 撤 离 路 线 , 组 织 群 众 转 移 避 让 或采 取 排 险 防 治 措 施 , 根 据 险 情 和 灾 情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应 急 对 策 , 情 况 危 急 时 应强 制 组 织 受 威 胁 群 众 避 灾 疏 散 。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的 应 急 防 治 工 作 ,在 本 省 (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由 本 省 ( 区 、 市 )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指 挥 部 具 体 指 挥

20、、 协 调 、 组 织 财 政 、 建 设 、 交 通 、 水 利 、 民 政 、 气 象 等 有关 部 门 的 专 家 和 人 员 ,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 加 强 监 测 ,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防 止 灾 害进 一 步 扩 大 , 避 免 抢 险 救 灾 可 能 造 成 的 二 次 人 员 伤 亡 。 国 土 资 源 部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赴 灾 区 现 场 指 导 应 急 防 治 工 作 , 派 出 专 家组 调 查 地 质 灾 害 成 因 , 分 析 其 发 展 趋 势 , 指 导 地 方 制 订 应 急 防 治 措 施 。 ( 级 )5 2 大 型 地

21、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应 急 响 应 ( 级 ) 出 现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的 县 ( 市 ) 、 市 ( 地 、 州 ) 、省 (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照 群 测 群 防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立 即将 有 关 信 息 通 知 到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点 的 防 灾 责 任 人 、 监 测 人 和 该 区 域 内 的 群 众 ,对 是 否 转 移 群 众 和 采 取 的

22、 应 急 措 施 做 出 决 策 ; 及 时 划 定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 设立 明 显 的 危 险 区 警 示 标 志 , 确 定 预 警 信 号 和 撤 离 路 线 , 组 织 群 众 转 移 避 让 或采 取 排 险 防 治 措 施 , 根 据 险 情 和 灾 情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应 急 对 策 , 情 况 危 急 时 应强 制 组 织 受 威 胁 群 众 避 灾 疏 散 。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的 应 急 工 作 , 在 本 省 ( 区 、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由 本 省 ( 区 、 市 ) 地 质

23、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指 挥 部 具 体 指 挥 、协 调 、 组 织 财 政 、 建 设 、 交 通 、 水 利 、 民 政 、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家 和 人 员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 加 强 监 测 ,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防 止 灾 害 进 一 步 扩 大 , 避 免 抢 险救 灾 可 能 造 成 的 二 次 人 员 伤 亡 。 必 要 时 , 国 土 资 源 部 派 出 工 作 组 协 助 地 方 政 府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防 治工 作 。 ( 级 )5 3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应 急 响 应 ( 级 )

24、出 现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的 县 ( 市 ) 、 市 ( 地 、 州 )人 民 政 府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照 群 测 群 防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立 即将 有 关 信 息 通 知 到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点 的 防 灾 责 任 人 、 监 测 人 和 该 区 域 内 的 群 众 ,对 是 否 转 移 群 众 和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做 出 决 策 ; 及 时 划 定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 设

25、立 明 显 的 危 险 区 警 示 标 志 , 确 定 预 警 信 号 和 撤 离 路 线 , 组 织 群 众 转 移 避 让 或采 取 排 险 防 治 措 施 , 根 据 险 情 和 灾 情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应 急 对 策 , 情 况 危 急 时 应强 制 组 织 受 威 胁 群 众 避 灾 疏 散 。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中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的 应 急 工 作 , 在 本 市 ( 地 、 州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由 本 市 ( 地 、 州 )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指 挥 部 具 体 指 挥 、协 调 、 组 织 建 设 、

26、交 通 、 水 利 、 民 政 、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家 和 人 员 , 及 时赶 赴 现 场 , 加 强 监 测 ,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防 止 灾 害 进 一 步 扩 大 , 避 免 抢 险 救 灾可 能 造 成 的 二 次 人 员 伤 亡 。 必 要 时 , 灾 害 出 现 地 的 省 (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工 作 组 赶 赴 灾 害 现 场 ,协 助 市 ( 地 、 州 )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 ( 级 )5 4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灾 情 应 急 响 应 ( 级 ) 出 现 小 型

27、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的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立 即 启动 相 关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 依 照 群 测 群 防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立 即 将 有关 信 息 通 知 到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点 的 防 灾 责 任 人 、 监 测 人 和 该 区 域 内 的 群 众 , 对是 否 转 移 群 众 和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作 出 决 策 ; 及 时 划 定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 设 立明 显 的 危 险 区 警 示 标 志 , 确 定 预 警 信 号 和 撤 离 路 线 , 组 织 群

28、众 转 移 避 让 或 采取 排 险 防 治 措 施 , 根 据 险 情 和 灾 情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应 急 对 策 , 情 况 危 急 时 应 强制 组 织 受 威 胁 群 众 避 灾 疏 散 。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和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的 应 急 工 作 , 在 本 县 ( 市 ) 人 民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由 本 县 ( 市 )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具 体 指 挥 、 协 调 、 组 织 建设 、 交 通 、 水 利 、 民 政 、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家 和 人 员 ,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 加强 监 测

29、 ,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防 止 灾 害 进 一 步 扩 大 , 避 免 抢 险 救 灾 可 能 造 成 的 二次 人 员 伤 亡 。 必 要 时 , 灾 害 出 现 地 的 市 ( 地 、 州 )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工 作 组 赶 赴 灾 害 现 场 ,协 助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 应 急 响 应 结 束5 5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经 专 家 组 鉴 定 地 质 灾 害 险 情 或 灾 情 已 消 除 , 或 者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后 , 当 地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撤 消 划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30、 ,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 应 急 保 障应 急 队 伍6 1 应 急 队 伍 、 资 金 、 物 资 、 装 备 保 障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专 业 应 急 防 治 与 救 灾 队 伍 建 设 , 确 保 灾 害 发 生 后 应 急 防 治与 救 灾 力 量 及 时 到 位 。 专 业 应 急 防 治 与 救 灾 队 伍 、 武 警 部 队 、 乡 镇 ( 村 庄 、社 区 ) 应 急 救 援 志 愿 者 组 织 等 , 平 时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应 急 防 治 与 救 灾 演 练 ,提 高 应 急 防 治 与 救 灾 能 力 。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与

31、救 灾 费 用 按 财 政 应 急 保 障 预 案 规 定 执 行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储 备 用 于 灾 民 安 置 、 医 疗 卫 生 、 生 活 必 需 等 必 要 的抢 险 救 灾 专 用 物 资 。 保 证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的 供 应 。 通 信 与 信 息 传 递6 2 通 信 与 信 息 传 递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 预 报 、 预 警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通 信 手 段 ,把 有 线 电 话 、 卫 星 电 话 、 移 动 手 机 、 无 线 电 台 及 互 联 网 等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 建立

32、覆 盖 全 国 的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信 息 网 , 并 实 现 各 部 门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 应 急 技 术 保 障6 3 应 急 技 术 保 障 6 3 1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专 家 组 国 土 资 源 部 和 省 ( 区 、 市 )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成 立 地 质 灾 害 应急 防 治 专 家 组 , 为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和 应 急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6 3 2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科 学 研 究 国 土 资 源 部 及 有 关 单 位 要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33、应 急 防 治 与 救 灾 方 法 、 技 术 的 研究 , 开 展 应 急 调 查 、 应 急 评 估 、 地 质 灾 害 趋 势 预 测 、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预 报 预 警技 术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 各 级 政 府 要 加 大 对 地 质 灾 害 预 报 预 警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的 工 作 力 度 和 投 资 , 同 时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应 急 防 治 与 救 灾 演 习 和 培 训 工 作 。 宣 传 与 培 训6 4 宣 传 与 培 训 加 强 公 众 防 灾 、 减 灾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培 训 , 对 广 大 干 部 和 群 众 进

34、行 多 层 次多 方 位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知 识 教 育 , 增 强 公 众 的 防 灾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 信 息 发 布6 5 信 息 发 布 地 质 灾 害 灾 情 和 险 情 的 发 布 按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新 闻 发 布 应 急 预 案 执 行 。 监 督 检 查6 6 监 督 检 查 国 土 资 源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上 述 各 项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保 障 工 作 进 行 有效 的 督 导 和 检 查 , 及 时 总 结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实 践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 地 方 各 级

35、人 民 政 府 应 组 织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相 关 责 任 。 预 案 管 理 与 更 新预 案 管 理7 1 预 案 管 理 可 能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地 区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地 质 灾 害 防 治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参 照 国 家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各 省 ( 区 、 市 )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报 国

36、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预 案 更 新7 2 预 案 更 新 本 预 案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负 责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 并 根 据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修 订 或 更新 后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的 更 新 期 限 最 长 为 5 年 。 责 任 与 奖 惩奖 励8 1 奖 励 对 在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中 贡 献 突 出 需 表 彰 奖 励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责 任 追 究8 2 责 任 追 究 对 引 发

37、地 质 灾 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 按 照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中 失 职 、 渎 职 的 有 关 人 员 按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追 究 责 任 。 附 则定 义 与 说 明9 1 名 词 术 语 的 定 义 与 说 明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 指 具 备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的 地 质 构 造 、 地 形 地 貌 和 气 候 条件 , 容 易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的 区 域 。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 指 已 经 出 现 地 质 灾 害 迹 象 ,

38、明 显 可 能 发 生 地 质 灾 害 且将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区 域 或 者 地 段 。 次 生 灾 害 : 指 由 地 质 灾 害 造 成 的 工 程 结 构 、 设 施 和 自 然 环 境 破 坏 而 引 发的 灾 害 , 如 水 灾 、 爆 炸 及 剧 毒 和 强 腐 蚀 性 物 质 泄 漏 等 。 生 命 线 设 施 : 指 供 水 、 供 电 、 粮 油 、 排 水 、 燃 料 、 热 力 系 统 及 通 信 、交 通 等 城 市 公 用 设 施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指 地 质 灾 害 及 次 生 灾 害 造 成 的 物 质 破 坏 , 包 括 建 筑 物 和其 他 工 程 结 构 、 设 施 、 设 备 、 物 品 、 财 物 等 破 坏 而 引 起 的 经 济 损 失 , 以 重 新修 复 所 需 费 用 计 算 。 不 包 括 非 实 物 财 产 , 如 货 币 、 有 价 证 券 等 损 失 。 本 预 案 有 关 数 量 的 表 述 中 , “以 上 ”含 本 数 , “以 下 ”不 含 本 数 。 预 案 的 实 施9 2 预 案 的 实 施 本 预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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