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过错责任检验检疫执法责任 摘要:本文首先简单分析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因;然后就如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结合自己的工作,就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进 行了探讨。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法治的关键,鉴于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因此,规范行政权无疑是规束国家权力的重点和难点,而行政执法责
2、任的追究也就成为有效规束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但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的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许多地方的违法现象还比较多,有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而引发冲突事件。如何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文明行政,建设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因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违法的主要问题有。事实依据错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如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程序违法,在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导致许多行政行为在形式上
3、或步骤上有缺陷,甚至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超越职权,指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滥用职权,个别执法人员凭借职权,徇私枉法,弄权勒索受贿,贪污私分罚没的财物;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凭个人感情好恶及人情关系,随意裁量、明显违背常理;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究其。因主要有。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方面的专门法律
4、只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其中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法治观念薄,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因,我国行政队伍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远未绝迹,依法执法的观念较薄,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严重干扰了行政执法;制约机制滞后,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正处在转变时期,行政执法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二、构建并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
5、任制 要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需要从许多方面做工作。其中,构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制就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一方面。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应当权责统一,行使权力时要承担义务和责任,履行职责时要受到监督。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正是通过权责统一的形式来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上述要求的一种有效制度。那么,如何构建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呢。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 首先,应当确立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归责。则。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6、关键。其实行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成败和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否实现的大问题。笔者以为,应当以过错。则来确定是否违法,即确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推行,既有利于加快民主政治进程和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过错责任。则的确立,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执法人员打消顾虑、严格执法、忠于职守。 其次,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因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追究
7、什么人的什么责任,这些在当前法律中还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要正确确定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因素: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客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 责任追究范围、程序、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因果关系等。 最后,关于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承担方式主要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行政义务、返还权益、恢复。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纠正不当、赔偿损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有:道义责任、行政责任 、。济责任、刑事责任。 目前,绝大部分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追究的相关规定,但也存在问题,使得行政执法违法责
8、任追究制流于形式。在此,笔者就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要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要消除行政主体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与完善的抵触的行为,就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对中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的重要意义、积极地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并在实践中努力完善,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二要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执法人员与非执法人员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这个难题要突破就必须理清
9、责任。各行政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详细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有多少责任就追究多少责任,绝不能以追究一种责任了事而不追究其他的责任。该。承担责任就追究。的责任,绝不能包庇纵容。 三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完善的重要尺度。目前,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都作了规定,大都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等环节。笔者认为,在作出处理决定的环节前应有由负责追究责任的部门在立案、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环节,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更加
10、公开、透明、完善、合理,也才能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公正、公平。 四要提高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如前文所述,要提高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就必须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包括:一是对什么情形下承担行政责任、。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它们的何种种类都要具体规定;二是对什么情形下从轻、减轻承担责任和从重承担责任都须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对什么情形下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工作人员的责任须作明确的规定等。 五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执行力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入手,从根本上建立起行政执法过错预防机制。 三
11、、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及执法(过错)责任探析 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正确实施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施检水平、加强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维护外贸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的迫
12、切需求。国家质检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过错行为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了。苏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追究程序、追究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笔者对此不再赘述,只是结合自己的工作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检验检疫部门在构建与完善检验检疫执法过错责任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如何改进提出自己的浅见,以促进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推进检验检疫
13、部门依法施检、依法执法。 1、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可以说是当前实施检验检疫执法职责甚至是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行政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通过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较,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概念重、线条粗、操作难、不符合新形势的问题。比如说作为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行政之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制定,2021年做了修正,但还是在许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即使是202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仍对许多问题规定的不完备、不够细化。作为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没有权威的司法部门对其中比较模糊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这就给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非常大的疑惑与困难。并且,不同地方的执法部
14、门,甚至同一地方的不同执法人员会因为不同的理解对相同的事实做出不同的处理,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在一片蓝天下,受同样的法律约束,同样的行为为何会有不同的结果)。并且也会影响法律的尊严、有损检验检疫部门的形象。对执法人员来说,对违法行为不认定违法是失职,对不是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进行处罚是渎职,执法人员往往会无所适从。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就有失公允。 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立法,组织检验检疫专业的专家与法律专家(特别是有着多年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验的专业人员)共同讨论,按法定程序修订现有的法律及实施条例或者出台立法解释。二是要对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出台司法解释。在我国,修改法
15、律或进行立法解释过程比较漫长和繁琐,但出台司法解释对争议问题做出权威解释则相对容易。遗憾的是,笔者至今还未见到有关检验检疫方面的司法解释。虽然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释义,但这只是学理解释,而不是立法或司法解释,释义的权威性与效力还存在疑问,而其他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更是连释义都没有,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出台司法解释对模糊及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权威认定是检验检疫事业稳定有序发展的保障,也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奠定了基础。 2、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将程序置于实体之附庸的地位,认为不论实
16、体决定是如何形成的,也不论形成实体决定的过程是否公正,只要实体正确了,一切问题也就刃而解。甚至“程序违法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都曾是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检验检疫执法处罚中,也有部分单位和执法人员只注重处罚的实体规定,而对程序规定不加在意。如今,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的认识为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所接受,并对我国的立法逐渐产生影响,程序违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认识渐渐浮出水面。“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科学地设定并有效地落实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对于增强人们的程序观念,推进行政法治,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7、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苏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所以,行政执法人员不改变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程序的,就要被追究过错责任。 笔者建议。一是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二是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在2021年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但它只是对检验检疫的行政处罚程序做了规定,并不全面。并且,规定也仅仅是部门规
18、章,而不具有法律那样高的效力。从当今世界那些行政程序法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的情况来看,行政程序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公开化和程序化的基本法律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开化和程序化正是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得以实现的。为适应wto规则要求,消除行政权力在其行使过程中的神秘性和无序性,防止行政权力的不规则运行所造成的不公正和混乱局面,保障市场。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统 一、公正、合理地实施。可预期的是,随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将有利于统 一、规范行政程序,使行政程序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更重要的是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存在,本身就宣告了人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
19、是对现代社会公民在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的肯定,体现了行政的民主、公开,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程序公正意识,也为预防和减少程序违法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三是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规定。正如前面所说的,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是如此。如果仅仅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要追究怎样的责任,而对如何追究的程序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完善的话,行政执法责任制就很难有好的效果。 3、执法环境复杂。在过去的20年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检验检疫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一些成功的。验和做法,从而使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同时,我国的
20、依法行政能力也有一定进步。检验检疫系统执法责任制的大氛围也逐步形成,这对进一步提高依法施检、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检验检疫与进出口贸易、地方利益的关系错综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阻了行政执法的推行。在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地方政府干预检验检疫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调整,劳动力及各种。料成本的增加,企业面临的困难更多,违法现象更多,大环境给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带来的压力就更大,给我们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严峻的考验。如何应外部环境的压力,如何应对考验是我们所面临的新的课题。 笔者建议。坚持。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把关与服务的关
21、系。适应我国加入wto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施检、依法处罚工作的全面推进,我们要既忠于法治精神、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为企业着想、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充分发挥检验检疫部门把关与服务的双重作用。将法律。则性与具体情况灵活地结合起来,将履行好检验检疫职责与落实好检验检疫执法责任制工作较好地结合起来。 4、理论研究不够。与其他执法单位相比,检验检疫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专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来说,只懂得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何况我们现在的法律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对检验检疫的法律及相关的专业背景进行全面细致的理论研究。而现实是,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一直处于边实践、边研究的状态
22、,且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使得在执法的细节问题上没有成熟的。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备的规则可以遵。由于缺乏理论成果的支持,责权没有完全统一,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一方面,有的执法人员不敢放手去做、不敢大胆执法;另一方面,有的执法人员利用法律的不明确,大胆执法、胡乱执法。 笔者建议。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及业务背景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改善和提高行政管理和业务执法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行政、依法施检的重要基础。加大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四法三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深入学习,使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依法施
23、检、依法处罚。二要加强理论研究,为检验检疫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当务之急,要结合法律和业务,对检验检疫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不明确、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讨论、研究、界定。三是进行理论创新。在新的发展阶段,要结合实践的发展大胆地进行理论创新。法律先天就是滞后性的,不可能对后来新出现的事情做出完备的规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实施了电子监管、快速核放制度,加快了通关速度,降低出口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检企双赢。但一部分不诚信企业申报后直接发货,货物一旦被拦截后最多再把货物回来检验,严重扰乱了检验检疫秩序。但这种情况下又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因为企业只是还未获得检验检疫证单(现行法律规定不如实报检的,
24、只能取得证单后才能处罚)。这样,企业的违法成本就很低(货物的来回运费,并且被电子拦截的概率还比较小),企业就会乐此不彼了。因此,在不能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对此种新情况做深入细致的研究来制止这种行为,也就是理论创新,就非常有必要。 5、检验检疫依法执法观念不强、服务意识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有的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将依法行政错误地理解为以法治企、以法管企,服务意识薄。导致思想和行动脱节,很少考虑企业的权益,倾听企业的申辩。在贯彻检验检疫执法责任制上,一些单位落实不力,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或者流于形式,没有把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笔者建议。加强对各级检验检疫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
25、使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施检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对贯彻实施检验检疫执法责任制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如李长。局长说的那样,质检部门的职责归纳起来就是两个,一个是把关,一个是服务。质检工作千头万绪,无不体现在“把关”与“服务”这两个方面。作为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把关、热情服务,为国家安全、企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具体、监督有力奖罚分明、内容o盖检验检疫执法活动各个环节的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施检工作的深入发展。加大监督力度、广度和深度,完善监督约
26、束机制,把法律监督、局内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促进检验检疫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不是为了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而是为了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因不当执法而被追究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发展,是把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体制。它的核心在于强调职权法定、责任落实、权责一致。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监督和规范行政法活动、推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需要广大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与法律研究工
27、作者的长期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完善。通过建立与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监督机制完善化,改善行政执法状况、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法制社会、和谐社会。 第二篇: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
28、托单位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
29、、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
30、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1 在百度搜索: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摘要:本文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
31、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执法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什么是行政执
32、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
33、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
34、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
35、做到规范执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上所述可知,行政执法具有严格的内涵。但是,正是由于对其缺乏准确的把握,才导致了在现实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其执法权是由相关法律所赋予,并由相关法律所规定。因此,其执法行为必然应当依据法律来展开。但是,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对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不重视。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
36、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僭越为“个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相比,往往被认为是清水衙门,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却强烈冲击着相当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因此,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同时还把诸如计划外超生等等的收费和罚款作为机关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
37、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近两年,虽然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但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基层在执法过程中打法律擦边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像“七不准”、“八个程序”等)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制,执法就是凌驾
38、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 (四)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 异化为个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由于中国是“伦理本位”的人情社会,受重视人情这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却大相径庭,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以人情为执法的
39、尺度,其结果必然是职权被异化,循私(情)事件层出不穷。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 (五)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在目前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中,虽然各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都设有政法部门,但由于人员编制、管理体制等原因,执法任务并不仅仅由政法部门的人员去执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计生管理部门中的其他人员
40、往往也担负执法责任,相当多的执法工作都是整个管理部门倾巢而出,这实际上是其执法队伍人员错位,那些不具有执法能力的人员也参与执法,其结果可想而知。即使执法队伍人员构成没有错位,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也不容乐观。目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原来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执法人员中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比例相当低,而工作过程中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数也非常有限,甚至还有执法人员自身就是法盲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剖析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对现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状况
41、进行审视,使我们明晰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还有诸多问题存在。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必要深刻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 (一)传统的“人治”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的桎梏中国是一个长期实现人治的国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依靠“人”而不是“法”来治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上,宣扬以完美的“圣人”为参照系,讲求自我修养,即达到“内圣”,而轻视以法律来制约人的行为。所以法治的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几乎难以找到,而人治的理念和官本位的思想却异常发达。不论是“内圣外王”之道,还是“劳心者治人”的思想,都反映了中国古代智者们对人治的追求。而人治的观念必然使得“官本位”的思想不断强化。虽然我国正在努力
42、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但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同时,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长官意志”的社会管理模式也仍有残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出现与这中历史文化的惯性影响是分不开的。比如,我们所说的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便是人治思想的一种折射;职权之所以会异化为个力等,便是一种官本位的社会心理反映;而违反程序执法既折射出了人治的观念,也是官本位思想的作崇。 (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变异,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体系确实在不断健全,但监督机制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却相对滞后。比如在计划生育领域,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
43、划生育法为基本框架,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但对计生行政执法者的监督机制并不够完善,甚至可以说是比较缺乏。虽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已经形成了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的机制,但监督不力也确是一种事实,否则,在计生行政执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执法中就不会存在一些相当突出的问题。在现实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来自体制内权力机关的监督,其发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来自执法对象方面的监督机制却明显乏力,而这恰恰是监督执法行为的重点所在。试想,如果拥有一套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那么如前所说的那些问题,很多都是可以有效杜绝的。 (三)部分
44、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行政执法权力总是由一定的人和机构来行使,倘若执法者道德品质低下,纵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再完善,仍不免要产生许多问题。而我们前面所列举的那些问题中,很多都与执法者个人道德素质的低下有很大关系。正是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缺乏法制意识,公仆服务意识,而且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等等个人因素,从而把执法行为特殊化、功利化。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为主观原因,不可否认,相当部分执法者没有依法执法,违反了法律程序执法并不是出于其主观意识,而是因为其业务素质的低下造成的。他们不是不想依法执法,而是不知道如何依法,不知道如何正确执法。虽然他们没有主观犯错的动机,但法的
45、实质却被破坏了,这同样是不可原谅的。当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那些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是个人因素、传统文化因素和机制因素确实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三个基本层面上的深层根源。 四、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建议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
46、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如此,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特别是计生户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其被制裁的程度、形式、 程序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势必将以一种外在的强大力量,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
47、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例如“依法行政束缚了工作手脚”等);强化计划生育“七项制度”、“七个不准”、“八个程序”
48、的学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话道出了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如前述所言,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原因何在。这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所致,对计生行政工作而言更是如此。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而计生行政领域内的监督机制建设也应该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完善计生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从系统内部监督计生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