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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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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 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外贸企业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 “免、退”税的概念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三、外贸企业退(免)税的计算四、外贸企业退(免)税相关政策规定五、外贸企业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六、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管理规定限七、外贸企业退(免 )税的会计核算u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

2、】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税收新情况的不断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也正在不断地改革、补充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将更加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做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根据现行退(免)税政策规定,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主要包括: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特准退(免)税企业。这

3、类企业有:(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7)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是新外贸法实施之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范围。新外贸法实施后,出口退(免)税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5.个人。新外贸法中“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

4、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从事外贸经营业务。出口退(免)税政策与此相适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也由原来的外贸公司、内、外资生产企业和其他特定退税企业扩大至个人。但从事外贸经营的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

5、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或因限制出口而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都可以办理退(免

6、)税。但办理退(免)税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条件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2、必须是报

7、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特殊情况:通过出口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如该监管仓被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为“入仓退税”的出口配送型仓库,即国内出口货物在放入该类监管仓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视同报关离境,可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

8、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及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在记录明细帐时,须分开记帐,出口销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顶国内销售销项税金,如发生征退税差额税金应转入成本负担。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二)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

9、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3、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并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8、外国驻华使(

10、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三)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规定,我国对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4、增值税有关征税文件规定的免税货物,如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这类货物不分境内境外销售一律按规定免税。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计提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5、生产企业(包括外商

11、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消费税产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格、出口数量等,具体根据实际的情况分别确定。我国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单价作为计税依据,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税务部门为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堵塞漏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及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偷、骗税或涉嫌偷、骗税疑点,

12、按规定须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应移交稽查局按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是指由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需要,出口企业需要办理一些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的单证、证明,或出口企业遗失了某些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退(免)业务的有关证明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等。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

13、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一)备案方式1、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纸质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备案: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

14、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

15、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2、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

16、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二)备案要求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文件规定的不尽一致,如果出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文件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

17、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3、对于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四)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8、五)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

19、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3)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

20、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

21、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外贸企业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免、退”税的概念“免、退”税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视同外贸企业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和视同外贸企业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1、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1)外贸企业;(2)保税区内的贸易公司;(3)工贸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4)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22、;(5)对外承包工程公司;(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的出口货物范围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3、外贸企业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3)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

23、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5)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货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8)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9)出口到加工区的货物;(10)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

24、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1)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及税率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主要为:17%、13%、0%三档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环节实际增值税征收率为

25、17%、1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环节实际增值税征收率3%;退税环节的退税率按现行文件公告的退税率。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或生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当退税率大于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时按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当退税率小于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时按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征税税率(略)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帐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

26、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购进单价(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

27、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三、外贸企业退(免)税的计算(一)外贸企业退税计算公式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计税金额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当退税率大于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时按征收率计算办

28、理退税,当退税率小于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时按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3、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依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4、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算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29、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四、外贸企业退(免)税相关政策规定(一)外贸企业退(免)税单证的申报期限管理1、出口货物申报期限的规定(1)申报期限的规定: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从

30、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期截止之日。(2)可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的特殊原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2、出口收汇核销

31、单核销日期规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佛山市出口企业属于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南海区出口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非“六类”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日期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收汇除外),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将外汇核销电子信息传输给国税部门。经国税退税部门

32、审核,对审核有误或到期仍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又或出口收汇核销超过期限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对收回退税或不再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3)“六类”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被列入为“六类”企业)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经批准可作延期申报的,其外汇核销期限可随同关单延期申报截止期限(按180日)计算,但不执行上述第(2)点非“六类”企业210天的外汇核销期限,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或到期仍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又或出口收汇核销超过期限的

33、,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免)税,并对不再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4)出口企业若被列入为“六类”企业,将由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发出书面通知到该企业,对新办退(免)税认定,自首次退税申报之日起,两年内自动被列入“六类”企业管理的,将不再发给书面通知到每户企业,相关企业可自行计算被列

34、入“六类”企业管理的期限。(二)外贸企业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和增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税税率一般纳税

35、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司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着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需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三)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规定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对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根据国税发200464号、财税2004101号、国税明电1

36、99371号文规定:(1)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2)出口企业将已收购的已征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3、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并同时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对审的规定:目前应退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仍要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其他出口货物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2.

37、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国税发200464号)3、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退税的情况:64号文所述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这些企业的出口货物方可办理退税。为了加强管理,对外贸企业从商贸企业、新发生供货业务和重点监控的生产企业购货出口的出口退税,要求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

38、核、协查信息审核退税。(五)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的退税规定(国税发2003139号)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六)进入保税区仓储货物的政策规定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由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保税区内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请办理退税。(七)对外贸企业规范出口经营行为的要求为

39、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及商务部联合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要求:1、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2、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

40、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

41、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3、出口企业

42、凡从事第2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贸企业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一)基本原理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

43、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其税收管理业务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来确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二)办理过程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

44、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如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三)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的货物复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其中: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计税金额退税率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税率的规定

45、: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税率;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税率。对有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其保税进口的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即需按内销征税。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退(免)税规定(一)基本原理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办

46、理过程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为加工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

47、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意: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六、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管理规定(一)代理出口概念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由受托方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受托方凭借已办理完的出口手续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相关的单据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盈亏,受托方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二)相关政策规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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