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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假”罪犯的甄别与管理.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1488192 上传时间:2018-07-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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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三假”罪犯的甄别与管理来源:监狱信息网 日期:2011 年 12 月 07 日 作者: 邱学军 鲁洁 阅读次数: 134 次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监狱中的外省籍押犯逐年增多,新收押罪犯虚报文化程度、隐瞒前科劣迹与负案在逃,使用“假姓名”、 “假地址”、 “假简历”等情况有所上升,对狱内的安全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甄别“三假”罪犯,即: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已成为监狱首要的基础性工作。省内某监狱调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自报名罪犯中有 20%左右的罪犯其所自报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是不准确的或故意隐瞒的。特别是外省

2、籍调犯中“三假”现象较为普遍。随着“三假”罪犯的增多,监狱机关通过近几年实践工作,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甄别方法。笔者就如何鉴别“三假”罪犯进行粗略归纳,旨在通过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三假”罪犯的甄别和管理工作。一、 “三假”罪犯的存在给监狱管理带来的问题由于对“三假”罪犯其真实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不能掌握,因此,无法了解其本人、家庭及亲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信息,使得各方面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给监狱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主要如下: 1、给监狱监管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三假”罪犯其真实身份尚未认定,而且“三假”罪犯会见少、来往信件少、亲情电话少,有的根本没有会见、信件及亲情电话,平时沉

3、默寡言,大多不愿和他犯接触交流,造成监狱对罪犯的情况不能确切掌握,因而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及意想不到的潜在危险,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如有的罪犯有余罪,社会上一有风吹草动(如同案犯被抓) ,可能就会铤而走险。因此,此类罪犯脱逃的可能性大,一旦脱逃,由于监狱没有掌握确切、真实的信息,而无法实施有效、有针对性的抓捕措施。2、监狱查证“三假” 罪犯的真实身份、住址、年龄、身份存在较大的难度。监狱为核实“三假”罪犯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都要发函去该罪犯户籍地的公安机关。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给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身份调查函,往往如泥牛入海,杳无信息,有的多次发函也不见回复,据近三年的数据统计显示,公安机关复函

4、的不到 30%。3、给监狱文书档案管理带来死角。 “三假”罪犯刑满释放后,监狱按照罪犯自报的户籍地寄发罪犯的档案材料,造成“三假”罪犯刑释后无人监管的现象。 “三假”罪犯刑满释放后无法调查跟踪。这一部分人,来无影,去无踪,居无定所。一旦释放,再想找到这个人就如同大海捞针。监狱无法对其跟踪调查,更谈不上反馈改造信息,落实综合治理。5、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难以执行。 “三假”罪犯被关押在监狱,他们对罚金的执行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一旦刑满释放进入社会,就“ 黄鹤一去不复返 ”,再难以找到这个人了,罚金执行也就如石沉大海,声息全无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6、 “三假”罪犯的

5、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一旦被监狱调查确认后,各类法律文书要进行更正,增大了行刑成本,要联系办案的公安机关、起诉的检察机关、审判的法院,还要更正入监后的全部文字材料。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无法更正“三假”罪犯的法律文书,监狱只能将费劲周折的调查结论存入罪犯档案,日常管理中仍使用罪犯自报的假姓名。二、 “三假”罪犯隐藏真实身份的原因1、部分罪犯使用“三假” 身份,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不让家人知道自己犯罪入狱的情况,假冒他人姓名,慑于家乡舆论或某种利害关系,怕被家人或其他人知道其入狱,避免家人的担忧。2、缺失亲情关爱,认为自己的犯罪都是因为没有亲人的关心照顾所造成的,对亲人具有较强怨恨心理,对亲人失去信心

6、,不愿再与亲人联络。3、身份原因。如某国企职工退休后外出打工期间犯罪被判入狱,怕暴露其真实身份而影响其拿退休工资,故用自报名。4、有意隐瞒前科劣迹,怕法院判决时加重刑罚,以达到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5、出来打工时年龄比较小,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去企业招工,后因犯罪,法院判决时他也用他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进行审判。6、计划生育超生人口,未办户籍、身份证。7、聋哑人以及有精神障碍人员,无身份证,不识字也不会写字,无法进行语言沟通。8、负案在逃人员,捕前系负案在逃人员,有意隐瞒真实身份,为了达到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有余罪,顾忌案发,隐姓埋名,盗(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谎称身份证遗失而使用自报名。有个别“三假”

7、 罪犯甚至犯有较严重的罪行,一旦公开真实身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类罪犯严重威胁着监狱的安全稳定,为不暴露真实身份,往往采用一些极端手段,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这类罪犯也是监狱重点甄别的对象。此外, “三假”罪犯基本上为外省籍罪犯为主。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具体办案时,受人力、物力特别是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制约,尚不能查清其真实姓名,也是近年来“三假”罪犯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三、甄别“三假” 罪犯的方法步骤1、查档式。查档是最基础性的工作,通过查阅被交付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确认罪犯身份、了解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原因,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等等。通过对法律文书的认真审阅、核

8、对、勘误,以及采集指纹等措施,验明罪犯的真实身份。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尽可能做到详尽,特别是详细注明简历部分和社会关系,要做到细之又细;寄发罪犯入监通知书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收押后五日内寄发罪犯入监通知书做到有底可查,要建立回复登记表,对回复信件的内容和回复人的姓名、地址进行核对。在制作罪犯体貌体征卡时要详细记录罪犯的特殊体貌。如:胎记、纹身、刀疤、外伤等等,为甄别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2、谈话式。通过谈话了解罪犯的家庭状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从中判明罪犯身份。如地理常识谈话法,监狱民警谈话前详细掌握谈话罪犯所自报的家庭住址,周边环境和地名常识,通过谈话能迅速发现谈话罪犯对地理知识的了解程度,

9、判断罪犯所自报的家庭住址是否真实。3、自传式。罪犯收押后,应要求罪犯书写自传,自传包括成长史、社会史、犯罪史。自传书设计?线索反馈给待查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查询。进行身份证网络信息查询,积极联系监狱驻地公安机关,建立身份证的日常查询工作机制,对“三假”罪犯的可疑信息进行查询。四、建立疑似“三假” 罪犯专项档案通过初步的筛查和甄别,对身份仍然可疑的罪犯要建立疑似“三假”罪犯档案。专项档案内容包括:1、自述情况。 罪犯入监登记表副件、罪犯自传书、谈话民警谈话结论报告。2、核查情况。发往疑似“三假”罪犯家庭成员的罪犯入监通知书副件,罪犯亲属回复登记表。疑似“三假” 罪犯自报户籍所在地函查情况函,回

10、复登记表。公安部身份证查询系统,身份查询结果记录。3、疑似“三假”罪犯,所有的通信、邮汇、通话记录登记表,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日记、笔记摘要和重要谈话摘要。4、对疑似“三假” 罪犯要采取长期的甄别工作,不能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不得撤消疑似“三假”罪犯专项档案,罪犯调动时专档要及时转递并说明情况,做好后期的衔接工作。五、做好“三假” 罪犯的甄别和管理工作,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1、建立甄别机构。入监监区(分监区)要配备精兵强将。 “三假”罪犯甄别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成立专业性的工作队伍,要有犯罪学、心理学、监狱学、教育学、地理知识相对精通的专业民警组成。2、培训民警掌握甄别“三假”罪犯的

11、方法和综合分析的能力,对“三假”罪犯进行甄别和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对此项工作的民警要进行专门的培训,使民警努力改变只凭经验、印象分析、判断的方法,掌握运用科学的理论工具和高科技方法开展甄别工作。3、对疑似“三假” 罪犯制定日常的包夹、监控措施,确保疑似“三假”罪犯不发生问题。对不愿暴露真实思想的疑似“三假”罪犯要部署专门的狱侦措施,掌握了解他们的日常言论和行为表现,做到心中有数。对疑似“三假”罪犯的任何一个反常的举止、行为、言论,注意留心识别。发现异常,及时纳入狱侦视线,一个一个攻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切忌把“三假”罪犯当作真实姓名罪犯,把危险当做安全,以防止事故的发生。4、强化对疑

12、似“三假” 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形势教育,谈话引导教育,督促疑似“三假” 罪犯主动交代真实身份,确保监狱安全。5、建议国家立法机关用立法或补充立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对“三假”犯罪嫌疑人、罪犯,建立法律机制,促使其讲出真实姓名的,从而使公安机关和监狱对这一类人的执行有法可依。6、从司法公正的原则看,人民法院不宜在未搞清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以虚名定罪量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严格把关,发现自报名应发回重新侦查。法院要对“三假”罪犯冒充其他公民的姓名、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量刑时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加重刑罚。监狱比照监狱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在新犯收押时,对“三假”罪犯应当有权拒绝收押

13、,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 “三假”罪犯问题应从源头抓起。公安机关侦查时首先应搞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如确实在侦查期间难以查清又影响结案的,那么就确定为“假名”。其次,在监狱发函询问核实“三假”罪犯身份时,能给予支持配合。“三假”罪犯的存在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要求不高办案质量低的原因,也有罪犯恶习太深、顽固不化,刻意隐瞒真实身份的原因,还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阶段标准不一等诸多原因。近年来,监狱机关查获的余、漏罪案件中, “三假”罪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押犯中存在着部分“三假”罪犯,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监狱的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为维护监狱机关正常的改造秩序,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监狱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做好“三假” 罪犯甄别工作,强化对疑似“ 三假 ”罪犯的管理教育,切实消除监管安全隐患,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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