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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1437194 上传时间:2018-07-1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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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 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 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 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

2、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A、B、C 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 级) ;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 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 级); (3)气瓶(B 级) 。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 级) ; (2)补偿器(A 级) ; (3)密封元件(A 级) ; (5)特种元件(A 级) 。 4.电梯 (1)乘客电梯( A、B、C) ; (2)液压电梯(B 级) 。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 级) ; (2)门式起重机(A 级) ; (3)塔式起重机(A 级) ; (4)流动式起重机(A

3、级) ; (5)铁路起重机(A 级) ; (6)门座式起重机(A 级) ; (7)升降机(A 级) ;(8)缆索起重机(A 级) ; (9)轻小型起重设备(A 级) ;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 级) 。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1800mm 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4、 (二)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 D 级) 。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 级) 。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 级) ; (2)补偿器(B 级) ; (3)压力管道支承件(B 级)4.电梯 (1)载货电梯(B、C) ; (2)液压电梯(C 级); (3)杂物电梯(C 级) ; (4)自动扶梯(B、C 级) ; (5)自动人行道(B、C 级) 。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 级) ; (2)门式起重机(B、C 级) ;(3)塔式起重机 B、C 级) ; (4)流动式起重

5、机(B 级) ; (5)铁路起重机(B 级) ; (6)门座式起重机(B 级) ; (7)升降机(B 级) ;(8)桅杆式起重机(B 级) ; (9)旋臂式起重机(C 级) ;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 、C 级) 。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 1800mm 的封头;许可程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 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

6、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

7、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正、副本各一份)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

8、证的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期限 (一)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 3 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 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

9、申请单位应当在 1 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 2 年) ,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变更与延续 (一)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 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 30 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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