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 规范)和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07135 号)精神以及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0)74 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结合我公司(厂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风险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和公司(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法规、规程、标准,通过实施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任务目标国家和省、市安监局规定:2013 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10 年之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未实施安全标准化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三轮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之前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不予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发现未启动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检查;将是否启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根据创建标准化工作的
3、统一部署,我公司(厂矿)在 2011 年 8 月底前,完成所有整改、试运行、考评工作,并出具考评报告和结论,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2010 年 10 月底前,完成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等所有工作,并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企业必须具备的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地勘资质、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且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 6 个月以上的企业;(三)尾矿库必须达到正常库标准;(四)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
4、生死亡、重伤 3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三、技术指导及考评机构由专家组对我公司(厂矿)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由省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公司(矿)进行考评定级。四、组织机构(一)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组 长:汪水泉副组长:何景良 黄金春 王锦斌 李特来 谢高明 曹华雁成 员:赖炜 汪永明 卢德文 柏振兴 朱自芬 龙礼珠汪华阳 汪飞龙 龚清海 各厂矿负责人(二)成立安全标准化工作小组组 长:黄金春副组长:王锦斌成 员:李特来 赖炜 汪永明 卢德文 柏振兴 朱自芬龙礼珠 汪华阳 汪飞龙 龚清海 王福荣 柏振兴胡振好 汪胡林 边辑 苏日文 各厂矿有关人员 五、
5、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培训、宣贯、策划(时间:2010 年 8 月底以前)1、组织召开安全标准化动员大会。2、成立安全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3、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培训。4、组织召开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第二阶段: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估(2010 年 8 月至 10 月 30 日)1、各单位工作小组成员对本单位全体职工传授并巩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技术。(2010 年 8 月至 9 月 10 日)2、工作小组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系统、全面的危害因素辨识,为安全标准化支撑系统的编写提供法律依据。(2010 年 8 月至 9 月
6、 10日)3、工作小组收集梳理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识别与安全标准化规范体系等相对应的制度、文件、规程或其他要求,为安全管理制度手册编写提供依据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威海公司石岛油库整体安全水平,促进安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中石化销售企业等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在威海石岛油库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树立“以人为本” 思想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
7、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油库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油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二、活动时间:二 00 九年一月五日至二 00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油库主任为组长,主管为副组长,各班组组长及自评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威海市安监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库实际,组织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开展经验;提高全员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认识,指导和协调基层部门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认真
8、开展自查自改;联系考核机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审;逐步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四、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1、沟通、宣传与学习,这是搞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外部: 与安监部门沟通,掌握对该工作的最新要求;汇报企业工作开展的最新动态和进展情况;试点企业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借鉴;联系专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内部: 标准化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气氛;标准化内容的教育培训;相关资料的相互传递与信息沟通2、安全标准规范相关知识的学习,这是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前提。通过学习,明确日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范,为自查测评提供依据。3
9、、自查与综合测评,这是查找和消除隐患的重要手段,是搞好安全标准化工作达标的保证。我们可以结合省、市公司的安全设备检查工作,利用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的方法进行打分自评。4、隐患整改,这是我们进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目的。通过对隐患的落实整改,消除油库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将其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保证生产的安全。内容:a) 设备设施存在隐患的查找、整改;b) 各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修订补充;c) 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纠正;d) 其他五、本次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过程可分五个阶段,上述四方面的工作贯穿其中。1、宣传发动阶段(2009.01.052009.02.28)a)安全标准化相关文件的传达贯彻;b)利用黑板
10、报、宣传栏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宣传;c)对全员进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学习培训,获取全员对实施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认可。2、初始状态评审阶段(2009.03.012009.04.30)结合各级安全设备检查,对现行的安全管理状况、设备设施隐患进行评审,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搜集整理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下一步整改、工作提供依据。3、风险分析阶段(2009.05.012009.06.30)a) 结合省公司推行的 HSE 做好安全评价报告的工作,完成对油库个作业环节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工作。b) 各部门针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识别危害、评估风险的结果,对隐患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4、具体落实
11、阶段 2006.07.01-2006.10.31)a) 各部门做好各类安全台账、记录的填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b) 按规范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清罐等危险性作业环节加强管理,做好作业记录及作业许可证的填写工作。c) 在库区、泵房、发货区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进行危险、危害告知。d) 按照中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 ,结合石岛油库实际情况,编制石岛油库应火灾、爆炸、油品跑冒泄漏、洪水、地震、台风、传染病等应急救援预案。5、自评与评审阶段(2009.11.012009.12.31)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结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12、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自评,自评活动由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照考核评价标准的各项内容进行现场考核打分。并编写自评报告 ;提出考核评级申请。评审考核组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区域;考核组编写考评报告,将考评报告分别交给企业和考核机构; 申请考核机构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意见进行评审,确定对企业的考核评级结果。中国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威海配送中心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定 义 : 是 指 通 过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排 查 治 理 隐 患 和监 控 重 大 危 险 源 , 建 立 预 防 机 制
13、, 规 范 生 产 行 为 , 使 各 生 产 环 节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人 、 机 、 物 、 环 处 于 良 好 的 生 产 状 态 , 并 持 续 改 进 , 不断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 。 编 辑 本 段 主 要 内 容组 织 机 构 、 安 全 投 入 、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 设 备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 作 业 安全 管 理 、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 职 业 健 康 、 应 急 救 援 、 事 故 的 报
14、告 和 调 查处 理 、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等 方 面 编 辑 本 段 规 章 颁 布2010 年 4 月 15 日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了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本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 标 准 编 号 为 AQ/T90062010, 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编 辑 本 段 目 录前 言 . II 1 范 围 .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 1 4 一 般 要 求 . 1 4.1 原 则 . 1 4.2 建 立 和 保 持 . 2
15、 4.3 评 定 和 监 督 . 2 5 核 心 要 求 . 2 5.1 目 标 . 2 5.2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 2 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2 5.4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 5.5 教 育 培 训 . 3 5.6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 4 5.7 作 业 安 全 . 4 5.8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 5 5.9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 6 5.10 职 业 健 康 . 6 5.11 应 急 救 援 . 7 5.12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 7 5.13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
16、 8 编 辑 本 段 全 文前 言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协 会 、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燕 山 分 公司 、 中 国 神 华 煤 制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韩 国 庆 、 高 明 、 侯 茜 、 王 屹 、 高 英 杰 、 李 会 英 。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17、 1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矿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以 及 对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评 审 ; 其 他 企 业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参 照 执 行 。 有 关 行 业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标 准 应 满 足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已 经 制 定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准 化 标 准 的 , 优 先 适 用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标 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其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18、所有 的 修 订 单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GB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BZ15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3.1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 过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排 查 治 理 隐 患
19、 和 监 控 重大 危 险 源 , 建 立 预 防 机 制 , 规 范 生 产 行 为 , 使 各 生 产 环 节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人 、 机 、 物 、 环 处 于 良 好 的 生 产 状 态 , 并 持 续 改 进 , 不 断 加 强 企 业 安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 。 3.2 安 全 绩 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方 面 取 得 的 可 测 量 结 果 。 3.3 相 关 方 interested party 与 企 业 的 安 全
20、绩 效 相 关 联 或 受 其 影 响 的 团 体 或 个 人 。 3.4 资 源 resources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所 需 的 人 员 、 资 金 、 设 施 、 材 料 、 技 术 和 方 法 等 。 4 一 般 要 求 4.1 原 则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遵 循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以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为 基 础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健 康 , 保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 4
21、.2 建 立 和 保 持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采 用 “策 划 、 实 施 、 检 查 、 改 进 ”动 态 循 环 的 模 式 , 依 据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 建 立 并 保 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系 统 ; 通 过 自 我 检 查 、 自 我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 , 建 立 安 全 绩 效 持 续 改 进 的 安 全 生 产 长 效 机 制 。 4.3 评 定 和 监 督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实 行 企 业 自 主 评 定 、 外 部 评 审 的 方 式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本 标 准
22、 和 有 关 评 分 细 则 , 对 本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情 况 进 行评 定 ; 自 主 评 定 后 申 请 外 部 评 审 定 级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一 级 为 最 高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评 审 定 级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5 核 心 要 求 5.1 目 标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 制 定 总 体 和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按 照 所 属 基 层 单 位 和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职 能 , 制
23、定 安 全 生 产 指 标 和 考 核 办 法 。 5.2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5.2.1 组 织 机 构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5.2.2 职 责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职 责 , 全 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并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级 单 位 、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企 业 应
24、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 完 善 和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按 规 定 提 取 安 全 费用 , 专 项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 并 建 立 安 全 费 用 台 账 。 5.4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5.4.1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企 业 应 建 立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度 , 明 确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获 取 的 渠 道 、 方 式 , 及 时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25、 企 业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及 时 识 别 和 获 取 本 部 门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并跟 踪 、 掌 握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修 订 情 况 , 及 时 提 供 给 企 业 内 负 责 识 别 和 获 取 适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 企 业 应 将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及 时 传 达 给 从 业 人 员 。 企 业 应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并 将 相 关 要
26、 求 及 时 转 化 为 本 单 位 的 规 章制 度 , 贯 彻 到 各 项 工 作 中 。 5.4.2 规 章 制 度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并 发 放 到 相 关 工 作 岗 位 , 规 范 从 业 人 员 的 生 产作 业 行 为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至 少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文 件 和 档案 管 理 、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 、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 建设 项 目 安 全 设
27、 施 “三 同 时 ”管 理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报 废 管 理 、 施工 和 检 维 修 安 全 管 理 、 危 险 物 品 及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 相 关 方 及 外 用 工 管理 ,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 应 急 管 理 , 事 故 管 理 等 。 5.4.3 操 作 规 程 企 业 应 根 据 生 产 特 点 , 编 制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发 放 到 相 关 岗 位 。 5.4.4 评 估 企 业 应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对 安 全 生
28、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的 执 行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 5.4.5 修 订 企 业 应 根 据 评 估 情 况 、 安 全 检 查 反 馈 的 问 题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案 例 、 绩 效 评 定 结 果 等 ,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修 订 , 确 保 其 有 效 和 适 用 , 保 证 每 个 岗 位 所 使用 的 为 最 新 有 效 版 本 。 5.4.6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29、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编 制 、 使 用 、评 审 、 修 订 的 效 力 。 企 业 应 建 立 主 要 安 全 生 产 过 程 、 事 件 、 活 动 、 检 查 的 安 全 记 录 档 案 , 并 加 强 对 安 全记 录 的 有 效 管 理 。 5.5 教 育 培 训 5.5.1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企 业 应 确 定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 按 规 定 及 岗 位 需 要 , 定 期 识 别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需求 , 制 定 、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源 保 证 。 应 做 好 安 全
30、 教 育 培 训 记 录 , 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 实 施 分 级 管 理 , 并 对 培 训 效 果进 行 评 估 和 改 进 。 5.5.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必 须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进行 考 核 的 ,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5.5.3 操 作 岗
31、位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企 业 应 对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生 产 技 能 培 训 , 使 其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确 认 其 能 力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或 培 训 考 核不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新 入 厂 ( 矿 )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厂 ( 矿 ) 、 车 间 ( 工 段 、 区 、 队 ) 、 班 组 三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32、 、 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 , 应 对 有 关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专 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转 岗 、 离 岗 一 年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者 , 应 进 行 车 间 (工 段 )、 班 组 安 全 教育 培 训 ,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工 作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5.5.4 其 他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企 业 应 对 相 关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作
33、 业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 , 应 由 作业 现 场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进 入 现 场 前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企 业 应 对 外 来 参 观 、 学 习 等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及 应 急 知 识的 教 育 和 告 知 。 5.5.5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企 业 应 通 过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企 业 应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的 安 全 文 化 活 动 , 引 导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态 度 和 安 全 行 为 ,逐 步 形 成
34、为 全 体 员 工 所 认 同 、 共 同 遵 守 、 带 有 本 单 位 特 点 的 安 全 价 值 观 , 实 现 法 律 和 政府 监 管 要 求 之 上 的 安 全 自 我 约 束 , 保 障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持 续 提 高 。 5.6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5.6.1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建 设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所 有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安 全 设 备 设 施应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企 业
35、应 按 规 定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 初 步 设 计 、 总 体 开 工 方 案 、 开 工 前 安 全条 件 确 认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阶 段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变 更 应 执 行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 履 行 变 更 程 序 , 并 对 变 更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隐患 控 制 。 5.6.2 设 备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企 业 应 对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 保 证 其 安 全 运 行 。 企 业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各 种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 建 立
36、台 账 , 定 期 检 维 修 。 对 安 全 设 备 设施 应 制 定 检 维 修 计 划 。 设 备 设 施 检 维 修 前 应 制 定 方 案 。 检 维 修 方 案 应 包 含 作 业 行 为 分 析 和 控 制 措 施 。 检 维修 过 程 中 应 执 行 隐 患 控 制 措 施 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 挪 用 或 弃 置 不 用 ; 确 因 检 维 修 拆 除 的 , 应 采 取 临 时 安全 措 施 , 检 维 修 完 毕 后 立 即 复 原 。 5.6.3 新 设 备 设 施 验 收 及 旧 设 备 拆 除 、 报 废
37、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维 修 、 改 造 、 拆 除 和 报 废 , 应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企 业 应 执 行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到 货 验 收 和 报 废 管 理 制 度 , 应 使 用 质 量 合 格 、 设 计 符 合 要求 的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 拆 除 的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 拆 除 的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涉 及 到 危 险 物 品 的 ,须 制 定 危 险 物 品 处 置 方 案 和 应 急 措 施 , 并 严 格 按 规
38、定 组 织 实 施 。 5.7 作 业 安 全 5.7.1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和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企 业 应 加 强 生 产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和 生 产 过 程 的 控 制 。 对 生 产 过 程 及 物 料 、 设 备 设 施 、器 材 、 通 道 、 作 业 环 境 等 存 在 的 隐 患 , 应 进 行 分 析 和 控 制 。 对 动 火 作 业 、 受 限 空 间 内 作业 、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等 危 险 性 较 高 的 作 业 活 动 实 施 作 业 许 可 管 理 , 严 格 履 行 审批 手 续 。 作 业 许 可 证 应 包 含
39、 危 害 因 素 分 析 和 安 全 措 施 等 内 容 。 企 业 进 行 爆 破 、 吊 装 等 危 险 作 业 时 , 应 当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安 全 规程 的 遵 守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 5.7.2 作 业 行 为 管 理 企 业 应 加 强 生 产 作 业 行 为 的 安 全 管 理 。 对 作 业 行 为 隐 患 、 设 备 设 施 使 用 隐 患 、 工 艺技 术 隐 患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5.7.3 警 示 标 志 企 业 应 根 据 作 业 场 所 的 实 际 情 况 , 按 照 G
40、B2894 及 企 业 内 部 规 定 , 在 有 较 大 危 险因 素 的 作 业 场 所 和 设 备 设 施 上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进 行 危 险 提 示 、 警 示 , 告 知危 险 的 种 类 、 后 果 及 应 急 措 施 等 。 企 业 应 在 设 备 设 施 检 维 修 、 施 工 、 吊 装 等 作 业 现 场 设 置 警 戒 区 域 和 警 示 标 志 , 在 检维 修 现 场 的 坑 、 井 、 洼 、 沟 、 陡 坡 等 场 所 设 置 围 栏 和 警 示 标 志 。 5.7.4 相 关 方 管 理 企 业 应 执 行 承 包 商 、 供
41、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管 理 制 度 , 对 其 资 格 预 审 、 选 择 、 服 务 前 准 备 、作 业 过 程 、 提 供 的 产 品 、 技 术 服 务 、 表 现 评 估 、 续 用 等 进 行 管 理 。 企 业 应 建 立 合 格 相 关 方 的 名 录 和 档 案 , 根 据 服 务 作 业 行 为 定 期 识 别 服 务 行 为 风 险 ,并 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措 施 。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同 一 作 业 区 的 相 关 方 进 行 统 一 安 全 管 理 。 不 得 将 项 目 委 托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条 件 的 相 关 方
42、 。 企 业 和 相 关 方 的 项 目 协 议 应 明确 规 定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义 务 。 5.7.5 变 更 企 业 应 执 行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 对 机 构 、 人 员 、 工 艺 、 技 术 、 设 备 设 施 、 作 业 过 程 及 环境 等 永 久 性 或 暂 时 性 的 变 化 进 行 有 计 划 的 控 制 。 变 更 的 实 施 应 履 行 审 批 及 验 收 程 序 , 并对 变 更 过 程 及 变 更 所 产 生 的 隐 患 进 行 分 析 和 控 制 。 5.8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5.8.1 隐 患 排 查 企 业 应 组
43、织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 对 隐 患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确 定 隐 患 等 级 , 登 记 建 档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治 理 措 施 。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发 生 变 更 或 有 新 的 公 布 , 以 及 企 业 操 作 条 件 或 工 艺 改 变 , 新 建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建 设 , 相 关 方 进 入 、 撤 出 或 改 变 , 对 事 故 、 事 件 或 其 他 信 息 有 新 的 认 识 ,组 织 机 构 发 生 大 的 调 整 的 , 应 及 时 组 织 隐 患 排 查 。 隐 患 排 查 前 应 制 定 排 查
44、 方 案 , 明 确 排 查 的 目 的 、 范 围 , 选 择 合 适 的 排 查 方 法 。 排 查方 案 应 依 据 :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 设 计 规 范 、 管 理 标 准 、 技 术 标 准 ;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等 。 5.8.2 排 查 范 围 与 方 法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所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场 所 、 环 境 、 人 员 、 设 备 设 施 和活 动 。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和 特 点 , 采 用 综 合 检 查 、 专 业 检 查 、 季 节
45、 性 检 查 、 节 假日 检 查 、 日 常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隐 患 排 查 。 5.8.3 隐 患 治 理 企 业 应 根 据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 , 制 定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 对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治 理 。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应 包 括 目 标 和 任 务 、 方 法 和 措 施 、 经 费 和 物 资 、 机 构 和 人 员 、 时 限 和要 求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在 治 理 前 应 采 取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隐 患 治 理 措 施 包 括 :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 教
46、 育 措 施 、 防 护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 治 理 完 成 后 , 应 对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验 证 和 效 果 评 估 。 5.8.4 预 测 预 警 企 业 应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运 用 定 量 的 安 全 生 产 预 测 预 警 技 术 ,建 立 体 现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及 发 展 趋 势 的 预 警 指 数 系 统 。 5.9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5.9.1 辨 识 与 评 估 企 业 应 依 据 有 关 标 准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设 施 或 场 所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47、辨 识 与 安 全 评 估 。 5.9.2 登 记 建 档 与 备 案 企 业 应 当 对 确 认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时 登 记 建 档 , 并 按 规 定 备 案 。 5.9.3 监 控 与 管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 5.10 职 业 健 康 5.10.1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企 业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职 业 健 康 要 求 的 工 作环 境 和 条 件 , 配 备 与 职 业
48、 健 康 保 护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 工 具 。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进 行 检 测 , 在 检 测 点 设 置 标 识 牌 予 以 告 知 , 并 将 检测 结 果 存 入 职 业 健 康 档 案 。 对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危 害 的 有 毒 、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 应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配 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 设 备 , 设 置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 各 种 防 护 器 具 应 定 点 存 放 在 安 全 、 便 于 取 用 的 地 方 , 并
49、 有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 定 期 校 验和 维 护 。 企 业 应 对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 设 备 和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检 维 修 , 定 期 检 测 其 性 能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5.10.2 职 业 危 害 告 知 和 警 示 企 业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和防 护 措 施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 企 业 应 采 用 有 效 的 方 式 对 从 业 人 员 及 相 关 方 进 行 宣 传 , 使 其 了 解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职 业危 害 、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降 低 或 消 除 危 害 后 果 。 对 存 在 严 重 职 业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 应 按 照 GBZ158 要 求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警 示 说 明 。警 示 说 明 应 载 明 职 业 危 害 的 种 类 、 后 果 、 预 防 和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 5.10.3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 及 时 、 如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