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堰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卫发201055 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局东风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10377 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工作,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十堰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附:十堰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实施方案二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十堰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近年来,我省陆续发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表现的
2、感染性病例,少数重症患者可因多脏器损害,救治无效死亡。为尽快阐明这类疾病的病因、临床及流行病学特征,探索有效的防治手段,减少疾病危害,卫生部决定开展此类疾病的监测与研究。为了做好我市的常规监测工作,根据湖北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省随州、黄岗、咸宁和武汉等地陆续发现了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感染性疾病,少数重症患者可因多脏器损害,救治无效死亡。目前,这类患者病因尚不明确,临床特征主要表现为急性发热起病,多数患者伴有乏力、纳差、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部分患者出现黑便、牙龈出血、皮肤瘀点或瘀斑、眼结膜充血等出血症状,绝
3、大部分患者临床实验室检查白细胞不高或降低、血小板减少,部分患者谷丙/谷草转氨酶升高、尿蛋白阳性。为尽快阐明这类疾病的病因、临床及流行病学特征,探索有效的防治手段,减少疾病危害,卫生部决定开展此类疾病的监测与研究。监测工作从 2010 年 6 月份开始,我省随州市被确定为国家级监测单位之一。为加强此类病的防治,省卫生厅决定在国家监测点的基础上,扩大我省监测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我市主要承担常规监测任务。二、目的(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发现、报告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争取最佳救治效果。(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发现、报告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正确进行标本采集、登记和保存。(
4、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正确进行标本采集、分装、保存、运送和检测,确保监测工作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三、监测地区和单位监测地区:全市各县市区。监测单位: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四、监测病例定义(一)按照湖北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疑似病例定义标准确定监测病例(湖北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鄂卫函2009348 号)。(二)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疑似病例定义:具有以下“1”项中的任何一项和“2”、“3”项。1、流行病学(1)前 2 周内有被蜱叮咬史;(2)有丘陵、山区(林区)工作或生活史;(3)接触过危重患者的血液等体液。2、临床表现急性起病,
5、主要症状为发热(多为持续性高热,可高达 40以上)、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个别重症病例可出现皮肤瘀斑、出血,伴多脏器损伤、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3、实验室检测(血常规及生化检查)(1)早期外周血象白细胞、血小板降低,严重者呈进行性减少,异型淋巴细胞增多。(2)谷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谷草(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转氨酶升高。五、监测时间每年 510 月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今年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立即启动监测。六、监测内容和方法(一)病例发现与报告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部医生在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6、在 2 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病例,同时电话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名称选择“其它传染病下的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分类选择“疑似病例”,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 24 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医疗机构负责将全部病历的复印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每月的 8 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要时随时提供)。(二)病例的调查和数据库录入1、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进行病例的个案调查,填写“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见附件 2),于每月的 8 日前上报
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要时随时提供)。2、临床病例 Epidata 数据库录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将辖区内上报的临床住院病历录入至临床病历 Epidata 数据库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下发临床病历 Epidata 数据库),并于每月的 10 日前将更新的临床病历Epidata 数据库发送至省疾控中心()。3、跨区域转诊病例处置对于跨区域转诊病例,先由病例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然后将个案调查表逐级上报;患者所在地(或发病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完成患者转诊前在当地的发病、诊疗调查和随访,补充完善个案调查表。(三)病例的治疗和
8、防护在病原尚未明确前,对该类疾病的治疗、消毒和防护按照湖北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鄂卫函2009348 号)要求执行。(四)标本采集、保存、运送、检测及结果反馈1、标本采集各监测医院发现病例后,应立即采集病人抗凝血和非抗凝血标本各 5ml。使用 EDTA 或枸橼酸纳抗凝管采集抗凝血,使用无菌真空采血管采集非抗凝血,并在采样管上标记,均放置 4冰箱暂存,同时填写“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采样登记表”(附件 3)。抗凝血应在病人急性期(尽量在发病后 1 周内)采集,血清标本应在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发病后 30 天左右)各采集 1 次。病人在医院就诊时的血液标本由医疗机构负责采集,
9、出院后标本(恢复期标本)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恢复期标本无需再保留血凝块)。白细胞分离液、冻存液和冻存管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其它常规耗材由各监测单位自备。2、标本处理、保存和运送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到监测医院拿取标本(4冰箱暂存)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采样登记表”(下联),并尽快将非抗凝血分离成血清和血凝块(血清标本分为三份,第一份标本分离 0.5ml,剩余标本均分为两份)。于24 小时内将血清(3 份)、血凝块和抗凝血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按时上送的血清和血凝块标本也可在-70保存,如在-20温度环境下暂存,时间不应超过 7 天。抗凝血不得
10、冻存,48 小时内要进行白细胞分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以上标本后,应在实验室立即对其中的抗凝血标本进行白细胞分离。将分离后的血浆和白细胞各一式两份,血浆直接置液氮中保存,白细胞加入冻存液后置液氮保存(若无液氮,可放-70冰箱保存)。将以上所有标本(3 份血清、1 份血凝块、2 份白细胞、2 份血浆)尽快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检测中心,标本分装时填写“标本采集、分装一览表”(附件 4)。所有标本均在冷藏条件(干冰或冰排)下运送,同时附上“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采样登记表”(下联)复印件和“标本采集、分装一览表”复印件。3、标本检测与结果反馈标本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
11、控制中心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完成检测后,逐级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结果,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结果反馈至监测医疗机构。(五)标本编号方法县(市、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取得标本后,应将采样登记表中的信息填写至“标本采集、分装一览表”,并对病例的标本进行编号。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每个实验室应由专人在固定的“标本采集、分装一览表”中填写。实验室人员分装标本时,应将“标本采集、分装一览表”中的标本编号添加至标本保存管,同一病人的某份标本在分装时均采用同一编号。县(市、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各类标本编号录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 Epidata 数据库中。(六)医疗机构住院
12、病例监测流程1、指定一名分管业务的院长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2、日常病例监测的管理:由医院的防保科负责,包括:病例的报告(网络报告和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报告)、复印病历、检验结果反馈等。3、发现病人:由医院的住院部医生负责。七、职责分工(一)卫生行政部门1、负责组织制订辖区监测工作实施方案;2、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及管理;3、负责对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负责全市监测技术指导;2、负责对全市监测技术骨干人员的培训;3、负责汇总分析全市监测工作数据,并上报和反馈结果;4、负责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三)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负责培训辖区医疗机构专业人员;2、负责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