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条整改措施规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针对线索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登记、上报制度执行不规范的问题,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案件线索统一归口省辖市检察院管理、重要线索报省检察院备案的要求,各县(市、区)检察院要确保各种渠道受理、收集的管辖内线索均在日内上报市检察院。 针对初查取证工作中在制作初查报告、审批及终结归卷等方面不够规范的问题,规定所有渎职侵权线索的初查,由省辖市检察院统一实行微机管理,严格批准手续,初查终结不能立案的,必须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批准方能结案。 就极个别地方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登记保管等方面不够规范的问题,要求:扣押款物要统一登记、专人保管、随案移送、手续齐全。对发现使用、损坏、故意
2、拖延不返还等现象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就极少数侦查人员在讯问和调查取证中存在法律用语不规范、执法不文明的问题,整改措施是:实行办案纪律案前提醒制度,各级检察院领导和上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篇: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11类渎职侵权案件龙源期刊网http:/.cn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11类渎职侵权案件 作者:王新友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21年第04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
3、重点查处利用组织人事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侵害民生民利,破坏依法行政,危害公正司法,毁坏生态环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办案重点和具体措施。 会议强调,开展此次专项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和两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是加强和改进反渎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
4、办“三农”、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性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会议强调,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反渎工作实际,重点查办11类案件。一是在涉及“三农”的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的渎职案件;二是教育基建投资、国家教育保障资金、教育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的渎职案件;三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四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5、生育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环节的渎职案件;五是非法行医、血液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六是土地监管、城市建设规划与房地产开发,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环节的渎职案件;七是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道路交通建设与监管等环节的渎职案件;八是放纵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和其他商品,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案件;九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案件;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十一是危害司法公正,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渎职案件。(据检察日报2021年4月2日) 第三篇:浅谈从反渎
6、职侵权工作视角谈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浅谈从反渎职侵权工作视角谈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 论文摘要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于职务犯罪,且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少贪污贿赂犯罪伴随着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既符合职务犯罪的客观规律,又能使职务犯罪人员得到全面的查处和惩治。笔者通过参加浙江省检察机关侦查业务骨干专修班学习、交流办案,现结合反渎职侵权工作实践,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渎职 一、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概念 原国家药检总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00万
7、元,被判处死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这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2021年,针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容易受到干扰的事实,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出反渎职侵权要办“双料案”,既查清渎职犯罪事实,又查清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这也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很好的诠释。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兼具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和渎职侵权犯罪事实完全独立;另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贪污贿赂
8、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了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虽然检察院内部的两个自侦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但在单个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同时涉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情况下,两种侵犯不同客体的职务犯罪不再分属两个自侦部门分别立案侦查,而一般由先立案的部门对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以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两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这便是反渎职侵权部门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 二、浙江省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查办的现状 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普遍存在于检察机关查办的
9、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在职期间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案件是社会上反响极大的典型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而且该案的查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2021年以来,浙江省宁波、金华、杭州、温州等地均提出反渎职侵权检察要办“双料案
10、”,如,2021年杭州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的20件28人案件,其中“双料”案件7件12人,分别占35%和42.86%;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温州巡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过去5年内,温州二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212人,有35人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此类“双料”案件占总数的16.5%。全省各地通过对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带动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但是,当前的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支撑惩治职务犯罪“半壁江山”的重责严重不相适应,也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借助人们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关注度和接受度,
11、加深人们对渎职案件的了解,使人们真正意识到渎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加强人们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意义 近几年来,党中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放到与反贪污贿赂工作同等地位来抓,并且强调重视的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等“三难一
12、大”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实践证明,2021年以来,浙江省各地通过对职务犯罪双料案的查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三难一大”问题,带动了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自2021年起,浙江省立案数每年均超过200人,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21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42件293人,2021年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24件324人。 (一)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意识,有助于解决渎职罪案件线索发展难问题。 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意识,善于从贪污贿赂线索、案件中发现渎职线索,有助于解决渎职案件线索发现难问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社会上缺少知名度、影响
13、力,大部分群众不知道检察院中有反渎职侵权局的存在,更不清楚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因此,很少有群众向反渎职侵权局举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少,是造成案件发现难的重要原因,而贿赂犯罪线索相对多些。但是,渎职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都是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交错在一起。而在实践中,我们基本上都是从反渎职侵权部门本位出发,只片面注重纯渎职侵权线索,而主观臆断,忽略了贪污贿赂线索深层次中隐藏的渎职侵权线索。通常的做法都是轻易地将贪污贿赂线索转给反贪污贿赂部门了事,忘记了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的这一本质特征,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
14、案意识,在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案件中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要善于从贿赂发生的原因、目的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等方面,发现和收集渎职犯罪证据,从而增加渎职案件的线索获取渠道,有效防止渎职线索流失,解决案件发现难等问题。浙江省各地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均有从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中发现渎职犯罪线索的经验。如,2021年以来,宁波 市反渎职侵权部门以渎职案件为着眼点,从贿赂线索中发现渎职犯罪,挖出既有受贿又有渎职的“双料”犯罪案件共计21件21人;桐庐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近5年来从该院反贪办理的案件中,发现并成功查办了渎职犯罪3件3人。 (二)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能有效解决渎职犯罪案件特别是徇私类渎职犯罪案
15、件的查证难问题 渎职案件特别是滥用职权、徇私类渎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查证难问题普遍存在。如,有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或者是好心办坏事,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嫌疑人也如此辩解,那么在侦查实践中只能以玩忽职守罪侦结案件。在参加专修班学习期间,学员在交流时普遍认为,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意识,对渎职案件进行全面地分析,能突破犯罪嫌疑人受贿口供,查证嫌疑人在收受贿赂后实施渎职犯罪行为,这相当于间接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以贿赂罪的构成支持渎职罪的认定。而且渎职犯罪相对与受贿犯罪是轻罪,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受贿问题之后,往往能彻底地交代渎职
16、犯罪事实。这样既保证案件质量,又能有效解决渎职犯罪案件的查证难问题,还能够带来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2021年宁波市北仑区成林采石场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初步认定柴桥镇安监员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但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人少矿多、工作强度大等理由,为犯罪嫌疑人辩解,对侦查工作极不配合,甚至多加阻挠,使侦查活动长达一年多未能结案。此后,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改变侦查思路,对该案从侦查渎职犯罪向侦查渎职、受贿”双料”职务犯罪转变,很快发现了宁波市北仑区安监局助理调研员沈某某、宁波市北仑区国土资源局科长邵某等四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都存在收受事故矿主重大贿赂的犯罪事实。沈某某、邵某等四
17、人受贿犯罪突破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把侦查的重点转入查渎职犯罪,很快查明了他们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上述人员最终都被法院以受贿和滥用职权定罪判刑。 (三)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渎职案件处理难、阻力大问题 渎职侵权案件法律规定模糊,案件构成复杂,职责、行为、后果、因果关系、归责都存在较多争议。老百姓以及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总认为涉案人员又没有钱落自己腰包,是工作失误。查处单纯的渎职犯罪,往往容易引起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法院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如,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
18、公安民警潘某刑讯逼供案件,较多群众甚至相关政府部门都认为潘某为了工作,动机是好的,做法虽不可取,但工作积极性高,以社会治安混乱,不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难以破案等理由,企图阻止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甚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潘某对8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而检察机关也没有具体的量刑情节参考标准,此类案件的查处不可能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查贪污贿赂犯罪,外部社会支持度较高,查案的阻力相对少,深入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背后的经济腐败,办成“双料”案件,既能保证案件质量,还能够带来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中,职务犯罪主体既有以权谋私、严重不负责任的罪过形式,又有损害国家机关形象
19、、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是在两个方面挑衅公众的容忍度、亵渎国家公器,自然削弱了办案阻力。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坚持立足于渎职侵权犯 罪的查处,并深挖背后的经济腐败,办成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以贿赂罪的构成支持渎职罪的认定,使一些以往认为难以处理的渎职侵权案件得到了有罪判决,进而解决案件处理难、判决轻的问题。 四、结语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模糊、量刑较轻等因素的存在,使当前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存在诸多争议。有学者以及地方法院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有择一重罪处罚的相应规定,这对同类问题
20、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依照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相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轻罪。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并构成相应渎职犯罪的比照该规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而不以贪污受贿罪与相关渎职罪数罪并罚。基于渎职侵权犯罪量刑偏轻,省院考核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不愿深挖、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当然,无论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是否存在争议,都不能否认通过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给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带来的积极效果。 第四篇:4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
21、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 范“两规”措施的意见 中办发202128号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现就完善党内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 县(市)以上(含县市)党委要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为了对被审查人员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 对涉嫌违纪党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与其谈话,帮助其端正态度、说清问题。对能够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要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没有问
22、题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涉嫌违纪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做好配合工作。 查办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定性准确。纪检机关经与被审查人员谈话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被审查人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建议对其采取调离、停职、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提请司法机关或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纪检机关经初核或立案调查,认为被审查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经批准可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在案件移送工作中,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纪检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
23、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 要制定和完善纪检机关和上述有关机关、部门查办和移送案件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 二、从严使用“两规”措施 使用“两规”措施是为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事实。“两规”措施仅适用于与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有关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不是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两规”措施的使用条件 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逃跑,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二是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对下列人员不得使用“两规”措施。非中共党员;患有严重疾病不
24、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和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已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人员。 (二)“两规”措施的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 县(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经县(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后,报市(地)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市(地)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经市(地)纪委常委会研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省级以上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常委会
25、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报中央纪委备案。 乡(镇)纪委,县(市)、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其中,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确需对被审查人员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派出该纪检组的纪委或上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检组领导班子研究,向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主要负
26、责同志请示后,报中央纪委主管副书记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由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研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组织实施,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中央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央金融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由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研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对被审查人员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上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县(市)以上(含县市)
27、地方纪检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在报批“两规”措施过程中,如果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家属、身边工作人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回避的,纪检组(纪委)应直接向上一级纪委请示。 各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 “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即3个月)。确需延长“两规”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由其所在的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保障被“两
28、规”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使用“两规”措施期间,要认真遵守严禁逼供信、侮辱人格等办案纪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被“两规”人员,要保障其合法权利,妥善安排生活,尊重民族习俗,做好医疗服务,适当安排健身活动。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可允许被“两规”人员通电话、通信、与家属会面。要认真受理被审查人员提出的申诉。 (五)加强对办案人员、陪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对办案人员、陪护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两规”措施的规定,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陪护人员应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挑选,也可商请有关国家机构选派。 三、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29、 各级纪检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正确使用“两规”措施,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严明办案纪律,改进办案方法,坚持文明办案,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本意见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 16 页 共 1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