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批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分立与合并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申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2178号)文件所规定的设置标准设立。申办民办幼儿
2、园注册资金10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200万元;民办中学注册资金300万元;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注册资金50万元,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民办学校应聘任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设置民办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内工作; 1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申请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 (二)受理 申请材料
3、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分立和合并民办学校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进行考查和评议。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
4、证会,进行听证。 考查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2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送行政许可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
5、。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五、行政许可期限 申请分立和合并民办学校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以当面的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号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3电话:63853952 八、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意见; 2、由分立与合并的各方举办者共同提出申请; 3、变更后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4、清算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5、其他提交所需材料(同直接设立的);4 第 4 页 共 4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