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
3、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 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等除外);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报
4、告书编制工作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 秘密以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技术评估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六条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
5、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
6、、客观、公正的行为。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接受并配合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监测或调查,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 护验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得向组织或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馈赠或者许诺馈赠财物或给予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7、、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第三章廉政规定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应当遵循政治严肃、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和形象严整的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论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公务员形象。第九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
8、护验收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三)不得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由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 谋私搞交易; (五)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七)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
9、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
10、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的形式。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采取专项性监督检查方式。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
11、护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或投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后,应当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2、、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或意见; (二)查阅与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四)其他适当方式。第十四条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取消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
13、务的资格。第十六条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廉洁、独立、客
14、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
15、当竞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
16、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等除外);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
17、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技术评估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六条 承担验收监测或
18、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验收监测或调查
19、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接受并配合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监测或调查,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得向组织或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
20、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馈赠或者许诺馈赠财物或给予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廉政规定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应当遵循政治严肃、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和形象严整的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论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
21、决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公务员形象。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三)不得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由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五)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
22、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七)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23、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的形式。 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专项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24、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采取专项性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或投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后,应当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
25、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或意见; (二)查阅与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四)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
26、资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取消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还所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
2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业务或注销登记;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评估专家,可以取消其承担或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28、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保障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
29、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
30、评价文件。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省环保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
31、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
32、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省环保局审批部门定期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汇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报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对可能严重影
33、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
34、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是否提出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保部门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
35、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第四章批准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或十四条中所列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重新审核项目,环保部门作出予以批准或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采取有效方式公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
36、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环保局和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环保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委托的环保局备案。
37、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环保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省环保部门上报辖区内(含县级)上月建设项目审批项目清单,省环保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全省建设项目审批项目清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4日起实施。 第四篇: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的编制规定 (试 行)(1990年) 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 能源安保1990199号 各电管局、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院,直属电力设计院,电力环保所,苏州热工所: 为了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保工作,
38、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其规范化、标准化,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分别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现颁发试行。 本规定为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编制大纲的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在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为评价而进行的测试、试验、监测的项目。 2编制大纲的依据 (1)(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能源部火电
39、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原水电部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4)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5)批复或已上报国家计委的项目建议书 (6)建设单位关于评价大纲编制任务的委托书 3编制大纲的步骤 3.1搜集新建的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文件和批件,应包括: (1)工程任务来源、性质、依据以及评价任务的来源; (2)电厂的机组容量、规模、煤种以及煤耗; (3)厂址、电厂布置、水源、冷却水方式、灰渣处理方案; (4)厂址地区自然、地理、地形、气象状况及工农业与文化现状; (5)有关部门、环保机构对建厂的意见。 扩、改建或小型建
40、设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上述相应资料、文件。 3.2对推荐厂址进行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能对电厂废气排放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形状况的分析踏勘; (2)电厂废水受纳水体的基本状况调查;(3)灰场地形、面积、周围居民点、饮用水情况调查; (4)厂址区域特殊气象条件的调查; (5)厂址周围敏感区(如可能限制烟囱高度的机场等)、水源地、名胜古迹、游览区等现状调查。 3.3根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确定评价范围(指面积、污染因子),一般应考虑下列项目: (1)受纳水体的影响评价范围;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3)噪声影响评价范围; (4)灰场对周围环境及地下水影响评价范围; (5
41、)环境现状质量评价的项目和范围。 3.4根据工程特点应明确各评价项目内容深度、执行标准;明确可利用的现有资料的来源、可靠性及可用性。 3.5编制大纲 4评价大纲编写的基本格式和典型内容深度 4.1编制依据 (1)评价任务来源、工程来源; (2)依据的环保法规文件全称; (3)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工程的意见批件。 4.2厂址地区环境概况 4.2.1自然环境 (1)地形地质状况 (2)气候特征 (3)水文特征 4.2.2社会环境 (1)人口分布、结构、生活水平等特点; (2)工农业基本情况; (3)主要环境保护对象。 4.3工程简介 4.3.1电厂规模 (1)主要发电设备 (2)分期建设情况 (3
42、)规划容量 4.3.2厂址地理位置地形及交通状况 (1)厂址位置; (2)厂址与邻近城镇、主要保护对象、邻近或同名气象台(站)的相对位置及一般地形特征; (3)交通状况; (4)灰场地形地质状况。 4.3.3水源 (1)水源地一般状况;(2)电厂需水量。 4.3.4燃煤 (1)煤种及煤质分析资料; (2)燃煤量。 4.3.5电厂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图及简介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4.3.6主要污染源 (1)废气种类及其排放量; (2)废水种类及其排放量; (3)废渣、粉煤灰排放量; (4)噪声水平; (5)其他。 4.3.7扩改建工程的老厂概况 (1)已有的环境评价工作的简介; (2)老厂环境现状;
43、 (3)老厂环境治理措施及效果; (4)老厂灰渣综合利用情况。 4.4评价标准 列出各项评价涉及的各类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地方标准。 4.5评价方案及其内容深度要求 4.5.1以框图形式表示出评价方案的结构 4.5.2厂址地区环境调查 (1)地区规划; (2)长期气象资料; (3)污染源资料搜集与调查; (4)其他。 4.5.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4.5.3.1评价目的、主要对象及范围 4.5.3.2评价内容 (1)评价因子 (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a.监测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监测项目; b.监测季节、时间及采样频率; c.监测分析方法; d.评价方法; (3)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a.测试
44、原则和目的; b.测试季节选择的理由; c.测试项目的设置及布点; d.大气扩散试验的方案。 (4)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a.预评价的目的; b.除尘效率、烟囱高度论证方案; c.预测模式引用理由或论证方法; d.污染物落地浓度预测项目。 4.5.4水体环境影响评价 4.5.4.1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4.2评价内容 (1)地表水水体水文、水生生物调查的内容 (2)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及评价 a.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b.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c.监测分析方法; d.评价方法。 (3)灰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a.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b.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c.评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 (4)水体环境影响预评价 a.电厂温排水在受纳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