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0 .1复习笔记0 .2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篇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1 .1复习笔记1 .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法的概念和本质2 .1复习笔记2 .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3 .1复习笔记3 .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4 .1复习笔记4 .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篇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五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5 .1复习笔记5 .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6 .1复习笔记6 .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社会主义法与经济7 .1复习笔记7 .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8 .1复习笔记8 .2课后习题详解第
2、九章社会主义法与文化9 .1复习笔记9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1 0 .1复习笔记1 0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治1 1 .1复习笔记1 1 .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篇法律调整、法的创制、法的实施第十二章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 2 .1复习笔记1 2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法的创制(立法活动)1 3 .1复习笔记1 3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法的渊源1 4 .1复习笔记1 4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法律规范1 5 .1复习笔记1 5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法的体系1 6 .1复习笔记1 6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七章法的实施1 7 .1复习笔记1 7 .2课
3、后习题详解第十八章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1 8 .1复习笔记1 8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法律关系1 9 .1复习笔记1 9 .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章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2 0 .1复习笔记2 0 .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 0 1 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代码6 2 3)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2 0 1 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代码6 0 5)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2 0 1 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代码6 0 5)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2 0 1 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代码8 2 1)考研真题2 0 1 4
4、年宁波大学法学院综合课1(代码6 2 1)考研真题(A卷)2 0 1 3年宁波大学法学院综合课1(代码6 2 1)考研真题(A卷)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0 .1复习笔记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律现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还研究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研究制约着法的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状况,特别是要研究归
5、根到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状况。但研究这些非法律的现象,仍然是为了认识法律现象,所以,法学研究的对象仍应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1)法学的性质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阶层、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2)法学的职能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应用的职能。任何社会科学都是人们对具体社会现象进行抽象思维后更深入的概括。社会科学都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法学当然也具有这种职能。
6、法学是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识与观点的系统,它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能促使人们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这就是法学的意识形态职能。法学在阐明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总是要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面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无论在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完善立法方面,还是在对现行法作出科学的解释、改进法的实施、合理利用法律技术方面,法学都是为现实的法律实践服务的。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法学的产生条件要有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要有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2)
7、法学的发展中国法学的发展a春秋战国时期,有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学说,以及强调道德感化作用、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学说。b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以商鞅、韩非的“明法审令”、“事皆决于法”的思想为指导。c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学成为儒家经学的奴婢。从此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它也吸收了法家思想中某些合理的成分,实行所谓的“儒法交融”、“内儒外法”。d鸦片战争以后,在法学领域中,一方面仍保留着封建的法律思想,另一方面也传入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外国法学的发展a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不同的法学
8、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等。b中世纪的西欧,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c在1 2世纪至1 6世纪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d1 7世纪至1 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e到了1 9世纪至2 0世纪,为适应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包括:(1)
9、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级法学以唯心史观为指导,都不可能对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作出真正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2)阶级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权利与法律要求的体现,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剥削阶级法学,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压迫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与科学性是一致的。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要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是党性所要求的),就必须如实地认识事
10、物,科学地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这是科学性所要求的),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要求科学性,而科学性又是实现党性的保证。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客观主义”,但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一定的社会制度服务的,标榜“客观主义”恰恰是不客观的表现,恰恰是其阶级性的表现。(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抹杀和掩盖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与否认
11、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法学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把法视为永恒的现象,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与国家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法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3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步骤包括:(1)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
12、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2)必须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国内外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出现的新课题,研究法学的基本原理。(3)研究古今中外的政治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传统,结合我国的实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4)在法学研究领域要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形成一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局面,
13、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贡献力量。4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制的原理和论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是学习法理学应着重掌握的内容,主要包括:(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法治的理论;(6)关于人权的
14、理论;(7)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8)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法治重在教育的理论;(9)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 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改进和提高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的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治的原理和论述,其核心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个核心的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
15、理念反映了我们对民主、法治问题的深刻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1法学体系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逻辑学;法社会学和更细划分的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伦理学、法文化学等;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划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等。(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法律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
16、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或称生态法学);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军事法学等。(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等。(5)国际法学,是指一切对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等。其中国际公法学是本来意义上的国际法学,而其他只是在涉及国家的问题的意义上,才被列入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
17、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计学等。2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经济、国
18、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律调整的过程和机制,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其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故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在整个
19、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四、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法学、法学理论的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包含关于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法学、法理学的任务则在于把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具体地应用于法律现实,把哲学的概念和辩证法的范畴,转化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达到比历史唯物主义更加具体地认识法律现象的程度。因此,可以把法学、法理学
20、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而现在的法理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或者说研究方向就是法哲学。2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经济学阐明的是社会生活的物质的、经济的内容及规律性。法理学则要联系这些内容研究它的法律形式。管理国家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这就要求首先要搞清楚经济规律。但既然要管理国家(运用国家权力),还要搞清楚如何运用国家政权、利用客观规律为人民谋福利,确认人们在法律上正当的权利和自由。这就要懂得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一系列特殊的规律性。例如,如何制定法律,如何确定不同主体(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正确结合起来,等等,就是法理学根据经济学已经阐明的规律应该
21、进一步研究的问题。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更为紧密。一方面,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也找不到脱离政治学的法学。另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中,很难找到与法制毫无联系的政治学,也很难找到与法学无关的政治学。政治学是以国家、政府、政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而国家、政府的组织与活动,各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等等又脱离不开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实际上是一门如何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来化解社会矛盾的学问。学习法学必须学习政治学;学习政治学也必然涉及法学;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就很难懂得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同样,弄懂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
22、究所要求的。4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法社会学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法与伦理、道德以及人们的心理状态的联系十分紧密。犯罪现象从根本上看来都有经济的原因,但现在有许多犯罪,并不一定有直接的经济原因,而往往同社会风尚、道德问题、思想意识、社会和个人的心理等直接相关。道德和法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们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互相制约,所以,研究道德的伦理学与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联系十分紧密。此外,人们的行为同人们的心理状态直接有关,故法学、法理学与心理学也有密切关系,法律意识就包括了法律心理,而犯罪心理学则是法律心理学的组成部分。5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一方
23、面,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为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新技术的引进利用问题,专利问题,等等;另一方面,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也可以将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法学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水平。利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成就研究法律现象,综合地、系统地在动态中研究建立、运用和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调整系统,是法学和法理学发展的一个趋势。五、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学习法理学
24、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支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学习法理学对于学习和深入研究部门法学及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有普遍的指导意义。(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和作用,才能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立国之本、强国之路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25、我国法学、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也大体是由以上四个层次且层层渗透的方法构成,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系列理论原则、逻辑手段和方法、方式的总和。现从以下方面分析:(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又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掌握
26、事实真相、实际的数据,作为研究的根据。历史考察的方法,就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去分析、考察法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相互作用的历史,批判地继承历史上中外法学研究的成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法理学研究要努力应用最新的科学方法,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a运用系统论的方法研究法,要把法律制度(系统)(1 eg alsy stem)作为一种有着多种成分的、多层次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具有特殊调整功能和整体目的的特殊的社会调整系统,研究法律制度(系统)与社会一般调整系统的关系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b控制论的方法,是指研究控制系统如何通过调节器的信
27、息调节功能,达到对受控系统进行恰当调节和控制的最佳效果。法和法制本身就是社会控制系统,是在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人们行为中各种现象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实施法律规范,达到指引、影响、调节和控制人们相互关系中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和正常发展。c信息论的方法,是指通过研究有关领域的信息的数量、传递、交换与储存的方式等内容,为正确决策、实行最佳控制效果提供科学的依据。运用信息论的方法研究法律决策,要求有畅通的渠道,以有序而不乱的方式获取社会生活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通过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和法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效果反馈的信息,综合研究作出新的正确决策,以达到对社会生活、经济建设诸方面
28、最佳的法律调整。(3)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包括:社会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法律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0 .2课后习题详解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答:(1)法学法学的概念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律现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还研究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过程,
29、研究制约着法的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状况,特别是要研究归根到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状况。但研究这些非法律的现象,仍然是为了认识法律现象,所以,法学研究的对象仍应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2)法理学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a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b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
30、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c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律调整的过程和机制,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 9世纪4 0年代。它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分析、揭露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并在批判继承以往的法学和社会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产生给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其中包括法学,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有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法学才走上了真正、严格的科学发展的道路。马克思
31、主义法学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际经验,批判地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思想文化中一切积极的因素,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与发展最基本的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既有鲜明的党性,也有深刻的科学性,其党性和科学性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反映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要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最基本的发展规律。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答:中国当代的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
32、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律现象。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学习法学应首先学好法理学,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其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所以,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
33、性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故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答:(1)学习和研究法学、法理学应该保持正确严谨的态度,认识到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的重要意义,具体分析包括:学习法理学有
34、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支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学习法理学对于学习和深入研究部门法学及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
35、则和作用,才能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立国之本、强国之路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学习和研究法学、法理学的方法我国法学、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也大体是由以上四个层次且层层渗透的方法构成,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系列理论原则、逻辑手段和方法、方式的总和。现从以下方面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
36、统一,又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方法。a社会调查的方法,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掌握事实真相、实际的数据,作为研究的根据。b历史考察的方法,就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去分析、考察法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相互作用的历史,批判地继承历史上中外法学研究的成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服务。c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法理学研究要努力应用最新的科学方法,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第一,运用系统论的方法研究法,要把法律制度(系统)作为一种有着多种成分的、多层次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具有特
37、殊调整功能和整体目的的特殊的社会调整系统,研究法律制度(系统)与社会一般调整系统的关系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第二,控制论的方法,是指研究控制系统如何通过调节器的信息调节功能,达到对受控系统进行恰当调节和控制的最佳效果。法和法制本身就是社会控制系统,是在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人们行为中各种现象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实施法律规范,达到指引、影响、调节和控制人们相互关系中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和正常发展。第三,信息论的方法,是指通过研究有关领域的信息的数量、传递、交换与储存的方式等内容,为正确决策、实行最佳控制效果提供科学的依据。运用信息论的方法研究法律决策,要求有畅通的渠道,以有序而
38、不乱的方式获取社会生活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通过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和法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效果反馈的信息,综合研究作出新的正确决策,以达到对社会生活、经济建设诸方面最佳的法律调整。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包括:社会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等。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法律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第一篇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1 .1复习笔记一、社会调整及其分类1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是指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
39、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2社会调整的分类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社会调整根据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可分为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外在调整则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2)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外在的社会调整根据其给予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可分为肯定性的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的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对服从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鼓励,达到促进一定行为的目的。否定
40、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制裁的方式,如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目的。(3)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可分为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和正式的社会调整。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来执行,无须专门人员负责,如嘲笑、流言飞语、批评、排斥、赞扬等。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不仅得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4)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没有普遍适
41、用的规则依据,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它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有效,问题每出现一次,就要重新处理一次。规范性调整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只要出现规则所规定的那种情况,就可以反复适用。(5)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社会调整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措施,根据解决冲突是否需要第三方干预社会调整可分为由自己解决和由第三方解决两种社会调整措施。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通过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
42、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社会规则和秩序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即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但是,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与其经济、组织和文化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1)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于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2)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们遵守规则主要是出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
43、而不是出于外部压力的结果。(3)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4)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法的产生过程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的发展和由此而引起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是最主要的原因。2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法的产生过程也与氏族组织本身的变化密切相关。3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在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变化。4法产生的标志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
44、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庭、警察、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5不同的国度法的产生的特点四、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不是法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的区别可以概括为:(1)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
45、;而法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是否与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在社会本质上的区别。(2)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依靠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而实施;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而实施的。是否与国家权力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在社会调整形式上的重大区别。1 .2课后习题详解1什么是社会调整?如何理解社会调整是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答:社会调整又称社会控制,是指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
46、程。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属性。社会调整正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因此,社会调整是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2社会调整有哪些基本分类?想一想它们与法有何关系?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社会调整作以下分类:(1)社会调整根据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可分为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外在调整则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在任何一
47、个社会都存在,二者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2)外在的社会调整根据其给予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可分为肯定性的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的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对服从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鼓励,达到促进一定行为的目的;否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制裁的方式,如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目的。在社会调整的措施中,奖励与制裁往往是并用的。(3)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可分为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和正式的社会调整。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来执行,无须专门人员负责,如嘲笑、流言飞语、批评、排斥
48、、赞扬等;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不仅得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在现代社会,正式的社会调整占主导地位,但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在一定范围内仍然起着重要作用。(4)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依据,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它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有效,问题每出现一次,就要重新处理一次;规范性调整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只要出现规则所规定的那种情况,就可以反复适用。(5)社会调整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措施,根据解决冲突是否需要第三方干预社会调整可分为由自己
49、解决和由第三方解决两种社会调整措施。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各种社会调整分类都体现了法的重要作用,法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社会调整作为动态表现,法则作为静态表现,共同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3怎样认识原始社会社会调整的特点?答: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但是,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法作为一种社会调
50、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它与其经济、组织和文化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1)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于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它仍然处在个别性调整阶段,调解是随着争端的增多而发展起来的。(2)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们遵守规则主要是出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出于外部压力的结果。(3)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有的人类学家指出,凡是氏族首领权力越小的社会,社会分层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