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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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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号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9号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号令 .4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 5

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 6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7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 号 .8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 号 .9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 号11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 .2014. 财政部 国

3、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 号 .22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 号 .23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 号 .24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26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 号 .30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4、201227 号 .33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 号 .40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8 号41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 号 .4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 号 .48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 2201471 号 .52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5、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 .52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 号 .54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55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57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 号 .58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6、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61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 号 .65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 号 .67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 号 .67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 .68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7036. 财政

7、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74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号803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 号 .81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86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136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8、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145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 号 .149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 号 151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 号 154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 .156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

9、08 号 .16347.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3财税2016121 号 .164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2 号 .1684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170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 号 .1715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

10、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 号 .1725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 号 .173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 号 .1785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 号 .1805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 号 .18456.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1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2 号 .18857.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551 号 .1945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70 号 .199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672 号 .203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12、年第 43号 204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62号 206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57号 207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64号 .208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号 2126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20号 2136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25号 2166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3号 218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68号 2206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 1 国家税4 4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76号 223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0号 24571. 国家税务总

14、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1号 248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2号 251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97号 253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23号 259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33号 26876. 国

15、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52号 .272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62号 .273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8号 277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20号 279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23号 28681

16、.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27号 289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 .296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 号298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301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685 号 .30386. 文化部 财

17、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 号 .3058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3178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 .32489.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 .3349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

18、3435 59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1056 号 .4009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 号 .402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

19、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20、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号第 4条第一项: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4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9号第 8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

21、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 2008年 11月 5日国务院第 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 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5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号令 (2008 年 12月 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公布 根据 2011年 10月 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

22、订)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6 6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 号1999年 05月 27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

23、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 1999年 5月 1日起免征营业税。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自 1999年 7月 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

24、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7 7通知 财税200084 号2000年 9月 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

25、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四、本通知自 2000年 1月 1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8 8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 号2001年 3月 16日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6、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辆自用小汽车。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 号9 92003年 4月 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从事个体

27、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4、本通知自 2003年 5月 1日起执行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 号2006年 1月 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10 10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28、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29、。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11 11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 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

30、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 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 号2007年 6月 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12 12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

31、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

32、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13 13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

33、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

34、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 100%加计扣14 14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对残疾

35、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 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 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15 15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

36、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含 25%),并且实际

37、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人(含 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 25%(不含 25%)但高于 1.5%(含 1.5%),并且实际16 16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5人(含 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

38、作的基本设施。六、其他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 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17 17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

39、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 年 7月 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 年10月 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

40、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七、有关定义(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的人员。(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18 18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

41、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

42、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19 19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

43、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十一、本通知自 2007年 7月 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44、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 号)、20 20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 号)自 2007年 7月 1日起停止执行。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45、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2009年 4月 30日21 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

46、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

47、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22 22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

48、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执行。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 号2010年 12月 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23 23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

49、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 5年以上(含 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24 24技部令 2008年第 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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