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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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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发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

2、、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

3、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附表一:船 舶 税 额 表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吨以下 每吨 元 按净吨位计征吨至吨 每吨 元 按净吨位计征吨至吨 每吨 元 按净吨位计征机动船吨至吨 每吨 元 按净吨位计征吨至吨 每吨 元 按净吨位计征吨以上 每吨 元 按净吨位计征吨以下 每吨 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吨至吨 每吨 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吨至吨 每吨 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吨至吨 每吨 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非机动船吨以上 每吨 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附表二:车 辆 税 额 表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元至元 包括电车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元至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元至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元至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元至元 包括三轮车畜力驾驶 每辆 元至元 及其他人力自行车 每辆 元至元 拖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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