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征收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Company name,1,2,3,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
2、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所谓税控装置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实施监管,具有税收监控功能和严格的物理、电子保护的计税装置。如电子收
3、款机、电子记程表、税控加油机等。,(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如下涉税信息: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欠税情况。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
4、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税收征收管理,第二章,第二节 税务登记,一、单位
5、纳税人的设立登记,(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如果是联合办证的需提供2份。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如果是联合办证的需提供2份。(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二、个体经营的设立登记,(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的需要提供2份。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的需要提供2份。(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三、变更登记,三、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
6、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三、变更登记,(一)变更登记的范围1改变名称;2改变法人代表;3改变经济性质;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7增减注册资本;8改变隶属关系;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10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11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三、变更登记,(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三)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应提供的资料,四、停业税务登记,(一)停业税务登记的时间(二)停业税务登记需要办理的手续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
7、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1)持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2)到稽查部门办理在案未履行纳税义务等事宜;(3)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手续证明;2将有各部门签字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五、注销税务登记,(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二)注销税务登记需要办理的手续,六、证件遗失税务登记,(一)证件遗失税务登记的时间(二)证件遗失税务登记需要附送的资料,七、外埠经营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
8、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各1份,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八、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是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书,是一种许可证。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纳税人只有凭税务登记证件,方可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购买发票、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权利,并有权对税务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九、账簿、凭证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9、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二)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九、账簿、凭证管理,(三)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1备案制度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四)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
10、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税收征收管理,第二章,第三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管,一、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员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一)纳税申报的方式(二)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报送的资料(四)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二、税款征收方式,(一)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
11、后填开纳税缴款书,再由纳税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且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目前应用最为普遍。(二)核定征收1查定征收2查验征收3定期定额征收,二、税款征收方式,(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四)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征收方式。,三、税款征收制度(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人
12、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三、税款征收制度,(四)减免税收制度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五
13、)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1税额核定制度2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3税收调整制度,三、税款征收制度,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三、税款征收制度,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税款征收制度,六、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1税款的退还2税款的追征,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