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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概论之法律总结.pptx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360892 上传时间:2018-07-03 格式:PPTX 页数:28 大小:882.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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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款总结,涵盖总结的内容,劳务派遣概论第三章: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概论第七章: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问题课本内容零散、有些法律条款较陈旧,因此,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要点在PPT课件及最新法律条款Word文档中进行系统汇总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民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法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多个案例分析(如何运用法律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2007年

2、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扩大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适用范围,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

3、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概念劳动法1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Employment Law)。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民法- 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

5、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注:定义中“自然人”还是”公民“的表述经历三个阶段:民法通则中使用:“公民”,合同法中使用“自然人”,物权法中使用”自然人“。,民法(母法) vs. 劳动合同法(子法),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示意图,劳务派遣 vs. 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之定义,劳务派遣的定义是指劳

6、务公司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筛选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形式。其优势为: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可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使得人事管理便捷;可以避免人员流失,减少劳动纠纷;可以转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束缚;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减少人员储备;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薪酬支出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有利于规避裁员(特别大批量裁员)的风险;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定义,是劳动者调整劳务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

7、间依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它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属意志性范畴。首先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国家意志。其次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共同意志。,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的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013年修订

8、为200万元)。(二)用工单位本文的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它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派遣员工本文所指的派遣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到别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三方劳动关系表,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派遣协议(民事劳务合作关系或合同关系)-适用民法调整 连带责任,岗位协议(民事劳务关系)-适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结合隶属关系)-具有指挥监督权,劳动合同(法定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 经济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

9、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务派遣公司首先应承担一般的用工单位义务及劳动法上的义务:为派遣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派遣工因公负伤时的工伤待遇;派遣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划分劳务

10、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送符合条件的派遣工。两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方的关系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A、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B、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C、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2013年新合同法修订为200万)。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

11、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补充规定有: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及2013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补充新规定及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其中,界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

12、,替代岗位是指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常雇型派遣vs.等记型派遣)。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13、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14、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裁定或判决双方的连带责任呢?从该条规定来看,连带责任是单向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疏漏,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劳动合同法虽历经四审,但立法还是比较粗糙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个疏漏。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

15、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现有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是双向的,即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的解读(1),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辅助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013年新劳动合同

16、法(修正案)解读二: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的解读(2),此外,新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法律规定劳

17、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见Word文档,劳务派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总结,1、参与公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2、同工同酬的权利:包括不同性别的同工同酬;不同种族、民族人的同工同酬;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3、派遣工人的合法地位4、对劳务派遣的许可和监督5、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同等待遇6、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7、派遣期限的限制8、行业和职业限制,以上总结的多个条款都涵盖,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争议的类型和特点及重要典型案例分析,1、雇主责任认定及连带责任(2008年12月劳

18、动合同法颁布后才有连带责任的认定)(大华、中复案例分析-书p25)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被派遣劳动者职务侵权时的雇主责任2、逆向劳务派遣(梁某与食品公司案例解读-书p48)3、退回或解雇被派遣劳动者(大华、中复案例分析)4、差别待遇(2013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同工同酬的解读)6、其他类型的争议(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区别解决-书p62)派遣机构资质问题(50万-200万)竞业限制、服务期、试用期的约定,综合实例:农民工状告肯德基案(书p180),一起诉讼改变了企业一项用工制度农民工徐延格状告“肯德基”公司劳动纠纷案始末,案例分析1: 工伤责任的认定(书p86),为规

19、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案例分析2: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书p206),劳务派遣协议书最新样本(详见Word文档),课外延伸阅读:劳务派遣方案书,依照法律依据及案例方案书模板及具体岗位策划书,拟一份您公司的劳务派遣方案书,注意各部分包含的具体内容。,Thats all for today,THANK YOU!,Any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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