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方: (用地单位)乙方: (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根据 (审批机关)批准的 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
2、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1.1 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 征(占)用林地的权属: ;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 征(占)用林地的面积: ,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 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3、。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予注意。2.占用林地的期限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其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甲方需要延长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提示:中华
4、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3.1 林地补偿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国土资发201119 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
5、的有关规定,林地补偿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 8 倍为计算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 2.25 万元/公顷计算。3.2 林木补偿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国土资发200913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中的林木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株数计算。3.3 安置补助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国土资发201119 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 12 倍为计费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 2.25 万元/公顷计算。3.4 森林
6、植被恢复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 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新林计字200650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植被恢复的规定,征占用有林地(一般防护林地)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 8 万元征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 10 万元征收;4.征(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 日内,支付本合同第 3 条所约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4.1 征(占)用林地已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4.2 本合同正式签订;4.3 乙方将林地权属证
7、书交由甲方保管。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该林地上附着的一切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和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者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并不得种植新的林木,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自行承担。5.双方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义务5.1.1 甲方负责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5.12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有权接管征用的林地,取得征(占)用林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5.1.3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5.2 乙方的权利义务5.2.1 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明晰且无争议。5.
8、2.2 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征用的征(占)用林地没有出租、出借、抵押、自行开发或者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和经营的情形。5.2.3 乙方必须支持和配合甲方征(占)用林地的工作,对于第三人干扰、阻碍或破坏甲方征(占)用林地工作的,乙方有义务进行说服教育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征(占)用林地工作的顺利进行。5.2.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他人不得在征(占)用林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林地。5.2.5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款项。6.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履行期间,
9、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6.2.1 双方协商一致。6.2.2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6.2.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政府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受阻时,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5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本合同第 6.2.3 项约定事项发生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此终止或解除的,终止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7.违约责任7.1 在乙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拒不按本合同约定足额
10、向乙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每逾期 1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7.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5.2 条所约定的义务,由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共计 元;赔偿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7.3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通知及送达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9.2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11、为: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9.3 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10.合同生效及其他10.1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0.5 其他约定事项: 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