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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171-2008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太谷壶瓶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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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7.080B 31 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14/ 1712008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太谷壶瓶枣2008-01-10 发布 2008-02-18 实施山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14/ 1712008I前 言本 标 准 第 3、 5、 10章 为 强 制 性 条 款 , 其 余 为 推 荐 性 条 款 。本标准起草时, 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 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国家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007第 130号 公 告 。 本标准由山西省太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太谷县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晋中市质量技

2、术监督局、山西省太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太谷县林业局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龙、尹世伟、荣卫平、毛 星 、 武 用 祥 、 郝 晓 俊 、 岳 立 中 。 DB14/ 17120081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太 谷 壶 瓶 枣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谷壶瓶枣的地理标志地域范围,定义,生产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签,包装运输储存及地理标志的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2007 第 130 号 公 告 批 准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太 谷 壶 瓶 枣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3、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 品 中 总 砷 及 无 机 砷 的 测 定 GB/T 5009.12 食 品 中 铅 的 测 定 GB/T 5009.15 食 品 中 镉 的 测 定 GB/T 5009.17 食 品 中 总 汞 及 无 机 汞 的 测 定 GB/T 5009.20 食 品 中 有 机 磷 农 药 残 留 量 的 测 定 GB/T 5009.38 蔬 菜 、 水 果 卫 生 标 准 的 分 析 方

4、 法 GB/T 5009.145 植 物 性 食 品 中 有 机 磷 和 氨 基 甲 酸 酯 类 农 药 多 种 残 留 的 测 定 GB/T 5009.146 植 物 性 食 品 中 有 机 氯 和 拟 除 虫 菊 酯 类 农 药 多 种 残 留 的 测 定 GB/T 5835 红 枣 GB/T 6194 水 果 、 蔬 菜 可 溶 性 糖 测 定 法 GB/T 6195 水 果 、 蔬 菜 维 生 素 C 含 量 测 定 法 ( 2、 6_氯 靛 酚 滴 定 法 ) GB 7718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 GB/T 12456 食 品 中 总 酸 的 测 定 方 法 3 地理标

5、志产品保护范围太谷壶瓶 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2007 第 130 号公告批 准的地域范围, 即山西省太谷县明星镇、侯城乡、北汪乡、水秀乡、胡村镇、阳邑乡、小白乡、任村乡、范村镇等 9 个 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4 定义4.1 太谷壶瓶枣指 在 山 西 省 太 谷 县 保 护 区 域 内 生 产 的 符 合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太 谷 壶 瓶 枣 。 4.2 可食部分除去枣核以外的可食部分 5 生产条件5.1 立地条件。海 拔 1000m左 右 , 土 壤 pH值 7.0至 8.3, 有 机 质 含 量 1.5%以 上 , 坡 度 20以 下 建 园 。 5.2 栽培

6、管理。DB14/5.2.15.2.25.2.35.2.41712008育苗:采用根蘖归圃法或以酸枣为砧木嫁接优良健壮母株的接穗进行无性繁殖。 栽植时间:春季或秋季栽植。 栽 植 密 度 : 1650 株 /公 顷 。 土、肥、水管理:土壤解冻后,封冻前进行枣园土壤深翻,耕翻后耙平。施肥以有机肥为主,施 肥 量 为 30 吨 /公 顷 ;适 量 加 入 速 效 肥 , 施 肥 量 为 1 吨 /公 顷 。 灌 水 一 般 采 用 畦 灌 、 沟 灌 。 5.2.5 整形修剪:冬剪与夏剪相结合,使枝条分布均匀,结果母枝健壮,树体采光良好。 5.2.6 果实采收:鲜枣采收期为 9 月 中 下 旬 ,

7、 干 枣 采 收 期 为 10 月 上 中 旬 。 6 要求6.1 感官指标26.1.1 外观 果形呈长倒卵型,中间稍细,形状象壶或瓶。大小均匀,果形端正,新鲜洁净,果皮薄,深红色, 表面光滑。 6.1.2 感官 鲜枣果 肉 肥 厚 、 核 小 。 肉 质 肉 细 而 酥 脆 , 白 色 或 绿 白 色 , 味 甜 微 酸 、 汁 多 。 无 浆 烂 , 色 泽 鲜 亮 , 无 不 正 常外来水分,无异味。 干枣 果皮深红色,表面呈自然皱褶,肉质黄褐色,果味甜,无异味。 6.2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质 量 指 标 项 目 鲜 枣 干 枣 可 食 率 %( 按 标 注 含 水

8、率25%换 算 ) 95 92 虫果、破头、损伤率 % 5 含水率 % 25 总糖 %( 干 基 ) 30 70 V mg/100g 果 肉 300 15 总酸 g/kg(以 苹 果 酸 计 ) 0.35-0.45 - 6.3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安全指标 单 位 : mg/kg项目 指标 敌敌畏 0.2 喹硫磷 0.2 毒死蜱 1 多菌灵 0.5 溴氰菊酯 0.1 铅 0.2 镉 0.03 砷 0.3 汞 0.3 DB14/ 171200837 试验方法7.1 感官指标从 供 试 样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壶 瓶 枣 100 个 。 用 目 测 、 品 尝 检 测 。 7

9、.2 质量指标7.2.1 可食率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壶瓶枣 30 个 , 按 重 量 法 进 行 测 定 。 7.2.2 虫果、破头、损伤率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壶瓶枣 100 个,目测和剖切后统计测定。 7.2.3 含水率按 GB/T 5835 规 定 执 行 7.2.4 总糖按 GB/T 6194 规 定 执 行 7.2.5 维生素 C按 G B/T 6195 规 定 执 行 7.2.6 总酸按 GB/T 12456 规 定 执 行 7.3 安全指标7.3.1 敌敌畏、喹硫磷按 GB/T 5009.20 规 定 执 行 。 7.3.2 毒死蜱按 GB/T 5009.145 规 定 执 行 。

10、 7.3.3 多菌灵按 GB/T 5009.38 规 定 执 行 。 7.3.4 溴氰菊酯按 GB/T 5009.146 规 定 执 行 。 7.3.5 铅按 GB/T 5009.12 规 定 执 行 。 7.3.6 镉按 GB/T 5009.15 规 定 执 行 。 7.3.7 砷按 GB/T 5009.11 规 定 执 行 。 7.3.8 汞按 GB/T 5009.17 规 定 执 行 。 8 检验规则8.1 检验分类8.1.1 型式检验8.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 申 请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标 志 时 ; b) 每 年 采 摘 时 ; c) 同 一

11、批 枣 品 保 存 期 达 三 个 月 时 ; d) 储 存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时 ; e)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时 。 4DB14/ 17120088.1.2 交收检验每批产 品交收前, 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 标识要求, 检验合格后附 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 8.2 组批按 GB/T 5835 规 定 执 行 。 同 一 储 存 条 件 下 的 太 谷 壶 瓶 枣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次 。 8.3 抽样方法按 G B/T 5835 规定执行。以一个检验批次为一个抽样批次。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 货

12、物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 8.48.5 判断与复检规则8.5.1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 8.5.2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出现一项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不允许复检。 9 标签、包装、运输、储存9.1 标签按 GB 7718 的 规 定 执 行 。 取 得 国 家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标 志 使 用 权 的 生 产 者 , 可 加 注 专 用 标 志 。 9.2 包装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符 合 相 应 的 国 家

13、食 品 卫 生 标 准 要 求 。 9.3 运输产 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轻 拿 轻 放 , 防 止 日 晒 雨 淋 , 不 能 与 有 毒 、 有 污 染 的 物 品 混 运 。 9.4 储存9.4.1 干枣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要加强防蝇、防鼠措施。 9.4.2 鲜枣产品应在低温条件下,进行保鲜储存。 10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与保护10.1 太谷壶瓶枣地理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由标志图案和“太谷壶瓶枣”组成。 10.2 凡在保护区域内生产太谷壶瓶枣的生产者, 均可向山西省太谷县太谷壶瓶枣地理保护产品办公室申请使用太谷壶瓶枣地理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 2007 年 130 号公 告和本标准要求的,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在产品标签、包装和产品宣传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10.3 不在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 所生产的壶瓶枣; 以及在保护区域内, 未经批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壶瓶 枣生产者,均不得冠名“太谷壶瓶枣”或使用“太谷壶瓶枣” 地 理 保 护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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