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 建房产字第 0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北京市市政管委: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做出如下说明:一、我司 1994 年 2 月 7 日以建房管字第 09 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意在制止以出售“一平方米”单位产权为由搞变相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和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活动。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元界限,不能确定权属范围,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给予保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发文通知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它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关于同幢楼宇中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相应的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今后发生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