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 海市 清真 食品 基本 供应 点专 项资 金管 理办 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根据国务院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上海市清真食 品 管 理 条 例 , 以 及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制 定 本办法。第 二 条 上 海 市 清 真 食 品 基 本 供 应 点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专项资金” )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民族政策,专项安排用于支 持 本 市 清 真 食 品 基 本 供 应 点 的 稳 定 与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政 府 财 政 专 项资金。各区 (县 ) 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发展
2、 的需要,专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第 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纳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 ”)部门预算。第 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 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 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 五 条 市 商 务 委 、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民族宗教委 ”) 和市财政局 (以下简称 “市财政局 ”) 共同履行对专 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并会同市商2务 委 、 市 财 政 局 组 织 专 家 并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对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 监
3、 理 、 审 计 和 验 收 , 相 关 经 费 在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中 安排列支。市 商 务 委 负 责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的 编 制 和 专 项 资 金 拨 付 的 申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并对专项资 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 六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 符 合 民 族 工 作 政 策 ,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体 现 专 项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有效性。第 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 拨付、 使 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 关 的 审 计
4、 监 督 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检 查 , 并 主 动 接 受 人 大 和 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对 象 与 范 围第 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区 (县) 人民政府根据市清 真 食 品 网 点 和 基 本 供 应 点 的 发 展 规 划 而 设 置 的 清 真 食 品 基 本 供 应点。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项目补贴;(二)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三) 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银行 (本市) 流动资金贷款利 息补贴;(四) 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商务委、 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3商定的其他方面。第三章
5、专 项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式 与 标 准第 十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式 主 要 采 取 无 偿 资 助 和 贷 款 贴 息的方式补贴。第 十一 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一)清真食品、副食品和餐饮企业装修改造补贴。1 项 目 装 修 改 造 ( 不 含 设 备 ) 费 用 按 每 平 米 不 超 过 1600 元 标准控制,设备购置单价需经第三方询价确认。2 装 修 改 造 范 围 包 括 清 真 食 品 、 副 食 品 和 餐 饮 企 业 的 生 产 经营和流通设施等方面。3 设 备 添 置 范 围 包 括 生 产 加 工 设 备 、 服 务 设 备 、 厨 房 设 备
6、、 消 防 设 备 、 环 保 设 备 、 水 电 煤 增 容 配 套 费 、 专 用 运 输 车 辆 及 其 他 必须添置的设备。4、 项 目 装 修 改 造 费 用 按 经 审 计 确 认 的 三 分 之 一 予 以 专 项 补 贴,区(县)财政按 1:1 配套,单个项目获得市和区(县)专 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400 万元 (市财政不超过 200 万元,区县财政不超过 200 万元 ) 。(二)清真食品和副食品专柜(专摊)装修改造补贴。1、每个专柜(专摊)装修费用按不超过 3 万元测算。2、 专 项 资 金 按 经 核 准 的 专 柜 ( 专 摊 ) 装 修 费 用 的 三 分 之
7、 一 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 1: 1 配套。(三)清真食品和副食品专柜(专摊)租金补贴。1、每个专柜(专摊 ) ,年度租金补贴 8000 元。42、 市属基本供应点的专柜 (专摊) 由专项资金补贴, 区 (县) 属基本供应点的专柜(专摊)由区(县)财政资金补贴。(四) 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 (本市 ) 利息补贴。1、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贴 息 利 率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计算。2、 市 属 基 本 供 应 点 经 核 准 的 贴 息 额 由 专 项 资 金 补 贴 三 分 之 二; 区 (县) 属基本供应点经核准的贴息额由
8、专项资金和 区 (县 ) 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第四章 专 项 资 金 申 请第 十二 条 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申请专项资金, 一般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 )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除 专 柜 、 专 摊 外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独 立 核 算 ,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良 好 ; 承 包 、 租 赁 合 同 至 少 三 年 以 上 , 经 营 必 须 满 一 年 以 上 ; 根 据 上 海 市 信 用 行 为 分类指导目录 , 五年内无严重以上 (含严重 ) 负面记 录的企业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支 持 的 由 市 商 务 委
9、、 市 民 族 宗 教 委 和 市 财 政 局 专 题 确定。(二) 项目须符合市商务委、 市民族宗教委制定的清真食品 基 本 供 应 点 的 规 划 要 求 , 并 经 市 、 区 ( 县 ) 的 商 务 部 门 、 民 族 宗 教委(办 ) 、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第 十三 条 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1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须 包 含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申 请 项 目 基5本情况等 ) ;2项目预算、决算书;3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 ;4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申请表 ;5项目专项经营承诺书;6项目审计报告;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
10、凭证复印件;8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9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10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第五章 专 项 资 金 的 申 报 、 审 核 、 拨 付第 十四 条 项目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属清真食 品 基 本 供 应 点 向 市 民 族 宗 教 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区 ( 县 ) 属 清 真 食 品基本供应点向所属区(县)民族宗教办提出书面申请。第 十 五 条 区 ( 县 ) 民 族 宗 教 办 对 区 ( 县 ) 属 申 请 单 位 的 申报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后 , 申 请 单 位 填 写 上 海 市 清 真 食 品 基 本 供 应 点 专 项 补 贴 申 请
11、 表 , 装 修 改 造 补 贴 项 目 另 需 填 写 上 海 市 清 真 食 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 ; 区 (县) 民族宗教办 (委 ) 会 同 区 ( 县 ) 商 务 部 门 、 财 政 局 对 项 目 进 行 会 审 后 附 项 目 预 算 书 报 市 民 族 宗 教 委 。 市 民 族 宗 教 委 对 市 属 申 请 单 位 的 申 报 材 料 初 审 后,申请单位按以上内容填写项目有关书面材料。第 十 六 条 由 区 ( 县 ) 财 政 支 持 的 区 ( 县 ) 属 食 品 、 副 食 品专柜 (专摊) 租金补贴, 由区 (县) 民族宗教办 (委) 会同区 (县 )6商
12、务部门、财政局审核确定。第 十七 条 市商务委、 市民族宗 教委、 市财政局组 织专家组 成 专 项 资 金 评 审 小 组 , 对 申 报 单 位 报 送 的 申 请 材 料 , 委 托 第 三 方 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监理、审计和验收,并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第 十 八 条 市 民 族 宗 教 委 依 据 专 项 资 金 评 审 小 组 的 评 审 意见, 编制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以下简 称 “项目计划 ”) , 市 商务委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第 十九 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 按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将 专 项 资 金 拨 付 至 相 关 单
13、 位 , 并 通 知 区 ( 县 ) 财 政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1 配套比例,将配套补贴资金 核拨至区(县)属项目单位。第六章 专 项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第 二十 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专 款 专 用 ,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 应 单 独 设 帐 , 单 独 核 算 , 并 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 二十 一条 市商务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对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情况、 资金使用效果、 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第 二十 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获得专项 资 金 扶 持 的 清 真 基 本 供 应 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经 营 用 途 , 不 得 挤 占 、 截 留 和 挪 用 专 项 资 金 , 对 虚 报 、 瞒 报 骗 取 专 项 资 金 或 不 按 照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的 ,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外 , 将 追 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7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