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鲁教师字19978 号)各市地教委(教育局)、人事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
2、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2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一)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
3、教学基本功的培训: (二)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和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四)专题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和对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基本技能的培训。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把提高考题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放在突出位置,在业务素质方面依照职务级别提出如下的目标要求:试用期教师:通过培训使其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大纲、教材,掌握教学常规,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使之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初级职务教师:通过进修和学习,提高其政治思想和专业理论水平,学会用教育教
4、学理论指导工作,自如地驾驭和处理教材,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或骨干教师。中级职务教师:通过学习和进修,扩展和更新知识,学习和研究所任学科的教法、学法,广泛了解本学科的教改信息,提高准确理解教材、处理教材的能力,成为完全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骨干,部分教师成为学科带头人。高级职务教师:通过学习和研讨,熟悉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提高独立开展教学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且能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并使其成为学科带头人,部分教师成为教育教学专家。3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各职级中小学教师的需要,力求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实践性、科学
5、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应体现在职、成人和师范教育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第八条 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成绩,按照有关规定折算成学分在继续教育证书上予以登记,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达到规定学分者,方可聘任和晋升教师职务。无故不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学分者,学校应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在继续教育工作未全面展开之前,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时,在同等条件下,接受过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予以优先。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中青年教师,经任职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
6、,可免于参加同周期内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统一设计样式,各市地人事、教育部门印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证、验证及证书管理工作。第九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凡在任职年限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单位予以落实。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原在学校的一切待遇不变,所任职务不受影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制度,属于继续教育范围的中小学教师都应接受规定时间的培训。新教师在试用期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120 学时。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
7、少于 240 学时。4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纳入各级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总体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责:制定本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制定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各职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确定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及专业的办学标准,审批高中教师培训班和各种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班的办学资格,检查办学质量;监督和指导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检查市(地)教师进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对省级教师进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县(市、区)教育
8、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责:根据省、市(地)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规划,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审定本地区举办的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资格,并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监督、指导乡(镇)实施本规定;检查本地区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省教育学院承担全省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市(地)教育学院(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初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普通师范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及各级教研、电教等部门应根据中
9、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普通师范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完成学历补偿教育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级教师进修院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积极探索继续教育的规律。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办学模式。5尽快成为本地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制订出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活动,切实保
10、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要通过以老带新、开展教研活动、组织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量的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各地要制定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测算,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暂定为小学教师每周期(5 年)700 元,中学教师每周期(5 年)1200 元。按照国家教委教师19964 号文指示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各地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也应有一定比例用
11、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在组织管理、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要优先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教师进修院校、各中小学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其评估结果分别列入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内容和较长工作业绩或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保证上级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2、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单6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中断培训学习、达不到规定学时数和学分的教师,有关单位对其要提出严肃批评,并取消职务评聘资格。第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举办各种教师培训班,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师资队伍水平低,办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令其停止办班或取消其办班资格。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