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析电子政务立法现状与对比 1、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1)美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美国是最先提出电子政务理念的国家,也是当前电子政务发展成绩最高的国家,其电子政务在上世纪九0年代初便开始建设与施行。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伴同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整个发展进程中,无比重视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与电子政务发展的调和性,从其电子政务发展至今,美国已经出台了1系列的与电子政务相干的法律法规。例如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方面,颁布了计算机维护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方面,颁布了儿童网络隐维护法、个人隐私维护法等;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颁布了电信法。美国与电子政务直接相干
2、的法律是二00二颁布的电子政务施行指南以及电子政务法,其中电子政务法是当前美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触及到电子政务从规范立项、建设、施行与保护的全进程,同时还对于电子政务相干的信息技术管理与计划进行了立法规定。该法还明确了各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应用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职能。为增进该法的顺利执行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还以立法的情势对于建设电子政务的建设资金进行了规定。美国针对于电子政务构建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世界上最完美的电子政务法律框架,对于电子政务的建设原则、内容、纲领、施行与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在电子政务发展中施展侧重要作用。美国所构建的电子政务法律框架,其电子政
3、务法是整个法律框架的核心,而计算机与网络安全、信息立法是法律框架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是电子政务法律框架的首要补充。 (2)欧盟的电子政务立法 欧盟各成员国尽管都构建了属于本国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但基于欧盟架构下,欧盟也制订了许多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规范,例如二00四年制订的欧盟规模内向社会公家、商业机构、公共部门提供服务的电子政府规划,该规划的主要目的是推进欧盟各成员国跨国界的电子政务发展,是当前欧盟指引电子政务建设的首要规章。欧盟推出的其它拥有代表性的电子政务规范还有电子欧洲行为规划、欧盟电子政务的路标等,这些规章都对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电子政务立法拥有指引性的作用,各成员国可结
4、合本国国情,再细化制订合适本国国情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欧盟所制订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主要重视于总体推进欧洲电子政务的发展,和充沛施展各成员国本身的信息化优势,调和各成员国间的法律环境,为在欧盟规模内实现跨国界的电子政务扫清轨制障碍。通过对于欧盟电子政务立法情况可以发现,欧盟所提供的电子政务规范都是1些指引性或者纲要性的规范,各成员国可在这些指引性规范与因地制宜,制订与本国法律环境相契合的电子政务法律轨制。 (3)新加坡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新加坡是当前世界是电子政务发展最为领先的国家之1,于一九八二年便开始施行电子政务规划,是全球最先推广电子政务的国家之1。同时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建设与立法情况,已经成
5、为全世界典范,成为世界上诸多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样板。新加坡在电子政府建设时采取分步骤推动的法子,并依据该法子制订了相应的电子政务发展规范。一九八六年是新加坡电子政务的开始,在该年推广了国家IT规划,其目的用于引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完成公共行政管理的计算机化,以提高行政办公效力。一九九二年新加坡又提出了智慧岛规划,该规划的目标是完成政府职能内部的计算机化,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网上办公。一九九九年又颁布了1项施行电子政府、晋升政府服务能力的Infoco妹妹二一规划。在二00三年又启动了电子政府行为规划时期II。二0一0年启动了整合政会二0一0,该规划的用意是更进步增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也推
6、进信息技术在其它更加广泛的领域患上到充沛利用。新加坡政府在制订了详细的电子政务发展计划外,还颁布了与规划施行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在一九九三年颁布的滥用计算机;一九九八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二00四年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等。新加坡制订的这些法律,构建了新加坡电子政务发展的优良法律环境,为电子政务的健康可延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归纳为下列两个阶段:第1阶段:电子政务发生阶段(上世纪九0年代初九九九年)这1阶段是我国电子政务的首要阶段,九0年代初我国开始电子政务方面的施行,是我国电子政务的发生阶段。该阶段的电子政务主要完成基础信息设
7、施建设以及办公自动化的实现。在这1阶段,我国颁布了1些计算机与互联网相干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电信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维护前提、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抉择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着重于计算机安全维护以及互联网管理规定等方面,并无呈现电子政务的相干法律条文。第2阶段:电子政务发展阶段(一九九九年至今)在这1阶段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获得了重大突破,在二00三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中首次呈现提及电子政务的相干条文,主要体现在第2109条以及第3103条,这两项条款的规定是对于我国电子政务施行的首次确定以及推进。二00四年我国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该法肯定了通过相应的签名技术发生的电子签名
8、在法律上拥有相应的效率。这是我国第1部信息化法律,对于我国电子政务的深层次利用拥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在这1阶段,我国许多处所政府也针对于电子政务树立相应的规章轨制。例如:广州市二00二年颁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然规定,这1规定是我国处所政府制订的首部全面规范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公然行动的政府规章,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然法律轨制的构建拥有首创意义,我国也于二00七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信息公共条例,构建了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公然方面的法律轨制。我国处所法律规程关于电子政务方面获得重大突破的是二00四年天津市颁布的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以“电子政务”命名之处性法律法规,该管理办法从电子政务的
9、项目建设、信息公然、信息同享、系统安全、责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对于我国国家层面的电子政务立法拥有较强的鉴戒意义。二00六年云南省也颁布了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2部电子政务之处性规章。 3、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的比较 下列将从立法模式以及立法科学性两方面对于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情况开展比较分析。 (1)立法模式的比较 综观国外关于电子 政务立法模式方面,因为各国国情不同,电子政务发展阶段不同,其立法模式出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但依据其立法特征来看,目前可以概述为两种类型的立法模式,即统1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以及扩散立法模式两种。统1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
10、国,这类是模式是指有1部专门的单行法电子政务法对于电子政务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再由其它的单行法对于电子政务法进行支持与配套,共同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如美国制订了专门针对于电子政务的电子政务法,并配套了其它的单行法,例如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等。扩散立法模式是指没有制订专门关于电子政务的法律,而且通过构建其它法律体系来完成对于电子政务的支持,这类立法模式如果处理不断容易造成法律间的冲突,而且过于繁杂的法律体系,也造成为了电子政务法律合用的繁杂性。目前,欧盟许多国家和我国都属于扩散立法的模式,在扩散立法模式下,电子政务的相干法律法规由于没有统1的规范与标准,会致使各法律条文间的紧密
11、性不强,而且易发生矛盾以及冲突,对于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总体规范效果较差。与部份欧盟国家相比,我国尽管也属于扩散立法模式,但因为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较慢,目前仍处于低级阶段,构建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依然拥有较大差距,尤其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制订的与电子政务相干的法律大可能是部门法以及处所法,立法层次低,而且没有统1的规范与标准,致使呈现各自为政、盲目建设的问题。同时制订的相干法律规范基本是规范与电子政务相干的计算机与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电子政务特征不显明,对于电子政务的规范能力差。因而,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采取扩散立法模式暴露出众多的问题,尤其在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如斯薄弱的环境下,其缺点更为显
12、明。固然,这类薄弱的立法体系,也给我国实现逾越式的电子政务立法带来了机会,咱们完整有可能采取美国的统1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立法科学性的比较 通过新加坡电子政务发展与立法进程可以发现,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构建都是依据电子政务的发展进行制订的,在电子政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或者修订相干法律,以使法律体系能不断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我国因为信息技术利用层次低、电子政务发展晚,因而在立法科学性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国内外电子政务具体法律轨制方面的比较 我国电子政务相干的具体法律轨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所树立的相干法律规范仍有诸多的局限性
13、,例如电子签名法在欧盟、日本、美国的合用规模包含电子政务,而我国仅局域于电子商务方面,如果要合用电子政务还需要国务院及国务院规定的相干部门做出相应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数字签名以及电子数据仍缺少相应的法律效率。 二.国内外电子政务总体法律轨制方面的比较 我国发展电子政务较晚,大部份法律立法层级低,缺少国家层次的指引性立法,到目前都没有出台指引电子政务发展的纲要性法律规范。此外,我国构建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仍存在着诸多空白与不足。而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发展较早,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已经处于较完美阶段,并且制订了引导电子政务发展的纲要性法律计划,例如美国的电子政务法等。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电子政务总体法律轨制的建设要远远后进于发达国家,造成这类现状的主要缘由可归结于我国的国情,和我国当前电子政务所处的低级阶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