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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22597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87 大小:7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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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2、,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

3、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

4、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

5、计算)。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小于等于 1/2者。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6、building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 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7、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8、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

9、能力的空间。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c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特征生产类别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67闪点小于 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

10、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雾滴丙 12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

11、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

12、小于等于 20%。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23456闪点小于 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

13、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 12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 难燃烧物品戊 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仓库)

14、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 耐火等级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

15、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墙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楼 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16、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提高 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 3.2.1的规定降低 0.50h。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

17、符合下列规定: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 0.50h:2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 的有关要求。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

18、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 4 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

19、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表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厂房多层

20、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 一级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3000 30002000 乙 一级二级 不限 6 50004000 40003000 20001500 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

21、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22、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体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2 仓

23、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5 建筑面积小于等

24、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

25、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26、条和第 3.3.3条的规定。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 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 4t/h 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

27、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表 3.3.2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28、层 数 和 面 积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甲3、4 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1、3、4 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乙2、5、6 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1 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丙2 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

29、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 一、二级 不限 不限3000 不限1000 不限2100 2000700 6000 1500 1000三级四级312100 700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执行;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

30、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的有关规定执行;7 酒精度为 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 3

31、 层;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17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表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

32、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名称 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一、二级 三级四级高层厂房(仓库) 一、二级 三级四级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四级 16.0 14

33、.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13.0 6.0 7.0 9.0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耐火等级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高层厂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5,1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10,50 15.0 20.0 25.0 15.0

34、20.0 25.0 30.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025.0 25.0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 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

35、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

36、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 3.4.3 规定的限制

37、。表 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厂内道路路边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甲类厂房 30.0 20.0 15.0 10.0 5.0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13.0m。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

38、高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 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9、3.4.7 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0m。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组与组

40、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确定。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有关规定。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

41、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和第 3.5.1 条的规定。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42、)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 3、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 项名 称5 5 10 10重要公共建筑 50.0甲类仓库 20.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其它建筑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 40.0 25.0 30.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43、30.0厂外道路路边 20.0主要 10.0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5.0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 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

44、二级一、二级一、二级 10.0 12.0 14.0 10.0 12.0 14.0 13.0 12.0三 级 12.0 14.0 16.0 12.0 14.0 16.0 15.0 14.0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四 级 14.0 16.0 18.0 14.0 16.0 18.0 17.0 16.0高层仓库一、二级 13.0 15.0 17.0 13.0 15.0 17.0 13.0 13.0一、二级 10.0 12.0 14.0 6.0 7.0 9.0 13.0三 级 12.0 14.0 16.0 7.0 8.0 10.0 15.0民用建筑四 级 14.0 16.0 18.0 9.0 10

45、.0 12.0 17.025.0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0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

46、筑屋面高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4 的规定。表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 建筑的耐火等级名称 粮食总储量W(t) W4000040000W50000W50000W50000W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500W10

47、00010.015.020.010000W4000015.015.020.025.040000W50000 20.020.0 25.0 20.0 25.020.025.030.0粮食立筒仓W50000 25.0 25.030.0W50000 20.0 20.0 25.0 20.0 25.0 20.0 25.0 粮食浅圆仓 W50000 25.0 25.030.0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 10000t。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

48、.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 3.6.3)3210CVA式中 A泄压面积,m 2;V厂房的容积,m 3;C厂房容积为 1000m3 时的泄压比,可按表 3.6.3 选取,m 2/m3。表 3.

49、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 2/m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C 值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 K 尘 10MPams -1 的粉尘 0.030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 10MPams-1K 尘30MPams -1 的粉尘 0.055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 K 尘 30MPams -1 的粉尘 0.110乙烯 0.16乙炔 0.20氢 0.25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4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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