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 一 章 政 策 与 公 共 政 策1 .1 复 习 笔 记1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第 二 章 政 策 科 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2 .1 复 习 笔 记2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第 三 章 政 策 形 成 的 政 治 过 程3 .1 复 习 笔 记3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第 四 章 政 策 问 题 的 认 定4 .1 复 习 笔 记4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第 五 章 政 策 规 划 及 其 合 法 化5 .1 复 习 笔 记5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第 六 章 政 策 执 行6 .1 复 习 笔 记6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七 章 政
2、 策 评 估 与 终 结7 .1 复 习 笔 记7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八 章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模 式8 .1 复 习 笔 记8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第 九 章 政 策 分 析 基 础 方 法9 .1 复 习 笔 记9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第 一 章 政 策 与 公 共 政 策1 .1 复 习 笔 记一 、 基 本 概 念 的 含 义1 “公 共 ”的 概 念“公 共 ”是 与 “私 人 ”相 对 的 概 念 。 公 共 政 策 概 念 中 “公 共 ”一 词 的 含 义 可 以 概括 为 :( 1 ) 以 体 现 公 共 意 愿 为 总 体 标 准 ;(
3、2 ) 以 解 决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为 目 标 ;( 3 ) 形 成 过 程 经 由 法 定 的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 4 ) 由 国 家 政 府 或 其 他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 公 共 职 能 部 门 具 体 制 定 和 推 行 。2 公 共 政 策 概 念 的 多 种 阐 释( 1 ) 罗 伯 特 艾 斯 顿 认 为 , 政 府 处 于 周 围 自 然 环 境 与 社 会 环 境 的 包 围 之中 , 并 在 公 共 政 策 的 思 路 : 政 策 领 导 之 研 究 中 提 出 , “广 义 上 的 限定 , 公 共 政 策 是 政 府 机 构 与 它 周 围 环
4、 境 之 间 的 关 系 ”, 即 公 共 政 策 是 围绕 政 府 的 环 境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过 程 与 结 果 。( 2 ) 托 马 斯 戴 伊 在 公 共 政 策 的 理 解 中 提 出 , “公 共 政 策 是 政 府 决 定去 做 或 不 决 定 去 做 某 一 事 情 的 行 为 倾 向 ”。 托 马 斯 戴 伊 的 观 点 指 出 了 政策 的 两 种 倾 向 性 : 政 府 面 对 某 一 公 共 问 题 的 解 决 , 既 可 能 采 取 积 极 的 政策 行 为 , 也 可 能 采 取 消 极 放 任 的 政 策 行 为 。 这 一 点 对 于 把 握 政 策
5、 手 段 的特 征 具 有 一 定 的 意 义 。( 3 ) 理 查 德 罗 斯 在 英 国 的 政 策 制 定 中 提 出 , 公 共 政 策 是 “一 个 或 多或 少 活 动 相 连 的 较 长 系 列 ”以 及 这 一 活 动 的 后 果 , 而 不 是 某 种 孤 立 、 静止 的 决 定 。 理 查 德 罗 斯 从 动 态 过 程 的 角 度 对 公 共 政 策 进 行 释 义 , 打 破传 统 的 静 态 认 识 模 式 , 在 理 论 研 究 上 具 有 一 定 的 新 意 。( 4 ) 卡 尔 弗 里 德 里 奇 在 人 与 政 府 中 指 出 , 公 共 政 策 是 “政
6、府 在 阻 碍和 机 遇 相 交 的 特 定 环 境 中 有 目 的 的 活 动 过 程 , 是 一 个 政 府 有 目 的 地 利 用机 遇 、 克 服 障 碍 、 努 力 达 到 目 标 、 实 现 目 的 和 意 图 的 过 程 。 ”这 种 观 点指 出 了 公 共 政 策 的 目 的 性 和 动 态 过 程 性 , 对 于 公 共 政 策 的 理 论 认 识 和 现实 把 握 具 有 一 定 的 意 义 。( 5 ) 詹 姆 斯 安 德 森 认 为 , 公 共 政 策 是 “一 个 或 一 批 行 动 者 为 解 决 某 一 问题 及 其 有 关 事 物 的 有 目 的 的 行 为
7、过 程 ”, 这 一 过 程 “由 政 府 机 构 和 政 府 官员 展 开 ”, 同 时 “也 将 受 到 非 官 方 活 动 者 和 非 官 方 因 素 的 影 响 ”。 詹 姆 斯 安 德 森 提 出 了 政 策 问 题 、 政 策 目 的 、 政 策 过 程 的 直 接 与 间 接 参 与 者 等 多种 政 策 环 节 , 并 着 重 强 调 了 公 共 政 策 的 行 为 过 程 性 。3 公 共 政 策 概 念 的 界 定( 1 ) 公 共 政 策 是 指 以 政 府 为 代 表 的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针 对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的 解决 , 通 过 民 主 政 治 程
8、序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行 动 方 针 和 行 为 准 则 。( 2 )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是 指 有 权 决 定 和 实 施 国 家 与 社 会 管 理 的 权 力 机 构 。 公共 权 力 机 构 包 括 : 国 家 政 府 : 立 法 、 司 法 、 行 政 系 统 最 有 代 表 性 ; 执 政 党 组 织 ;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 国 际 组 织 ; 社 会 政 治 系 统 中 的 权 威 人 士 。( 3 )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 可 以 体 现 为 国 家 和 社 会 运 转 发 展 中 关 系 重 大 的 公 共性 问 题 。 概 括 说 来 , 这
9、些 问 题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维 持 现 实 社 会 的 正 常 运 转 ; 排 除 现 实 社 会 运 转 中 的 阻 碍 ; 国 家 和 社 会 发 展 趋 势 的 预 测 和 发 展 规 划 的 制 定 。( 4 )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 是 指 从 提 出 公 共 问 题 、 认 定 问 题 到 进 入 政 府 议 程 制定 解 决 方 案 , 并 通 过 审 定 使 方 案 成 为 最 终 决 策 的 一 整 套 法 定 的 民 主 政 治程 序 。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对 于 保 障 政 策 的 公 共 性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人 民 代 表 或 是 国
10、 会 议 员 可 以 通 过 这 种 民 主 程 序 将 民 众 的 意 愿 反 映 到 决策 机 构 中 , 以 保 障 民 众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能 够 及 时 进 入 政 府 议 程 并 得 到 有 效解 决 。 不 同 的 价 值 认 识 和 冲 突 的 利 益 关 系 可 以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商 讨 、 协调 、 整 合 、 集 中 , 最 终 形 成 多 方 认 可 的 公 共 决 策 。 由 于 民 主 程 序 的 限 定 , 意 见 被 最 终 否 决 的 少 数 人 也 必 须 接 受 多 方 认 同的 公 共 决 策 , 这 样 可 以 提 高 决 策
11、 效 率 。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是 保 障 政 策 充 分 体 现 公 共 性 的 关 键 环 节 。4 公 共 政 策 的 体 现 形 式在 现 实 中 , 政 府 发 布 和 执 行 的 公 共 政 策 可 以 具 体 地 体 现 为 多 种 形 式 。 方针 、 路 线 、 战 略 、 规 划 、 规 章 、 条 例 、 决 定 、 办 法 、 方 法 以 及 法 律 、 法规 等 , 都 是 公 共 政 策 的 具 体 体 现 形 式 。( 1 ) 方 针 、 路 线 、 战 略 体 现 的 是 宏 观 的 政 策 , 从 方 向 上 把 握 着 国 家 与 社会 的 发 展 ;
12、( 2 ) 规 划 、 规 章 、 条 例 、 决 定 、 办 法 、 方 法 等 表 现 的 是 较 为 具 体 的 政策 ;( 3 ) 法 律 是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实 践 检 验 的 、 以 相 对 稳 定 的 形 式 体 现 的 公 共 政策 。公 共 政 策 可 以 分 为 法 律 形 式 的 政 策 和 非 法 律 形 式 的 政 策 ; 另 一 方 面 也 必须 要 认 识 到 法 律 与 政 策 存 在 明 显 的 区 别 , 不 能 将 二 者 等 同 起 来 。 两 者 的区 别 可 以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法 律 具 有 相 对 的 稳
13、 定 性 。 法 律 一 经 建 立 和 执 行 , 将 在 一 个 相 当 长 的时 间 内 成 为 一 种 社 会 规 范 。( 2 ) 政 策 是 法 律 建 立 和 修 订 的 基 础 。 非 法 律 形 式 的 政 策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实 际 执 行 之 后 , 用 相 对 稳 定 的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 就 形 成 了 法 律 。( 3 )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政 策 比 法 律 具 有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 非 法 律 性 的 政 策 在执 行 中 则 可 以 在 坚 持 政 策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发 挥 政 策 的 灵 活 性
14、, 辅 助于 各 种 有 效 的 策 略 , 创 造 性 地 达 到 政 策 目 标 。二 、 公 共 政 策 的 社 会 作 用 与 特 征1 公 共 政 策 与 国 家 政 治公 共 政 策 可 以 集 中 反 映 国 家 政 治 , 其 本 身 又 是 国 家 政 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 这 是 其 最 根 本 的 特 征 。 公 共 政 策 从 本 质 上 集 中 反 映 国 家 政 治 , 可 以体 现 在 四 个 方 面 :( 1 ) 政 治 系 统 中 各 种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运 作 过 程 的 核 心 就 是 制 定 和 输 出 公共 政 策 。( 2 )
15、 公 共 政 策 的 具 体 内 容 可 以 说 明 国 家 政 府 对 具 体 问 题 关 心 和 解 决 的 程度 , 可 以 说 明 全 社 会 对 该 项 问 题 的 认 识 达 到 了 相 对 一 致 。( 3 ) 公 共 政 策 为 社 会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奠 定 基 础 。( 4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与 输 出 过 程 , 可 以 直 接 说 明 一 个 国 家 政 治 系 统 的 运作 状 况 。2 公 共 政 策 的 社 会 作 用公 共 政 策 的 社 会 作 用 主 要 就 是 通 过 控 制 指 引 社 会 行 为 来 解 决 社 会 公 共
16、 问题 , 保 障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良 性 运 转 与 协 调 发 展 。( 1 ) 控 制 指 引 社 会 行 为社 会 行 为 的 方 向 既 可 以 受 到 “无 形 ”的 控 制 和 指 引 , 也 可 以 受 到 “有 形 ”的控 制 和 指 引 。 市 场 规 律 和 公 共 政 策 则 是 两 种 典 型 的 控 制 指 引 手 段 。 古 典 经 济 学 家 亚 当 斯 密 在 其 经 典 性 著 作 国 富 论 中 试 图 证 明 , 经济 活 动 是 由 一 只 “无 形 的 手 ”, 即 市 场 机 制 所 驱 使 , 以 最 佳 的 方 式 来 配 置资 源 进
17、 行 社 会 生 产 , 并 以 此 达 到 国 民 财 富 的 最 大 化 。 公 共 政 策 是 一 只 “有 形 的 手 ”, 通 过 社 会 体 制 和 行 为 规 则 的 制 定 , 以 有形 的 方 式 和 具 体 的 内 容 控 制 和 指 引 着 社 会 行 为 。a 积 极 主 动 的 行 为 控 制 指 引 方 式 体 现 为 政 府 为 解 决 某 一 公 共 问 题 采 取了 积 极 的 态 度 和 行 动 , 制 定 和 执 行 一 种 积 极 的 政 策 ;b 消 极 被 动 的 行 为 控 制 指 引 方 式 体 现 为 政 府 对 某 一 社 会 现 象 或 是
18、 采 取否 定 的 态 度 和 行 动 , 或 是 采 取 放 任 和 不 干 涉 态 度 , 制 定 和 执 行 一 种 消 极的 否 定 性 政 策 或 放 任 性 政 策 。图 1 -1 社 会 行 为 的 控 制 与 指 引( 2 ) 保 障 社 会 的 良 性 运 转 和 协 调 发 展 社 会 的 良 性 运 转 和 协 调 发 展 可 以 理 解 为 社 会 安 定 , 公 共 行 为 有 法 可依 、 有 章 可 循 , 经 济 稳 定 增 长 , 供 需 均 衡 , 人 均 收 入 与 生 活 水 平 稳 步 提高 。 社 会 的 非 良 性 运 转 和 非 协 调 发 展
19、可 以 具 体 地 体 现 为 一 系 列 社 会 公 共 问题 的 出 现 。 政 府 每 制 定 和 发 布 一 项 公 共 政 策 , 都 是 针 对 现 实 中 公 共 问 题 的 解 决 来进 行 。 因 此 , 从 公 共 问 题 出 发 , 以 解 决 问 题 为 最 终 目 的 所 制 定 和 执 行 的公 共 政 策 , 必 然 要 发 挥 保 障 社 会 良 性 运 转 和 协 调 发 展 的 作 用 。3 公 共 政 策 的 特 征公 共 政 策 作 为 国 家 和 社 会 政 治 的 集 中 反 映 以 及 社 会 公 共 行 为 的 控 制 和 指引 手 段 , 以
20、社 会 良 性 运 转 和 协 调 发 展 为 目 的 , 具 有 的 明 显 特 征 为 :( 1 ) 公 共 性政 策 的 公 共 性 是 指 公 共 政 策 总 要 体 现 最 广 大 民 众 的 意 愿 并 代 表 最 广 大 民众 的 利 益 , 解 决 民 众 最 关 心 的 公 共 问 题 。 在 内 容 上 , 政 策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是 根 据 最 广 大 民 众 的 意 愿 , 通 过 政 府工 作 程 序 所 认 定 的 公 共 问 题 。 在 制 定 程 序 上 , 从 问 题 认 定 、 方 案 规 划 到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 所 有 方 向 性的
21、 重 大 问 题 都 要 经 由 法 定 的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 2 ) 权 威 性政 策 的 权 威 性 是 指 公 共 政 策 一 旦 制 定 和 执 行 , 对 全 社 会 来 说 , 便 成 为 一种 有 约 束 力 的 行 动 准 则 和 行 为 规 范 ,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 必 然 要 受 到 相 应 的处 罚 。 公 共 政 策 之 所 以 具 有 权 威 性 , 是 因 为 : 公 共 政 策 具 有 合 法 性a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可 由 两 个 方 面 得 到 体 现 :第 一 , 它 经 由 合 法 的 社 会 权 威 部 门 制 定 和 发 布
22、 ;第 二 , 它 的 产 生 经 由 了 正 常 的 法 律 程 序 。b 政 治 系 统 的 核 心 必 须 本 身 取 得 合 法 性 , 才 能 使 自 己 制 定 发 布 的 政 策具 有 合 法 意 义 。 政 治 系 统 具 有 合 法 性 依 据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第 一 , 经 由 法 律 程 序 , 通 过 民 主 选 举 建 立 的 政 权 ;第 二 , 依 据 传 统 政 治 文 化 习 俗 世 袭 或 变 相 世 袭 的 政 权 ;第 三 , 依 据 广 大 人 民 意 愿 通 过 暴 力 革 命 取 得 的 政 权 。 违 背 公 共 政 策 要 受 到 相
23、 应 的 处 罚在 一 个 法 制 社 会 中 , 一 切 合 法 化 的 政 策 , 都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也 都 具 有 相应 的 制 裁 措 施 。 违 反 政 策 与 制 裁 相 关 联 , 使 公 共 政 策 具 有 强 烈 的 权 威性 。( 3 ) 目 标 性政 策 的 目 标 性 是 指 每 一 项 政 策 的 制 定 都 含 有 自 己 的 方 向 和 目 标 , 即 没 有无 目 标 的 政 策 。 公 共 政 策 的 最 终 目 标 就 是 要 解 决 有 关 的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 在 一 些 特 定 的 历 史 阶 段 , 或 针 对 一 些 特 定
24、 的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 由 于 对 问题 认 识 得 不 准 确 、 不 透 彻 , 便 会 制 定 出 模 糊 甚 至 错 误 的 政 策 目 标 。 现 代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 也 会 使 政 策 目 标 呈 现 出 复 杂 化 和 矛 盾化 。( 4 ) 实 效 性政 策 的 实 效 性 是 指 公 共 政 策 都 有 实 际 效 益 的 要 求 , 即 政 策 过 程 中 包 含 着成 本 费 用 和 效 益 的 关 系 。 一 项 政 策 的 最 佳 效 果 是 物 质 与 精 神 两 方 面 都 取 得 较 大 的 效 益 。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
25、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公 共 政 策 效 益 的 展 现 有 时 是 在 短 期 内 可 以 看 到 的 , 有 时 则 需 要 很 长 的时 间 。( 5 )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政 策 的 原 则 性 是 指 公 共 政 策 一 旦 形 成 便 规 定 了 行 为 的 原 则 , 这 一 点 由其 权 威 性 所 决 定 。 政 策 原 则 不 可 违 背 , 谁 违 背 政 策 原 则 , 谁 就 要 受 到 相应 的 制 裁 。 政 策 的 灵 活 性 不 等 于 可 以 违 背 政 策 原 则 ; 政 策 的 灵 活 性 是 指 在 不 违 背 政 策 原 则
26、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通 过 不 同 的 政 策执 行 方 式 来 达 到 政 策 目 的 , 即 原 则 是 死 的 , 方 法 是 活 的 。a 对 于 政 策 条 文 规 定 不 具 体 的 地 方 ,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宽 松 执 行 。b 在 政 策 未 明 确 限 制 的 范 围 内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大 胆 地 、 灵 活 地 放 手 工作 也 可 以 体 现 政 策 的 灵 活 性 。( 6 ) 动 态 过 程 性政 策 的 动 态 过 程 性 是 指 公 共 政 策 本 身 是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再 到 终 结 的 动 态 运行 过 程 。
27、 公 共 政 策 来 源 于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解 决 的 需 求 , 围 绕 着 公 共 问 题 如何 解 决 , 公 共 政 策 开 始 了 自 己 多 个 环 节 构 成 的 动 态 运 行 过 程 。 这 种 动 态运 行 过 程 包 括 认 定 政 策 问 题 、 规 划 政 策 方 案 、 确 定 最 终 决 策 、 政 策 的 合法 化 、 政 策 执 行 、 政 策 评 估 、 政 策 终 结 等 过 程 环 节 。三 、 公 共 政 策 的 分 类1 分 类 的 角 度公 共 政 策 的 分 类 与 其 他 事 物 分 类 有 相 同 的 原 理 , 从 不 同 的 角
28、 度 可 以 将 公共 政 策 分 成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众 多 的 分 类 角 度 中 , 政 策 功 能 的 分 类 角 度 和政 治 层 次 的 分 类 角 度 , 能 够 更 清 楚 地 体 现 公 共 政 策 的 实 质 与 作 用 。 从 这两 个 角 度 把 握 政 策 分 类 , 对 于 政 策 科 学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2 功 能 角 度 的 政 策 分 类( 1 ) 主 导 性 与 辅 助 性 政 策从 政 策 的 主 导 或 辅 助 功 能 角 度 可 将 其 分 为 主 导 性 与 辅 助 性 政 策 。 主 导 性 政 策
29、 是 指 解 决 现 实 公 共 问 题 的 政 策 , 包 括 政 府 采 取 行 动 的 主 导目 标 、 方 向 、 具 体 步 骤 与 措 施 。 辅 助 性 政 策 是 指 组 织 、 落 实 主 导 性 政 策 的 政 策 , 是 主 导 性 政 策 目 标 顺利 实 现 的 保 障 性 政 策 , 包 括 政 策 制 定 的 程 序 和 政 策 执 行 的 策 略 。 主 导 性 与 辅 助 性 政 策 的 分 类 在 法 律 形 式 的 政 策 上 体 现 得 最 为 明 显 。 为了 更 好 地 提 高 政 策 效 率 , 政 府 可 以 把 解 决 同 一 问 题 的 主
30、导 性 政 策 和 辅 助性 政 策 合 为 一 个 政 策 文 本 来 发 布 。( 2 ) 提 取 性 与 分 配 性 、 再 分 配 性 政 策从 政 策 的 社 会 资 源 提 取 与 利 益 分 配 功 能 出 发 , 可 将 公 共 政 策 分 为 资 源 提取 性 政 策 、 利 益 分 配 性 政 策 和 再 分 配 性 政 策 。 资 源 提 取 性 政 策 是 指 政 府 从 国 内 或 国 外 环 境 中 提 取 资 源 的 政 策 。 通 过政 策 提 取 的 资 源 是 政 府 得 以 维 持 和 运 转 的 经 济 与 物 质 来 源 , 也 是 公 共 事业 发
31、展 建 设 的 物 质 保 障 。 分 配 性 政 策 , 一 是 指 国 家 向 全 社 会 或 社 会 某 一 领 域 提 供 经 济 资 助 或 资源 投 入 的 政 策 ; 二 是 指 工 薪 报 酬 发 放 管 理 政 策 。 再 分 配 性 政 策 是 指 政 府 通 过 公 共 权 力 将 一 部 分 人 的 利 益 合 法 地 再 分 配给 另 外 一 部 分 人 的 政 策 。 其 目 的 是 缩 小 贫 富 差 距 、 保 障 分 配 公 平 、 加 强社 会 保 障 。( 3 ) 行 为 限 制 性 与 行 为 自 我 调 节 性 政 策从 政 策 对 公 共 行 为 的
32、 限 制 功 能 这 一 角 度 出 发 , 可 将 政 策 分 为 行 为 限 制 性政 策 和 行 为 自 我 调 节 性 政 策 。 行 为 限 制 性 和 行 为 自 我 调 节 性 政 策 都 是 通过 明 文 的 行 为 规 范 来 保 障 社 会 秩 序 。 对 某 一 种 或 某 一 领 域 的 公 共 行 为 进行 合 理 限 制 , 受 益 的 是 全 社 会 。 行 为 限 制 性 政 策 是 指 通 过 规 章 制 度 对 公 共 行 为 进 行 具 体 的 合 理 限 制 的政 策 , 也 可 称 为 规 制 性 政 策 。 行 为 自 我 调 节 性 政 策 是 指
33、 规 定 了 不 具 体 的 政 策 原 则 , 在 政 策 原 则 下 公共 行 为 可 以 自 我 调 节 和 控 制 的 政 策 。( 4 ) 实 质 性 与 符 号 性 ( 象 征 性 ) 政 策从 政 策 是 否 发 挥 实 质 性 的 功 能 出 发 , 可 将 公 共 政 策 分 为 实 质 性 政 策 和 符号 性 政 策 。 实 质 性 政 策 是 指 具 有 到 位 的 物 质 资 源 投 入 , 有 明 确 的 执 行 授 权 , 对 政策 调 适 对 象 或 是 有 明 确 的 切 实 利 益 提 供 , 或 是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行 为 , 同 时有 严 密 的
34、 组 织 程 序 辅 助 执 行 的 政 策 。 符 号 性 政 策 在 内 容 上 没 有 物 质 资 源 与 实 权 、 实 利 的 提 供 , 对 调 适 对 象来 说 , 其 只 是 一 种 号 召 或 舆 论 , 不 一 定 实 质 性 地 执 行 。3 层 次 角 度 的 政 策 分 类( 1 ) 国 家 基 本 政 策国 家 基 本 政 策 是 指 一 个 国 家 管 理 和 发 展 的 根 本 指 导 思 想 与 大 政 方 针 , 从本 质 与 方 向 上 规 范 着 国 家 与 社 会 。 对 于 一 个 国 家 和 社 会 制 度 来 讲 , 基 本政 策 可 以 在 以
35、 下 几 个 方 面 得 到 体 现 : 宪 法 与 宪 法 的 解 释宪 法 是 一 个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 规 定 了 国 家 的 性 质 、 国 体 、 政 体 和 公 民 的 基本 职 责 , 是 国 家 精 神 最 基 本 的 体 现 。 宪 法 的 解 释 是 对 宪 法 的 进 一 步 具 体说 明 , 更 加 明 确 了 宪 法 的 含 义 。 作 为 国 家 或 社 会 指 导 思 想 的 政 治 思 想 理 论作 为 国 家 或 社 会 指 导 思 想 的 政 治 思 想 理 论 是 全 社 会 的 思 想 理 论 基 础 , 也是 确 定 国 家 和 社 会 基
36、本 方 针 的 重 要 依 据 , 甚 至 是 一 种 核 心 依 据 。 执 政 党 的 纲 领执 政 党 是 掌 握 着 国 家 治 理 权 力 和 社 会 发 展 方 向 的 政 党 。 它 通 过 自 己 的 纲领 把 握 着 社 会 发 展 方 向 , 通 过 自 己 在 政 府 机 构 中 的 代 表 执 行 国 家 治 理 的职 能 。 国 家 领 袖 的 政 治 性 宣 言 或 文 告国 家 领 袖 作 为 政 治 权 威 人 士 , 针 对 社 会 管 理 和 发 展 问 题 所 提 出 的 宏 观 性政 治 宣 言 、 言 论 或 文 告 , 都 体 现 着 整 个 国 家
37、 的 态 度 和 方 向 , 从 而 也 就 成为 国 家 基 本 政 策 的 体 现 。 国 家 管 理 和 发 展 的 方 针 、 战 略在 不 同 的 历 史 时 期 , 针 对 不 同 的 社 会 现 状 和 不 同 的 政 策 问 题 , 每 个 国 家都 有 自 己 宏 观 的 发 展 方 向 , 以 及 实 现 国 家 管 理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方 针 、 战略 , 这 些 内 容 也 构 成 一 个 国 家 基 本 政 策 的 重 要 部 分 。( 2 ) 社 会 各 领 域 的 管 理 和 发 展 政 策在 国 家 基 本 政 策 的 指 导 下 , 政 府 将 针 对
38、 具 体 社 会 领 域 的 管 理 和 发 展 , 制定 和 执 行 相 关 的 政 策 。 政 治 政 策政 治 政 策 作 为 公 共 政 策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指 政 府 按 照 民 众 意 愿 , 通 过 法 定政 治 程 序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政 治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行 为 规 范 。a 政 治 政 策 可 以 包 括 政 权 巩 固 和 建 设 政 策 、 法 制 政 策 、 军 事 国 防 政策 、 外 交 政 策 、 政 党 政 策 、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政 策 、 民 族 政 策 、 宗 教 政 策 、侨 务 政 策 等 。b 政 治
39、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可 概 括 为 三 项 :第 一 , 保 障 政 治 社 会 化 , 将 主 导 的 政 治 思 想 理 论 转 化 为 全 体 国 民 的 政 治观 念 ;第 二 , 规 划 指 导 社 会 政 治 的 发 展 方 向 ;第 三 , 规 范 社 会 政 治 行 为 。 经 济 政 策经 济 政 策 是 指 政 府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通 过 法 定 政 治 程 序 制 定 和 执 行的 经 济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行 为 规 范 。a 经 济 政 策 包 括 产 业 政 策 、 财 政 税 收 政 策 、 货 币 金 融 政 策 、
40、 工 商 管 理政 策 、 劳 动 工 资 政 策 、 产 品 计 量 监 督 政 策 、 商 品 进 出 口 政 策 等 。b 经 济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可 以 概 括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 规 划 指 引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方 向 , 使 社 会 经 济 朝 着 最 有 利 的 方 向 发展 ;第 二 , 保 障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促 使 社 会 生 产 力 和 国 民 财富 不 断 增 长 ;第 三 , 保 障 公 共 资 金 的 筹 集 , 保 障 社 会 公 共 需 求 的 满 足 ;第 四 , 规 范
41、 社 会 经 济 行 为 , 保 障 社 会 经 济 领 域 的 规 范 运 作 。 社 会 政 策社 会 政 策 是 指 政 府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通 过 法 定 政 治 程 序 制 定 和 执 行的 社 会 管 理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行 为 规 范 。a 社 会 政 策 包 括 人 口 政 策 、 户 籍 身 份 管 理 政 策 、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 交 通管 理 政 策 、 环 境 卫 生 与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 犯 罪 处 罚 政 策 等 。b 社 会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可 以 概 括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42、 , 规 范 社 会 行 为 , 保 障 社 会 秩 序 ,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人 文 环 境 ;第 二 , 治 理 保 护 自 然 环 境 , 优 化 人 类 生 存 的 自 然 条 件 ;第 三 , 增 进 社 会 福 利 , 实 施 社 会 保 障 ,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生 平 , 促 进 社 会 稳定 发 展 。 教 科 文 政 策教 科 文 政 策 是 指 政 府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通 过 法 定 政 治 程 序 制 定 和 执行 的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行 为 规 范 。a 教 科 文 政 策 包 括
43、 教 育 政 策 、 科 研 政 策 、 技 术 引 进 政 策 、 新 闻 出 版 政策 、 体 育 事 业 发 展 政 策 等 。b 教 科 文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可 以 概 括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 规 划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领 域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发 展 规 模 , 以 保 障 社 会精 神 文 明 领 域 的 发 展 与 经 济 、 政 治 、 社 会 领 域 的 发 展 相 适 应 ;第 二 , 保 障 科 学 技 术 的 创 新 , 保 障 创 新 的 科 学 技 术 向 直 接 生 产 力 的 转化 ;第 三 , 发 展 文
44、化 事 业 , 保 障 社 会 文 化 生 活 需 求 的 满 足 ;第 四 , 制 定 行 为 规 范 , 保 障 社 会 精 神 文 明 领 域 的 健 康 发 展 。( 3 ) 地 方 政 策地 方 政 策 是 指 在 国 家 基 本 政 策 和 社 会 各 领 域 管 理 和 发 展 政 策 的 方 向 和 原则 下 ,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针 对 自 己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特 点 , 通 过 法 定 政 治 程 序制 定 和 推 行 的 适 合 本 地 区 公 共 事 务 的 政 策 。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权 治 理a 军 事 国 防 政 策 、 外 交 政 策
45、、 国 家 安 全 政 策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政 策 以 及其 他 国 家 基 本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是 中 央 政 府 的 职 责 ;b 社 会 治 安 、 环 境 卫 生 、 医 疗 保 健 、 社 会 保 障 、 微 观 经 济 发 展 等 , 其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属 于 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责 ;c 教 育 、 科 技 、 公 共 补 贴 、 公 共 交 通 等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则 属 于 中 央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的 职 责 。 中 央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国 家 基 本 政 策 和 社 会 各 领 域 管
46、 理 发 展 政 策 , 对 地 方来 说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a 由 于 中 央 政 策 是 针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战 略 方 向 而 制 定 , 带 有 极 大 的 原 则性 , 因 此 中 央 政 策 在 地 方 上 执 行 需 要 根 据 地 方 具 体 情 况 进 一 步 具 体 化 ;b 由 于 中 央 政 策 是 针 对 全 国 普 遍 情 况 而 制 定 , 所 以 带 有 极 大 的 普 遍性 , 有 的 内 容 不 能 适 应 地 方 的 特 殊 情 况 , 因 此 需 要 针 对 特 殊 情 况 制 定 地方 政 策 以 补 充 中 央 政 策 ;c 由 于
47、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管 理 职 能 不 同 , 因 此 , 需 要 地 方 政 策 直 接 处 理 中央 政 策 之 外 的 地 方 公 共 事 务 。1 .2 课 后 习 题 答 案一 、 名 词 解 释1 政 策答 : 政 策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从 广 义 上 讲 , 政 策 是 指 国 家 政 府 、 非 政 府公 共 组 织 、 企 业 集 团 ,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系 统 , 为 解 决 一 些 问 题 而 制 定 和 推行 一 定 的 行 动 方 针 、 行 动 计 划 和 行 为 准 则 的 总 称 。 从 狭 义 上 讲 , 政 策 主要 是 指 政
48、 府 通 过 法 定 的 民 主 程 序 根 据 人 民 意 愿 所 制 定 和 推 行 的 行 动 方 针和 行 为 准 则 。2 公 共 政 策答 : 公 共 政 策 是 指 以 政 府 为 代 表 的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针 对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的 解决 , 通 过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行 动 方 针 和 行 为 准 则 。 可 以 从 以 下三 个 方 面 理 解 其 基 本 内 涵 :( 1 )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是 指 有 权 决 定 和 实 施 国 家 与 社 会 管 理 的 权 力 机 构 。 公共 权 力 机 构 包 括 : 国
49、家 政 府 : 立 法 、 司 法 、 行 政 系 统 最 有 代 表 性 ; 执 政 党 组 织 ;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 国 际 组 织 ; 社 会 政 治 系 统 中 的 权 威 人 士 。( 2 )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 可 以 体 现 为 国 家 和 社 会 运 转 发 展 中 关 系 重 大 的 公 共性 问 题 。 概 括 说 来 , 这 些 问 题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维 持 现 实 社 会 的 正 常 运 转 ; 排 除 现 实 社 会 运 转 中 的 阻 碍 ; 国 家 和 社 会 发 展 趋 势 的 预 测 和 发 展 规 划 的 制 定 。( 3
50、 )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 是 指 从 提 出 公 共 问 题 、 认 定 问 题 到 进 入 政 府 议 程 制定 解 决 方 案 , 并 通 过 审 定 使 方 案 成 为 最 终 决 策 的 一 整 套 法 定 的 民 主 政 治程 序 。3 宏 观 政 策答 : 宏 观 政 策 是 指 保 持 经 济 总 量 的 基 本 平 衡 ,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的 优 化 , 引导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 迅 速 、 健 康 发 展 , 推 动 社 会 全 面 进 步 的 经 济 措 施 。 从方 向 上 把 握 着 国 家 与 社 会 的 发 展 , 这 种 政 策 往 往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