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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担保业务的报告.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19433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20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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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担保业务的报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下发的内金办贷发2009160 号文件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允许公司开展小额贷款和除存款以外的中间业务,资产租赁和信用担保业务。2010 年 3 月,银监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业务,也就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与鄂尔多斯市金融办咨询,证实了以上规定。所以信用担保业务将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去掉。如果集团公司拟开展担保业务

2、,必须成立独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

3、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 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

4、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3(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六、

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样本博源小额贷款公司二一一年五月九日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 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6、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5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

7、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

8、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

9、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6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

10、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 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

11、资料。(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7(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12、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

13、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8(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

14、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

15、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9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

16、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

17、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 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第三

18、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10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

19、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20、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21、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11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 2 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

22、件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

23、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12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2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 2011 年 3 月 31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

25、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

26、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14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业务范围;(四)营业地址(

27、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五)机构编码;(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七)有效期限;(八)颁发日期。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5 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 90 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 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监管部门许可后颁发、换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

28、介绍信;(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15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后缴回旧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旧证缴回发证机关,并持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第十

29、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及时依法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销的;(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被撤回的;(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的;(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的;(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撤销的;(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续的;(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融资

30、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在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编码、有效期限、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16公室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加盖监管部门的单位公章方

31、具效力。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收缴、销毁登记制度。监管部门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注销和缴回的经营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7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样本)担保公司年月日备注:本参考文本以住所在县的担保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为例。18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书;二、县监管部门报市监管部门请示(附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三、市监管部门报自治区金融办请示(附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四、自查整改报告;五、股东会决

32、议;六、公司章程;七、主要管理制度;八、股东名册、出资额及股权结构;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截至 2010 年 9 月末);十、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记录;十一、公司业务情况统计表;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十三、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十四、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五、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六、全体股东承诺书;十七、其他材料。19申请材料之一担保公司文件司报号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县(市)监管部门:文件应载明的主要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住所、注册机关、组

33、织形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人数)。2.申请开展业务区划、申请业务经营范围。3.公司联系方式。包括 2 名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E-mail,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担保公司公章年 月日 20申请材料之二县监管部门文件县报号关于批准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市监管部门:年月日我单位受理了担保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司报 号)。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基本符合)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建议同意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现将该公司融资

34、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贵单位,请予以审核。附件: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县监管部门年月日 21附件关于对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书我单位于年 月 日收到 担保公司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司报 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中的内容和涉及到的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核和调查,具体审查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一、审核调查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拟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住所、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等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我区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定。(二)自查整改情况公司自查整改前未能符合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规定的地方和存在的问题;公司针对问

35、题和不足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整改结果评价,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公司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评估其能否进一步整改完善达到要求。(四)业务经营情况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财务审计情况、信用记录情况、业务经营情况、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是否符合我区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三)机构有关情况公司申请开展业务的区划和经营范围情况;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情况;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情况;公司部门及岗位设置、分支机构设置情况;营业场所证明及办公、安全、消防设施等情况;以上情况是否符合我区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定。(五)人员资格情况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情况,是否符

36、合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2(六)申请资料情况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齐全性的评价。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属实,表述是否准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等情况。(七)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二、审核意见提出审查时发现的问题和应当给予关注的事项。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担保公司递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基本符合)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建议同意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对于担保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继续督促担保公司进一步整改和完善,使其在各方面均符合我区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37、规定和要求,并做好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我们对本审核意见书的内容负责。审核人姓名(签字并加盖名章):要求两名以上(含两名)审核人员同时审查并签字盖章,其中包括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管部门公章年 月 日 23申请材料之三市监管部门文件市报号关于批准 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请示自治区金融办:年月日我单位受理了县监管部门关于报送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请示(县(市)报号)。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基本符合)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建议同意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38、许可证。现将该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贵办,请予以审查批准。附件: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格式详见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市监管部门年月日 24申请材料之四自查整改报告提纲一、基本情况1、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实际经营区域、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部门及岗位设置。分支机构设置。二、公司治理1、股权结构、股东简介。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三、截止 2010 年 9 月末业务开展情况1、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合作银行名称。2、是否开展再担保业务及债券发行担保业务。3、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4、非担保业务种类、规模。四、截止 2010 年 9 月末合

39、规经营情况1、是否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2)除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是否对外投资与本机构存在利益冲突,其总额是否高于净资产20;(3)是否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4)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10;(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 15;(6)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252、与机构合作情况。合作银行的家数、余

40、额、发生额;融资性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风险分担情况;融资性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的履约情况。3、收益与损失情况。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收益情况;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代偿和损失情况;其他业务损失情况。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公司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本部分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当说明原因,并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公司今后的经营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计划。五、制度建设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2、财务制度。是否按照金融企业

41、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担保公司公章年月日 注:1、根据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进行自查,经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制定时间不超过 1 年的整改方案。26申请材料之五股东会决议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议、明确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方案、自查整改方案、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选举融资性担保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等其他重要事项。所有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有自然人股东签名并盖指模2

42、7申请材料之六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除符合公司法要求外,应当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和义务相关的内容写入章程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并盖指模28申请材料之七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担保公司公章年月日 29申请材料之八-1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名册住 址: 注册机关: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填写)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股份比例 固定及移动电话备注:30申请材料之八-2股东简历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籍贯民族 政治面貌学历毕业院校 专业照片身份证号码职称 职务工作单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简历(从高中学习阶段填写)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签名并盖指模)年 月 日备注:如股东为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照片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后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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