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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业主临时公约.doc

上传人:精品文库 文档编号:1455899 上传时间:2018-07-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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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一附件: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说明: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 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 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 补充;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 型分为:住宅、 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5、建设单 位应当在销售物 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 约,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 义务, 违反公约应 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6、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

2、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 遵守本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m2);物业座落位置: ;物业的公共场所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第二条 (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一一第三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权利)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3、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9、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

4、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一一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

5、、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5、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 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

6、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一一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6、当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

7、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7、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8、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一一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12)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8、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

9、费用承担)本物业具备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所需费用由本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建设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 选聘了 一一(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第七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

10、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八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建立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第十条 (与物业管理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

11、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共同承担。一一第十一条 (违反本临时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因违反本临时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公约发生的纠纷,可由 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一)可依法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

12、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临时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的制定及效力)本临时公约由 (建 设单位)制定,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本临时公约样本,在建设单位出售本物业之前,已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的执有)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一一各执一份。第十六条 (物业买受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m2;房屋坐落: 幢 座 单元 号;物业买受人的联系电话: ;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 。物业买受人(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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