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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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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赔 偿 医 学 Compensation Medicine,主讲人 孟祥志教授,2,第一章 绪 论,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同样的损害对不同的人产生的后果可以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到医学方面赔偿的内容不可能制定一个统一的人身损害量化标准。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是民事纠纷中最主要和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3,第一节 赔偿医学的定义、任务及研究对象,一、赔偿医学的定义 赔偿医学(Compensation Medicine)是应用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根据有关法律,研究并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科学。,4,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

2、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及其实施中涉及医学问题的科学。 二、赔偿医学的任务 1、为人身损害的调解或诉讼提供科学的赔偿证据 2、为人身损害赔偿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3、促进医学、法医学和法学的发展,5,为完成以上任务,赔偿医学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科学发展水平研究人体生命的全过程,包括生命过程中的伤、病、残、死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 (1)损伤、疾病、意外事故、中毒、劳动和生活环境、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死因分析。 (2)损伤、疾病、意外事故、中毒、劳动和生活环境、医疗行为与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6,(3)各种损害对人体健康、劳动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影响,即伤

3、残评定。 (4)死亡、伤残对亲属及本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5)诈伤、诈病及造作伤、造作病的甄别。,7,三、赔偿医学的研究对象 1、活体 2、尸体 3、人身损害现场 4、人体检材 5、医学资料 6、法律法规,8,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 法律、法规及赔偿内容,一、人身损害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赔偿的革命性变化,是一切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大法。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过错;后果; 过错与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9,二、人身损害的赔偿内容 1.医疗费 人身损害发生后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所产生的医疗费在内容上包括门诊挂号费、抢救费、住院床位费、药费、诊疗费、手术费

4、、污物处理费、空调费、理疗费、出诊费、指导训练费、会诊费等;在时间上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未发生但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10,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已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11,2.护理费 是指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产生了暂时或永久性的护理依赖,即需要他人的帮助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是否需要护理可根据生活自理的五项标准来判断:进食;翻身;大、小便

5、;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级别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以上五项都不能自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以上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以上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1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期限原则上应护理到受害人恢复到生活能完全自理为止,但要准确判断何时终止护理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因为判断护理依赖的五项指标均是半量化指标。特殊类型的伤残因配制残疾辅助器具使其护理依赖程度减轻的可以在配制残疾辅助

6、器具后重新鉴定其护理依赖级别。,13,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不能在家中就餐,需要在医院或餐馆就餐,或需要特殊伙食而增加了受害者的伙食支出,所以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目前我省的标准是15元/人/天。,14,4.误工费受害者在住院期间或休养期间不能上班或不能从事受伤前的职业劳动导致的工资、奖金或劳动报酬损失称为误工费。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7、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5,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对固定收入没有最高封顶,但必须有合法证明,对特别高的固定收入,一般要求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完税证明或受损害前的工资单证明其较高的工资收入。,16,“当地”一般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一级。 受损害前就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计算误工费;损害前有劳动能力

8、但无收入的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要计算误工费,标准与无固定收入人员相同。 退休后继续被原单位反聘或在其他单位供职拿“补差”、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等有固定退休费收入和额外劳动报酬的人员,受损害后虽然退休费没有减少,但其他收入实际是减少的。,1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实际还在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农村老年妇女、城市老年无业人员的误工费均应按实际收入减少数额计算。 5.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死亡的,一般是按损害的性质、发生地平均工资水平、生活水平、死者的户籍、死者的年龄进行计算。,18,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

9、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每年各地统计局都有公布),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道路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故意伤害致死的死亡赔偿金均按照解释规定进行赔偿。,19,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如死亡地点与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二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高低区别时,死亡赔偿金按较高地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不能按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一次性给付。,20,6.残

10、疾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21,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下降导致的收入减少,既不是生活补助费,也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赔偿权利人如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受伤地)所在地标

11、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22,另一个影响残疾赔偿金的因素是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定时并未考虑受害人的实际职业、年龄和性别等因素。所以,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同样的伤残等级对不同受害人所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有很大的区别。例如 :股骨骨折愈合后留有同样的后遗症对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和一个农民劳动能力的影响显然是不一样的。,23,残疾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二种。定期给付的方式主要针对伤残等级比较高,可能生存年限比较短的伤残者,要求定期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义务人必需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次性给付按预期生

12、存年限计算(60岁以下为20年),伤残者实际生存期限短于预期生存年限的,赔偿义务人不能向伤残者亲属索回,但伤残者实际生存期限超过预期生存年限者,可以在预期生存年限界满后继续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余下生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24,案例1-1 一位75岁的湖北省城镇居民于2008年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评定为(8)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30%),2007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85元,其赔偿年限为5年,所以,残疾赔偿金 = 11485530% = 17227.5元。 7.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

13、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25,交通费的含义严格限制为受害人送医院抢救、转院及必要的随同陪护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家属送衣、送饭、调解人员或参与诉讼人员的交通费。交通费标准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旅费标准。一般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乘坐救护车、出租车、卧铺火车或飞机的,需要说明其合理性。所有票据的时间、人数、次数应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相吻合。,26,8.住宿费受害人、陪护人员、调解代理人、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异地需要住宿所产生的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与时间发生地、时间、需要住宿的人数相符合。住宿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

14、的比照事件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双方事先协商。,27,9.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和抚慰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及惩罚加害人的作用。并不是说只要遭受精神损害就能得到赔偿,只有产生了严重后果才予以赔偿。,28,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包括:(1)死亡;(2)伤残,无论伤残等级如何;(3)既未死亡又未伤残的则要视具体情况(加害人是否故意、住院时间、损伤程度等)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全国没有

15、统一标准,也不可能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能补偿精神损害,是否能起到抚慰的作用;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能否起到惩罚加害人的作用;,29,(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能起到警示作用; (4)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由于致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内容中已经包括了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过高,否则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30,10.营养费全面、合理、科学的营养不仅是维系生命健康的基础,也是提高临床治疗效果的必要手段,营养主要通过膳食调节,必要时辅以药物治疗。当创伤比较严重、进行手术前后、口腔损伤只能进流食、昏迷病

16、人只能通过鼻饲管进食时,需要特殊、价格较贵、加工复杂的食物,对于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增加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31,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伤残等级的高低不是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前提,而是以实际是否需要额外特别的膳食为条件。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32,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17、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3,抚养人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一般情况下可根据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和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百分比计算, 即被抚养人生活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抚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百分数。 案例1-2 一伤残者伤残等级为五级(劳动能力丧失60%),如其完全丧失劳动时计算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是2万元,则其被抚养人生

18、活费=2000060%=12000元。,34,但是,由于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之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函数关系,而且不同的法规又有不同的规定关系,例如工伤标准规定14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被抚养人能举证证明其常年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水平的,应该按其常年居住地的标准计算。相反,即使赔偿义务人能举证证明被抚养人常年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水平的,仍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35,被抚养人是指抚养人死亡或受伤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员

19、,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实际抚养对象。预期可能成为被抚养人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未成年人中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抱养子女、继子女、弟、妹、遗腹子等,遗腹子是抚养义务人死伤前就已经开始“抚养”,且是法定未成年人,但需有出生证明后才能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未成年人一般抚养到18周岁,但已经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其年龄大小均计算二十年。,36,成年人近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妻子/丈夫、孙子女等,成年人的劳动能力和有无其他生活来源在实践中很难界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人死/伤前主要靠抚养人抚养的;被抚养人年满六十周岁,无退休金或其他生活来源的城镇居民;年满六十周岁

20、,虽能从事一般田间劳动,但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农村居民等,应按实际情况予以生活费赔偿。,37,被抚养人的其他抚养人一般是死/伤者的妻子或丈夫,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有被抚养人的继父母、亲生父母等。如果死/伤者的配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不仅不能成为抚养人,反而会成为被抚养人。例如: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儿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是9000元,按夫妻共同承担原则,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900050%=4500元。如果妻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则赔偿义务人不仅应该赔偿其儿女全额生活费,还应该赔偿其妻子二十年的生活费。,38,案例1-3 一对中年夫妇,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除了有一个6岁的儿子

21、需要抚养外,没有其他抚养对象,如果妻子有工资收入或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来源,则妻子应该分担儿子18-6=12/2=6年的生活费,肇事方赔偿丈夫分担的6年生活费。相反,如果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如患病的农村家庭妇女),则肇事方不仅要承担儿子12年的生活费,还要承担妻子20年的生活费,合计是36年生活费。,39,上例中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2500元,死者的儿子和妻子均为农业户口,儿子计算12年生活费,妻子计算20年生活费。但在前12年中只能计算一人,所以合计应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02500=50000元。如果死者的妻子在二十年后还活着,可以继续要求按年给付被抚养人生活

22、费,直到死亡。 如果赔偿义务人认为被抚养人不大可能生存二十年,可以申请按年给付的方式,但必须提供担保。,40,1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是辅助特殊伤残者改善生活质量或从事特别生产劳动而配制的自助器具,包括假肢、义眼、义齿、轮椅、假发、眼镜、助听器等。残疾辅助器具费在性质上属于“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41,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以受害人实际剩余年限除以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例如:

23、受害人实际年龄为35岁,剩余年限=70-35=35,所配制的国产假肢使用寿命为2年,则更换次数为17.5次。以一次性给付方式赔偿后,无论伤残者是否配制辅助器具,是否更换或是发生了死亡,赔偿义务人都不得索回余款。 由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比较高,赔偿义务人可申请以定期金方式给付,但要提供相应担保。,42,由于配制残疾辅助器具而改善生活自理程度的,赔偿义务人可申请对其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以减少护理费的赔偿。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显著提高其生活质量或劳动能力的,在协商、仲裁或判决残疾赔偿金时可以在原有伤残等级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例如:一膝关节以上截肢的残疾人一般需要部分护理,而如果安装假肢后则基本可以不需

24、要他人护理,可以免除护理费和减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43,13.丧葬费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的赔偿不论死者的年龄、职业、身份、性别,也不论其生前户籍所在地,均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44,14.有关名词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成员数。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保险、

25、辞退金、社会救济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扣除的部分包括个人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交纳的养老金、医疗基金和失业基金。,45,2007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1485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家庭成员数。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非经营性收入(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2007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3997元。,46,(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八大类支出:1、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2、交通和通

26、讯支出;3、衣着支出;4、医疗保健支出;5、食品支出;6、居住类消费支出;7、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8、杂项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2007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8701元。,47,(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年内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它是用来反映和研究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包括用于吃、穿、住、烧、用等生活消费品开支和文化、生活服务费用开支两大部分。包括八大类支出:1、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2、交通和通讯支

27、出;3、衣着支出;4、医疗保健支出;5、食品支出;6、居住类消费支出;7、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8、杂项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2007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是3090元。,48,(5)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均工资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超额工资)、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福利费(如洗理费等)、生活困难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费、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保健用品费、文娱费、差旅费及会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2007年度湖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7397元。,49,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解、 仲裁及诉讼,人身损害一旦发生,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司法机关或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和/或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或调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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