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司法改革中适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自 2004 年起,我们在福特基金会等的资助下,在中国不同地区开展了若干个以实验为核心的法学实证研究项目,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初步探索了在中国如何开展法学实证研究的方法。以下将结合我们已经开展的实证研究项目,谈谈以实验为核心的实证研究(以下简称“实验实证研究” )的几个问题。一、实验实证研究的基本阶段实验实证研究与其他实证研究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是以设计某种法律制度或操作方法进行实验以观其效为核心的,即实证研究不但要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要设计具体的解决方案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实验来验证解决方案的效果和可行性。实验实证研究的内容更为全面,其结论也更具说
2、服力,同时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这首先体现在实验实证研究在时间上表现为一个由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组成的完整过程,而不仅仅限于对司法实践的观察。根据我们的经验,在中国开展一个完整的实验实证研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基本阶段:1立项立项是实验实证研究的启动阶段,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是确定实证研究的对象,即实验事项。从理论上来说,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可以成为实证研究的对象,但并非每一项法律制度都适宜进行实验实证研究,尤其是在中国法学实证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情况下。确定实验实证研究的对象应当具备对中国司法实践的洞察力和对中国司法改革方向的敏感触觉,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进行考察。所谓必要性,即在现阶段该法
3、律制度具有完善的迫切性。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目前仍处于初步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这些问题具有轻重缓急之分,有的问题事关全局、亟待解决,有的问题的迫切性则相对较低。确定实证研究的对象首先应选择那些具有完善迫切性的法律制度。例如我们开展关于取保候审的实证研究就是因为取保候审是中国强制措施体系中的核心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能有效降低中国审前羁押率并促使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因而具有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在现阶段在中国有进行实证研究的可能性。进行实验实证研究需要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配合,但并非所有的项目都能引起他们的关注并愿意进行实验,所以应当从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角度考虑开展实证研究的可能
4、性。此外,可能性还应当考虑到中国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和进展,尽量选择一些已纳入或即将纳入改革计划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使实证研究的成果尽快运用到立法和司法中去。2实验前准备实验前准备阶段是围绕实证研究的对象为即将开始的实验作各项准备工作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四项:(1)全方面了解与实验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了解实验事项在中国不同地区的具体运作情况和生长环境是成功开展实验的前提。由于中国地域很大,东西部地区之间差异巨大,因此需要全面了解不同的地区的情况。我们所进行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就在东部地区选取了上海、浙江、江苏和山东,在中部地区选取了河北、湖南,在西部地区选取了四川、甘肃,并在这些省市中确
5、定了若干具体的城市了解刑事和解的具体运作情况。具体的方法则包括问卷调查、座谈调研、查阅案卷、实地观察等等。(2)确定实验地点。实验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进行的,因此实验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所选择的实验地点应当具有代表性。譬如,关于未成年司法项目,要考虑当地未成年犯罪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否具有一定代表性。此外,实验地点不能过大过多,否则可能导致实验失去控制;实验地点也不能过小过少,否则可能导致实验的影响过小和结果不具说服力。同样,由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实验地点的选择还应具有代表性,最好能够选择两个以上的实验地点,分别代表不同的区域,例如我们开展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就在东部的江苏省选择了两个地点,而在
6、中部的河北省选择了一个地点。实验地点的选择还应当考虑文化因素、案件因素、人员因素和其他一系列因素后综合决定。(3)制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案就是进行实验的具体方法,包括实验的流程、操作规程和数据收集方法等。实验方案的制定应在实验地点确定之后进行,并根据实验事项和实验地点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实验方案初步制定后应当征求与我们合作开展实验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意见,以使实验方案更具可操作性。(4)培训实验的具体参与者。实验的参与者除了研究人员之外,还包括大量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对后者进行培训以使其充分理解实验的意旨和具体方法对于实验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在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中,我们采用了一种集中研讨和分
7、散交流的方式对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即一方面通过在实验开始前举办关于刑事和解的研讨会,将所有实验地点的参与人员集中到一起,以讲授和讨论的形式进行培训;另一方面也在实验实施的过程中,不定期地针对每个实验地点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与解决。3实验实施实验的实施是整个实证研究的核心阶段。实验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尝试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完善的理论上的假设,即假设这种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能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实验的实施就是在具体案件中检验这种假设。在这里,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的适用就成为
8、一种自变量,而具体案件所产出的效果则成为一种因变量,实验的目的就在于考察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与假设的相一致。例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难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化解、被害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短期自由刑过多适用造成弊端等问题,我们假设刑事和解的适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并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来验证这一假设。(2)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收集相应的数据。实证研究最终是要靠数据来说明问题的,因此,在对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尝试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各方面的数据,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3)记录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与实验有关的情况,尤其是可能制
9、约实验开展的各种因素,以全面评估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实验的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实验环境是否与一般的司法环境基本保持一致,但实验的进行通常会引起各方面对实验事项的重视并使司法环境作有利于实验进行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实验结论需要考虑到在一般司法环境中可能对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而这些因素也需要在实验过程中充分记录。例如,在我们开展的取保候审实证研究中,由于研究人员深入参与实验而承担了一些在一般司法环境下应由检察官和警察承担的工作,包括社会背景调查、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教等,这使得在一般司法环境中可能对取保候审实验开展有较大负
10、面影响的人力资源方面的因素在实验过程中影响较小。为了全面评价我们所设计的取保候审的程序及配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就必须在实验进行过程中记录研究人员代替检察官和警察所承担的工作量,包括具体人数、时间、任务等。实验实施阶段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实验的时间跨度。从理论上来说,实验的时间跨度越长就越能避免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其结果也越客观。但考虑到实证研究成果转化为立法的需要,实验的跨度也不能过长。根据我们的经验,在中国进行实验实证研究,实验的跨度宜在一年以上,只有实验持续一年以上才能跨越办案机关的一个办案年度,尽量减少案件量、案件类型等偶然因素的影响。4实验后的回访实验所产生的效果有的可以在实验
11、实施即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体现,例如,审前羁押率和短期自由刑适用率的变化等;但另一些更为深远的影响则无法从实验实施的过程直接观察到,而需要在被实验的案件办结一段时间才能考察,例如,刑事和解后加害人重新犯罪和回归社会的情况及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情况等都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后才能了解。实验后的回访就是在纳入实验范围的案件办结一段时间后了解实验效果的阶段。从整个实验实证研究的过程来看,实验后回访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实验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必须建立在回访所获得的信息之上,缺乏实验后回访的实验实证研究无法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不同的实验回访所需了解的情况有所区别,应当根据实证研究的目的和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并
12、在回访开展前制定回访大纲和信息收集表格。例如在我们所开展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中,回访中所需要收集的信息包括加害人目前的情况和是否重新犯罪、和解对犯罪危害的消除情况、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对刑事和解的态度 1以及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双方关系恢复的认识 2等(参见表一) 。在回访中,针对需要收集的不同信息可以采用不同的回访方法。例如,对于加害人目前的情况和是否重新犯罪,可以采用询问加害人与询问加害人周围的人及社区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刑事和解的态度则主要采用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在需要回访的案件量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以对部分案件采用电话回访的方式,而对一些典型的重点案件采用上门回访的方式。表一:刑
13、事和解回访信息收集表格案件编号与分组(非常重要)案件原始编号 _-_-_ 实验组编号 对比组编号加害人回访情况(_年_月_日)加害人姓名 目前所在地刑罚执行情况刑罚执行完毕(含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仍在缓刑考验期或管制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仍被羁押上学与就业(仅限未被羁押的情况)上学 就业 完全待业虽未就业但帮助家里做一些工作重新犯罪情况 重新犯罪(含正处于刑事诉讼之中) 未重新犯罪虽未重新犯罪,但受到治安处罚等其他处罚具体描述对刑事和解的态度 满意 基本满意不满意具体描述:被害人回访情况(_年_月_日)被害人姓名 目前所在地对刑事和解的态度 满意 基本满意不满意 具体描述:1 在实验实施过程中,我们已
14、经收集了加害人与被害人当时对刑事和解态度的信息,一段时间后在回访阶段,再次关注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刑事和解的态度,意在了解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并从中考察刑事和解的长远影响。2 仅限于犯罪发生前双方已经认识的案件。和解对犯罪影响的消除犯罪已无影响仍有一点影响仍有较大影响影响的具体描述: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恢复的情况(仅限犯罪前双方已认识的案件)双方均认为已恢复 加害人认为已恢复 被害人认为已恢复 双方均认为未恢复备注在中国目前人口流动性大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在案件办理完结一段时间后联系到案件当事人并进行成功的回访是我们开展实验实证研究所遇到的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
15、当事人在我们回访时已经不在实验所开展的城市居住并无法与之联系。从理论上来说,在回访时损失一部分信息是难以避免并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大量的当事人联系不上则会损及实验结论的说服力。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的工作来尽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1)在案件办理阶段全面收集当事人的各种联系方式,包括与其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友的联系方式;(2)在案件办理完结后不定期与当事人保持联系直至开始回访,并将开始回访的时间适当提前。根据我们的经验,开始首次回访的时间最好控制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半年至一年内。5实验效果的评估在实验后的回访结束以后,就需要对根据实验实施期间收集的数据和回访所收集到的信息对实验的效果进
16、行综合的评估。实验效果的评估,实际上就是运用办理具体案件所得出的一系列数据,来验证实验所设计的制度、程序或者方法是否按照项目计划预设的那样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验效果的评估需要针对设计实验时所假设的各项目标进行,每一项目标都需要确定具体的衡量指标,而这些具体的衡量指标则决定了哪些数据应当在评估时被运用及具体的获取方法。如表二所示,我们在设计刑事和解实验时假设刑事和解能够达到目标栏中所示的各项目标,包括促使犯罪者回归社会、促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等方面,那么实验效果评估则需要从再犯率、重新上学就业率等具体的衡量指标来评估实验的效果。表二:刑事和解实验效果评估表目标
17、衡量指标 数据获取方法再犯率 回访(向当事人和周围人询问、信息查询)促使犯罪者回归社会重新上学、就业率 回访(向当事人和周围人询问)被害人满意率加害人满意率回访(询问当事人)熟人关系恢复率 回访(询问当事人)促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社区积极评价率 3 回访(走访社区 4)减少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判处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的适用比率实验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增加案件的审前分流审前阶段被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比率实验过程中的数据收集3 这一指标的统计将事先筛选出对社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并在这一范围内进行比较。4 对社区的走访将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走访人数,若超过半数的被走访人作出积极
18、评价则视该社区整体作出积极评价。减少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节约司法资源增加审前分流案件选择若干个案分析实验效果评估的理想结论,是各项具体的衡量指标都说明实验达成了预设的各项目标,这就证明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具有可以推广的价值,但实际上个别具体的衡量指标可能与理想的有一定的差距。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即包括实验设计上的问题、也包括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甚至可能是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与中国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所导致的。实验效果的评估还需要客观地分析这些情况,只有这样实证研究所得出来的结论才具有客观性和说服力。6研究成果的推广一项成功的实验实证研究的研究成果只有在得到充分的推广才能更
19、好地实现其价值。成果的推广方式包括通过媒体宣传、举办研讨会、出版发表研究成果等,其中最为重要、效果最好的推广方式是研究成果的制度化,即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以制度的形式得以确立并在更大的范围内被适用,具体包括国家层面的制度化和地方层面的制度化两个方面。国家层面的制度化主要是指根据研究成果所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所吸收而得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层面的制度化则是指研究成果被地方的司法实践所吸收,既包括参与实验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实验结束后继续采用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也包括其他地方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司法实践中借鉴研究的相关成果。地方层面的制度化
20、是国家层面制度化的必要准备,地方层面制度化覆盖一定范围后往往能形成国家层面的制度化。我们的实证研究均以促进法律完善及改善司法为重要目标。其中,未成年人案件扩大取保候审和不起诉适用的改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我们的刑事和解实验也在努力推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做出改革,以利于社会和谐。二、实验组与对比组的划分所谓实验组,是指所有按照实验方案尝试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的案件组合。所谓对比组,是指与实验组相对的,虽然不尝试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但纳入实验观察范围并需要收集数据以与实验组对比的案件组合。之所以要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是因为实验所设计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的适用这一自变量
21、与案件所产出的效果这一因变量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仅由尝试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的实验组案件的情况来证明,而需要将对比组案件的情况作为参照物进行比对后方能得出结论。进一步来说,当实验组与对比组案件的其他情况基本保持一致时,实验组案件所产生的有别于对比组案件的效果就可以基本归因于实验组案件所尝试的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例如,在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中,实验组案件在审前阶段被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比率明显高于对比组则能说明实验组尝试刑事和解是导致审前阶段被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比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并可以进一步证明刑事和解在增加案件的审前分流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实验实证研究必须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实验组与对比组的划
22、分实际上贯穿于整个实验实证研究的始终:在制定实验方案时,必须确定实验组与对比组的划分方法;在实施实验阶段,实验组案件尝试实验并收集相应的数据,对比组案件虽然不进行实验但需要收集相应的数据;在实验后回访阶段,实验组案件和对比组案件都需要进行回访;在实验效果的评估阶段,实验组的情况与对比组的情况只有经过比对后才能得出最终的评估结论。合理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是实验实证研究结论客观和有说服力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也发现如何合理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也是实验实证研究过程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实验组与对比组划分不当会导致实验组与对比组的混淆并影响到最终的实验效果评估。根据我们开展实验实证研究的经验,划分实验组与
23、对比组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相对独立原则,即实验组与对比组应当相对独立,而不能互相影响与混淆。之所以要求实验组与对比组相对独立,是因为如果实验组与对比组相互影响甚至相互混淆将使尝试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的效果难以通过比对实验组与对比组案件来清楚观察到,这将严重影响到实验效果的评估。 (2)相似原则,即实验组案件的组成与基本情况应当与对比组案件的组成与基本情况相似。之所以在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时要求贯彻相似原则,是因为如果实验组案件与对比组案件差异较大,那么实验组案件与对比组案件在效果上的差异就可能是案件本身差异较大所导致的,而非主要归因于尝试新制度、程序或者方法,这会严重影响实验实证研究结论
24、的客观性和说服力。需要指出的是,相对独立和相似两项原则在具体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时可能是相互矛盾的,有时为了实验组案件与对比组案件的相似则可能影响到两者之间的独立,反之亦然,这就需要我们在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时平衡两项原则。我们所开展的实验实证研究曾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一种方法是以不同的办案机关为标准,将一部分办案机关所办理的案件划为实验组,而将另一部分办案机关所办理的案件划为对比组。在我们开展的取保候审实证研究中,我们选择了 Q 市 H 区下属的 A、B 、C、D、E 、F 六个派出所进行实验,其中 A、B 、C 三个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为实验组,需要根据实验方案尝试我们所设计的新的
25、办理取保候审的方法,D、E、 F 三个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为对比组,仍按照其原来办理取保候审的方法进行。同时,为了保证实验组案件与对比组案件的相似性,我们以一定的标准选择派出所:A、D 两个派出所为市中心的派出所,B、E 两个派出所则为郊区派出所, C、F 两个派出所则为农村派出所,每一对派出所的案件总量和案件类型都基本相似。这样,由A、B、C 三个派出所办理的案件组成的实验组与由 D、E、F 三个派出所办理的案件组成的对比组在案件总量和案件类型等方面都基本一致,基本具有相似性。这种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方法能够较好地保持两者之间的相对独立,但在相似性方面则相对不足,虽然我们在派出所的选择上煞费苦心
26、,以尽量使实验组与对比组相似,但由于办案机关完全不同,另一些客观因素则会破坏这种相似性。 5此外,这种以不同的办案机关为标准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做法,一般仅适用于办案机关所覆盖的地域较小且相邻或者非常靠近的情况,如果办案机关覆盖的地域是一个县(区)甚至市,抑或覆盖的地域相距较远,那么这种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方法能否保证上述相似原则就需要重新考虑了。我们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另一种方法,是在同一办案机关内部按照一定的标准筛选出实验组案件与对比组案件。在我们所开展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中,我们选择了两个省的八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实验,在每个检察院中,我们都按照收案号是奇数还是偶数的标准来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
27、即所有奇数案件中符合我们规定的案件标准、可以尝试刑事和解的案件归为实验组,而所有偶数案件中符合我们规定的案件标准、可以尝试刑事和解的案件归为对比组。由于实验的时间跨度较长,而且奇偶数是完全随机确定的,因此可以认为实验组与对比组的案件总量和案件类型基本一致。而且,由于办案机关同一、案件所发生的地域同一,一般也不会受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实验组与对比组的相似性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不过,这种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方法,在保证实验组与对比组相对独立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由于办案机关同一,即使办理实验组案件与办理对比组案件的具体办案人员不同,也难以保证实验组与对比组不互相影响,尤其是实验组所尝试的新制度、程序
28、或方法难免渗透到对比组案件的办理中。采用这一方法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办案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被一分为二,因此从保障案件基本数量的角度考虑,不能选择案件量过小的办案机关。5 例如,我们发现,不同派出所的领导与具体办案人员在对取保候审的认识与理念上的差距会直接并较大地影响到不同派出所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这种实验组派出所与对比组派出所领导与具体办案人员在认识与理念上的差距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相似性。上述我们所尝试的两种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方法实际上都是以实验组案件与对比组案件都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为前提的,如果跳出这一前提则可以发现另一些划分实验组与对比组的
29、方法。例如,将实验开展前的一年所办理的案件全部归入对比组,而将实验开展期间的案件全部归为实验组。这种划分方法也可以保证实验组与对比组的相对独立,但同样在相似性的问题上有所不足,因为时间相隔一年可能使一些客观因素影响到实验组与对比组的相似性。三、数据的收集与运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数据是实验实证研究的“灵魂” 。无论是实验如何具体进行还是实验最终的效果,都需要运用数据来加以说明,研究者收集的数据是否真实全面、运用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都将直接影响到实证研究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和具有说服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数据的收集与运用是另一个贯穿于实验实证研究始终并需要研究者认真对待的问题。事实上,在我们所开展的实验
30、实证研究中,数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我们所遇到的另一个棘手的问题。 6如图一所示,我们在实验实证研究过程中,主要分为六个阶段来收集和运用数据,其中前三个步骤,即设定数据收集范围、设计制作数据收集表格与数据库和收集记录数据三个步骤为数据收集阶段,后三个步骤,即数据筛选汇总(剔除无效数据) 、数据分析与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评估实验效果三个步骤为数据运用阶段。由于数据分析和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评估实验效果两个步骤在上文已经有所涉及,以下主要阐述前四个步骤。图一:实验实证研究数据收集与运用流程图1确定数据收集范围在实验的过程中,研究者将面对大量的数据信息,其中既有一些与实验密切相关而必须予以收集的信息,也有一些与实
31、验关系不大而不需要收集的信息。设定数据收集目标这一步骤的主要任务就是圈定哪些信息需要在实验实施过程中和实验后回访阶段予以收集,既要保证需要收集的信息全部纳入收集范围,也要保证不将无关信息纳入收集范围以影响数据收集的效率。通常,我们在实验前准备阶段都会列出可能需要收集的信息,并逐项讨论是否确实需要纳入收集范围。以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为例,我们列出了以下数据收集的清单,如表三所示。当然,设计数据收集目标以后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7 表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数据收集清单案件情况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号;案件分组;承办人;受、结案日期;案由;适用程序;处理方式;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调解;是否达成和解等
32、。6 在整个实验实证研究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种类很多,既包括实验前准备阶段通过问卷调查、查阅案卷等方法收集到的数据,也包括实验实施阶段和实验后回访阶段针对纳入实验范围的案件所收集的数据,此处所阐述的数据收集与运用主要指的是后者。7 例如,在我们最初确定刑事和解实证研究数据收集范围时,认为当事人属于哪个民族对案件能否和解具有影响,因此将其纳入了数据收集范围。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验后,我们发现,由于我们开展实验的地点并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几乎全部当事人的民族均为汉族,这使收集当事人的民族这一数据失去了意义,因此,我们将这一信息剔除出数据收集的范围。设计制作数据收集表格与数据库数据汇总、筛选(剔除无效数据
33、)数据分析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评估实验效果确定数据收集范围 收集、记录数据加害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家庭经济情况;前科劣迹;未成年人成长背景;户籍地;与本地联系;联系方式;涉案罪名;犯罪形态;认罪情况;羁押情况;聘请律师情况;和解态度;被处理情况,后期帮教情况等。被害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家庭经济情况;未成年人成长背景;户籍地;与本地联系;联系方式;聘请律师情况;和解态度;附带民事诉讼等。调解记录 调解日期、地点、时长、主持人员、参与人员;是否达成和解;未达成和解原因等。和解结果 和解方式、内容;履行方式、期间;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和解过程、结
34、果的评价等。调解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之前职业;联系方式;调解用时等。当事人和解前的感受基本情况;希望采取何种方式解决;采取何种方式调解;由谁主持;有谁参加;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能否接受分期付款等。当事人和解后的感受基本情况;对和解过程的看法;对赔偿数额是否满意;加害人、被害人对对方表现的评价;为何接受和解;关系是否修复等。当事人的态度和感受当事人回访时的感受基本情况;现处何地;是否上学或就业;关系修复情况;对和解结果是否满意;是否还存在犯罪影响;伤害是否已抚平等。2设计制作数据收集表格与数据库在确定数据收集范围后,应当根据数据收集范围制作相应的数据表格和数据库。数据收集
35、表格是供数据收集人员在收集数据时填写的表格,其基本形式是列明哪些信息需要收集并在每项信息后提供若干选项或者空白供数据收集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可参见上文表一:刑事和解回访信息收集表格) 。数据收集表格的制作不但可以指导数据收集人员全面收集数据,而且其所蕴涵的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及提供的各种较为规范的选项也有助于对数据的分析与运用。在设计数据收集表格之前,研究者应当将需要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归类,并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上述表三中刑事和解实证研究需收集的案件情况信息为例,我们可以将目标数据分为以下六类,即案件基本情况、加害人信息、被害人信息、调解记录、和解结果和调解员基本信息,
36、其中前三类信息是所有案件都具有的信息,调解笔录是进行过和解的案件才具有的信息,和解结果是只有双方成功达成和解的案件才具有的信息,而调解员基本信息则是由调解员主持和解的案件才具有的信息。同时,我们还考虑到,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个加害人或者多个被害人,所以一个案件的情况信息表可能存在多份加害人信息或被害人信息。根据以上分析, 我们将案件信息数据收集表格设计为由六份不同内容构成的表格组合,这六份表格分别用于填写上述六类不同的信息,对于存在多名加害人或多名被害人的案件,我们可以增加相应的表格,对于没有进行调解、没有和解成功以及没有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的案件,我们可以去除相应的表格,这样我们就能根据不同的案
37、件选择不同的表格组合。既可以灵活地适应不同案件的填表需要,又节省了纸张,防止了大量空白表格的出现。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实证研究的数据库能大大提高录入、整理和分析数据的能力与效率。在我们开展的实证研究中,我们采用 ACCESS 数据库软件来存储数据和分析数据。一般而言,数据库应当与数据收集表格呈一种对应的关系,以便进行数据录入与分析。3收集、记录数据在实验实证研究中,收集、记录数据的人员既可以是研究者,也可以是具体的办案人员。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实证研究中,由于研究者无法承担所有案件的数据收集与记录工作,因此一般由具体办案人员承担收集、记录数据的工作。但由于具体办案人员往往忙于办案实务,有可能忽视
38、数据的收集记录工作,这可能导致数据收集遗漏、不全面、不及时等情况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研究者就需要事先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关于数据收集表格发放、填写与收回的流程,明确各人员在数据收集过程中的责任。在我们开展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中,针对办案机关的具体情况,探索了一套数据收集记录的规范流程。具体而言,当移送案件到检察院后,首先由书记员进行奇偶数编号,将案件划分到实验组与对比组,并根据案件的特点将相应的数据收集表格附在案卷后面。公诉科长向具体承办人分配案件,并将案卷与数据收集表格同时发放到承办人员手中。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记录数据,完成表格填写工作后,由书记员将表格收回。副科长在总结工作中根据台
39、帐进行核对,确认是否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已经收回数据收集表格及数据填写是否全面准确。此外,案件判决以后,书记员负责将判决结果等审判信息记录在信息表格中。至此,表格填写工作结束,试点单位应当定期将填写好的表格寄送给课题组,课题组及时汇总和核对表格的填写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与补充。表四:刑事和解实证研究数据收集流程表工作 负责人1收案编号、划分为实验组和对比组 书记员2移送案卷和案件信息表 科长3收集数据、填写表格 承办人4备份起诉书并收回案件信息表 书记员5核对表格内容,及时补充案件信息 书记员6核对台帐、确认所有案件都有相应的案件信息表及信息是否完整 副科长7案件判决后,及时补充判决信息 书记员8向课题组寄送表格 科长4数据的汇总与筛选数据收集后应当及时汇总、整理与归档。虽然可以将数据统一输入数据库,但同样需要将纸制的数据收集表格归档并存放在特定地点。在很多时候,所收集的数据并不一定符合研究者使用的要求,这就需要研究者对数据进行及时的审查和筛选,审查的标准包括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数据的形式是否具备统计的标准形式。对于符合条件的数据,将其纳入数据库;对于不完全符合数据统计标准的数据,研究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数据进行核查并对其修正和补充;对于不符合条件又难以予以补正的数据,则可以将其剔除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