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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品文库 文档编号:1456033 上传时间:2018-07-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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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5/02/02 【颁布单位】 建城200516 号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二日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

2、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 6m 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 (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 (三)占地 500 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 (四)具

3、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 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 (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 (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

4、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标准的,由建设部批准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第八条 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搞好资源监测。 第九条 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划定绿线,严格保护。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企业承担。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

5、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向建设部报告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休闲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

6、地公约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三)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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