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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保险竞合研究——兼论保险竞合与我国保险实务及立法的结合(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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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硕士论文保险竞合研究兼论保险竞合与我国保险实务及立法的结合(仅供参考)A Thesis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Masters Degree in Commercial Law内容提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损方有填,填不逾损“乃损失补偿原则之精要.重复保险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之一,其旨趣在于规范赔偿同一损失的数保险人的分摊责任,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与损失补偿原则之精义相契合.然而由于法律对于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限制了重复保险的作用

2、范围.因而对于重复保险制度无法规范之处,也就不能适用重复保险的规定.有学者也就将不符合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及重复保险无法适用的领域,但又同属数保险人赔偿同一损失之情形冠之“保险竞合“,拟以保险竞合弥补重复保险规范之不足,但对于何谓保险竞合学界分歧甚大.本文认为保险竞合保险竞合应有广义与狭义理解.广义的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的多个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其是包括重复保险在内的范畴.狭义的保险竞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不完全相同的数保险合同,因承保范围有重叠性,即数保险合同对于某一特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或赔偿责任均承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数保险人就

3、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皆负赔偿责任者,狭义保险竞合并不涵盖重复保险,而是与重复保险互补.保险竞合源自英美保险单中的“Other Insurance Clauses“,本文作为国内第一篇系统研究保险竞合的论文,以美国保险实务中的保险竞合条款为主分析了保险竞合条款的类型、功能,对于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及产生原因本文亦进行了必要的探讨.在对重复保险及保险竞合有了充分的认识后,审视我国有关保险竞合的实务及立法现状,本文得出我国有必要引入保险竞合理论的结论,以弥补重复保险法律规范之不足及规范保险理赔实务,并径而提出保险竞合与我国实务及立法结合的路径选择: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嵌入保险竞合条款,

4、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在保险法中补充保险竞合的有关规定.详言之,为解决保险竞合问题,保险实务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嵌入比例分摊条款、溢额保险条款等保险竞合条款,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理赔标准化作业指导规则以明确保险人之间的赔偿方式、顺序;立法方面:可循序补充法律,待理赔作业规则运用成熟之后,行业主管机关考虑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或由立法机关上升为一般法律层级,使理赔作业规则成为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完善的内容应是与成熟后的理赔作业规则的内容基本相符.主题词: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 保险竞合 同一损失 保险人的责任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comp

5、ensation of the loss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insurance law. “Compensate the loss, not more than it“ is the ess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In recent year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has sprung up and the cases that the same loss got compensation from several insurers are not f

6、resh in real-life. Duplication insurance, as one of the specific system of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s aimed at regulate the sharing responsibilities of several insurers to the same loss, ensuring the compensation amount not over the actual loss, to meet the essence of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7、 However, due to the specific regulation of the composition elements and the application area of duplication insurance, the influence sphere of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 is limited. Hence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 rules could not be used in the area where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s system cannot cov

8、er. Some scholars called it insurance concurrence where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 could not be used due to the lack of the composition elements yet belonging to the cases that one loss be compensated by several insurers, in order to make up the shortage of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 system. But to wh

9、at is insurance concurrence, the academics still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This study summarized the current different theories as “the same loss“, “ the same insurant“ and “the same insurance benefits according to the focus of each theory. After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arious theories, this pap

10、er proposes the definition of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and separates it as the broad and narrow insurance concurrence, based on the real status of our duplication insurance system.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comes from the “Other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olicies of the UN and USA. This paper anal

11、yses the types, the functions and the coordination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competing insurance provisions based on the other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American practices. The study is needed by the necessity argument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being introduced to China. The paper a

12、lso argued the necessity of the application area, the origins and the compare of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and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 After the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 and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and the scan of our legislate and practice of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t

13、he paper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system, to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the duplication insurance system and regulate the insurance practice. The paper proposes the path choice of the insurance concurrence of China: embed the insurance concurre

14、nce clause into the compensatory insurance contract, arrange the insurers compensation liabilities to the insurants. At the same time, ad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currence insurance to the Insurance Law, to clarify the form and order of the insurers responsibilities. The legal transplant a

15、nd the insurance provision choice shall correspond to our legal system and reality environment, hence the discuss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the improving design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s are still needed.Key words: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double insurance insurance concurrence the same loss

16、 insurers responsibility目录内容提要 IAbstract 序言 1(一)研究动机及目的 1(二)研究现状 2(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2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3二、保险竞合的意义5(一)保险竞合的定义51.保险竞合学说52.广义及狭义的保险竞合 8(二)保险竞合的要件91.保险竞合与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102.保险竞合与同一被保险人103.保险竞合与同一保险利益14(三)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比较分析151.重复保险的边界152.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比较分析18三、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及原因分析19(一)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191.财产保险202.人身保险203.社会保险22(二)

17、保险竞合原因分析23四、有关保险竞合的现状与问题 24(一)有关保险竞合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241.保险法及海商法中存在保险竞合的法律漏洞242.社会保险法对保险竞合的规定并不完善25(二)有关保险竞合的实务现状与问题25五、保险竞合的处理 27(一)路径选择 27(二)保险竞合与我国保险实务及立法的结合 281.保险竞合与我国保险实务的结合 282.保险竞合与我国立法的结合36结语 37参考文献39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42后记 43序言(一)研究的动机及目的保险制度渊源于人类为消除因可能发生不确定事故的恐惧,弥补或保障因为不确定事故发生而遭致的不利益.保险制度的目的即为弥补损失而设计.随

18、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重复保险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衍生制度,在各国保险法中“扎根“已久,并为学界、保险实务界和司法界人士所耳熟能详,研究成果也是颇为丰富.即便是社会公众,由于保险知识及兴趣所限不能窥探重复保险的精髓,但对重复保险的内容也能略知一二.重复保险的立法意图即在于发生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时,合理安排各保险人的赔偿方式,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获致超过实际损失之保险给付.但由于重复保险制度自出现以来,便循成文法的路径依赖,其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由法律所明定,并且采成文立法例的国家其重复保险

19、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有趋同倾向,使重复保险的作用领域受到长期固有的体系框架的限制.而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并不仅局限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边界又受到法律的制约,因而也就不能用重复保险制度统摄所有的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因而也就有学者借鉴英美保险单中的保险竞合条款(Other Insurance Clauses)的运用提出以“保险竞合“弥补重复保险作用的不足.由于学界偏重研究重复保险制度的完善,有关保险竞合的著述甚少.即便是这少量的研究资料,对于什么是保险竞合?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有何区别?保险竞合的作用空间多大?保险竞合有无存在必要?能否通过修改重复

20、保险而涵盖保险竞合?等等诸问题可谓自保险竞合理论提出以来,学界对之就是争论不休.这也许是新的理论由无到有,由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必经过程.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也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也会发生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以重复保险的规定来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显然并不妥当.由于保险竞合在我国还属新兴理论,人们对之难免认识不足,保险实务界存在将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混同、对保险竞合及保险竞合条款定位错误的现状,以行业理赔惯例对待保险竞合问题或者将保险竞合套用重复保险进行处理.笔者在三年余的保险理赔工作中,也是深感当前我国有关保险竞合的理赔实务作业的不规范.既然问题已经存在,现状已摆在眼前,

21、那么我国是否有补充保险竞合法律规定的必要?如有必要,如何补充?是照搬美国的保险竞合理论及司法处理规则还是要将之予以适当调校与我国法律环境、现实状况相契合?补充内容又是哪些?如没有补充保险竞合法律规定的必要,现存法律制度要作何调校?规范保险实务作业的取向又有哪些?对于上述问题,都值得探讨.笔者参阅了大量文献并结合自身保险实务经验撰写此文,系统阐述保险竞合理论,并借鉴保险竞合有关学说及美国保险实务,提出将保险竞合与我国的保险法及保险实务相结合,达完善立法及规范实务的目的,亦希望以此文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保险竞合研究的共鸣.(二)研究现状从笔者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国内对保险竞合的系统研究基本处于空白,

22、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竞合的研究也不多,国外对此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美国.研究现状简述如下:1.学说分歧严重.就已有的保险竞合相关学说(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学界)来看,对何谓保险竞合学说分歧甚大,目前学界对保险竞合还未有统一的定义,各方观点多少都存在差异,目前也未形成主流观点,可谓观点纷杂.笔者将各方观点大致总结为“同一损失说“、“同一被保险人说“和“同一保险利益说“.2.国内研究薄弱.经用“保险竞合“作为关键词、标题,查“CALIS 学位论文数据库“、“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国内还没有一篇专门论及保险竞合的硕博士学位论文.已公开发表的有关保险竞合的期刊论文

23、也为数极少,查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只有两篇(稂文仲:保险竞合的法律思考;宋卓: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理论补充保险竞合思考),且这些论文研究范围较为狭窄,与我国立法及实务结合不是很紧密.3.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相比其他国家而言,美国学界对此问题研究较多.美国学界大多从汽车保险、责任保险角度探讨保险竞合问题以及如何从立法、司法上予以解决.由于保险法属于美国各州立法权限范畴,加上各州司法独立,美国各州在立法、司法上对保险竞合的解决方式多少存在差异,但历经判例的长期演进,基本形成了几个主要的处理规则.至于人身保险领域的竞合问题美国学界较少涉及.(三)本文的章节安排全文共分五个部

24、分,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组织论证、提出设想为逻辑主线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是通过案例引出数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负保险责任时如何分配各保险人之间责任的问题,是属于重复保险还是保险竞合,从而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为保险竞合的意义,主要包括保险竞合的定义、保险竞合的要件和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为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及原因分析,主要分析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适用保险竞合的可能性,并对发生保险竞合的原因进行了归纳.第四部分为有关保险竞合的现状与问题,该部分内容主要从立法及实务两个方面进行了剖析.立法方面指出保险法及海商法存在法律漏洞,社会保险法对保险竞合的规定并不完善;实务方面

25、指出财产保险合同中存在处理保险竞合的条款缺失或定位错误.第五部分为保险竞合的处理,主要是从契合我国法律环境和实务现状层面探讨了我国引入保险竞合的路径选择,并对如何处理保险竞合从保险理赔实务及立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设计和探讨.由案例引发的思考保险有五要素:保险利益、损失危险、损失危险之承担、危险分散和对价(保险费).无损失则无补偿,保险的旨趣在于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近代的海上保险就孕育了保险的“补偿“观念,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也得以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美国学者曾指出:“许多保险学者通常并不认为保险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都可以被视为原则;但大多数人会同

26、意,补偿这个概念在财产保险中是如此重要,所以它应被视为一个真正的原则“.英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特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也有过精辟阐述:“补偿是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项规则的真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险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个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予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得的全部金额的补偿.这肯定是错误的“.损失补偿原则的实质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毁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该原则的核心在于“禁止得利“,而并不仅在补偿

27、被保险人的损失.这项原则对于防止或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得超出其损失的额外利益具有非凡的意义.随着人们对损失补偿原则认识的不断深入,衍生出了支撑损失补偿原则的制度体系:保险代位、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委付、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等,这些制度或规则使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化与更趋显性.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兴起,现实生活中发生数保险人赔偿同一损失的情形已屡见不鲜,笔者现举数例示之:案例一:某医院职工邓某 2001年 1月 29日投保了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福寿两全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该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由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 90%分项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001 年 7月 9

28、日邓某因高血压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 17898.65元.邓某投保了社会保险,其所花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了 6879.71元.邓某出院后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认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不在保险责任之内,对此部分费用该公司不予给付,因此赔付邓某保险金共计 2041.63元.邓某对此理赔结果有异议,其认为社会保险已支付的费用亦属保险合同约定应予赔偿的范畴,故将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诉至荆门市东宝区法院.案例二:某中学向市旅行社借了一大客车载学生去郊外春游.当大客车行至崎岖的盘山公路一转弯处时,司机见一辆货车迎面驶来,为避让货车司机猛打方向盘,客车冲出公路,翻下离公路二

29、十多米的山沟.车上 45名学生中,有 15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重伤,12 名学生轻伤.这些学生都在 A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旅行社就大客车在 B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对事故负全责.死亡及受伤学生的家长在得到学校赔偿后又向 A保险公司索赔身故保险金及医疗费补偿,旅行社基于侵权责任并依据与 B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辆损失及乘客意外伤害损失.无疑,遇险学生的医疗费支出可从俩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案例三:2005 年 10月赵女士为自己和女儿在 A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一份意外伤害定额给付保险和附加意外医疗费用型保险.今

30、年 5月,赵女士带女儿在去郑州旅游途中被当地孙先生开车撞倒,女儿当场死亡,赵女士致残,支付医疗费 9万余元,孙先生的车向 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中,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了赵女士伤残、其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B保险公司理应对赵女士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赵女士为自己和女儿投保了人身保险,A 保险公司应承担赵女士治疗伤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此情形下,A 公司的意外医疗费用型保险与 B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均对同一损失负责.案例四:2005 年王某将己有的一辆尼桑轿车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张某有一处临街门市,其

31、就商店的商品向 B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险.一日,王某在驾驶尼桑轿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张某店面撞坏,店内所售商品也遭受严重损坏.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享有向 A 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张某也享有向 B 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但A、B 俩保险公司都仅对同一损失张某店铺内的商品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也就涉及 A、B 俩保险公司如何分摊同一损失的问题.以上案例分别涉及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之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之间和财产保险之间的关系,四个案例皆凸显同一问题: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负保险责任时如何分配各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使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摊既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又使被保险人利

32、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把这一问题放置于具体的制度层面考察,由于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均涉及同一损失如何在保险人之间分摊,那么进而需要思考的就是所凸显的问题是属于是重复保险还是保险竞合?二者的区别何在?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如属保险竞合,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摊又如何确定?本文将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保险竞合的意义保险竞合的定义何谓保险竞合?学界对之争论不休,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从各方提出的保险竞合的定义来看,呈“战国诸侯纷争“之态,各方观点之间多少均存在差异或有交锋之处,甚至可以说是各执己见.1.保险竞合学说国内学界、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及美国学界均对保险竞合进行了定义,笔者对这些观点梳理后,根据各

33、方观点的侧重点不同,将之归纳为“同一损失说“、“同一被保险人说“及“同一保险利益说“.(1)同一损失说持“同一损失说“的学者有台湾的施文森先生、林勋发先生等,该说主要观点是保险竞合强调的是同一损失,至于保险合同种类是否同一、投保人是否同一甚至保险利益是否同一并不影响保险竞合的成立.如施文森先生认为:“保险竞合重在对于同一损失是否有二以上保险同时承负赔偿责任,至于此二种保险是否均由要保人投保或其中一种由他人投保,要非所问;且保险竞合不问同时承负赔偿责任之二种保险是否同一险种.就此点而言,复保险为保险竞合之一种,为恶意复保险无效则为财产损失保险所独有之问题“.对于不同之保险利益却为同一损失之情形,

34、即责任保险与损失保险,亦构成保险竞合,于此情形下,以责任保险为主保单,以该损失险为辅保单,应由责任险先为赔偿.如仍有不足,始有本保险就不足部分负赔偿责任.林勋发先生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同一损失有二以上之保险应负保险责任时,除构成复保险,得依复保险之规定处理外,现行法未有任何规定,为免要保人因各保险人各依其保单规定互推责任而遭致损害,增订本条之规定(即保险竞合之规定)“.该观点其实是将重复保险不能涵盖的情形用保险竞合予以规范.林勋发先生并且认为对于数保险竞合时,其中有属于定额给付保险的,因其目的与损失之填补无关,不受损失补偿原则之限制,所以保险竞合仅于损害补偿保险方有适用.持上述类似观点

35、的还有:“要保人自行投保二种以上之保险,或要保人所投保之保险与他人为要保人之利益所投保之保险,于危险事故发生时,致各保险人对同一危险事故所致于同一标的物之损失均负偿付责任者,称保险竞合“.“保险竞合是指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2)同一被保险人说该说认为发生竞合的数份保险合同必须以同一人为被保险人,否则不能称为保险竞合.持此种学说的学者主要是台湾的刘宗荣先生、汪信君先生.刘宗荣先生主张:“两个以

36、上要保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物、保险事故不完全相同的保险契约,指定同一人为被保险人,由于该数个保险契约有理赔上的重叠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之损失,都应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者,称为保险竞合.“保险竞合有因要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自行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而发生保险竞合者,也有因要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与他人为要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种类不同的保险发生者“.且刘宗荣先生进一步指出:典型的保险竞合必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个保险人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对象是同一被保险人.若数个保险人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对象不是同一被保险人,就不是保险竞合.比如损失保险与责任

37、保险竞合时,由于这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因此不宜称为保险竞合,此情形下通过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将是承保损失险的保险人实际上通常只就责任保险人偿付保险金后的不足部分负其责任.为什么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则不属于典型保险竞合,刘宗荣先生并未点明,依笔者理解,其原因大概为数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均承担责任时,若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同一,仅发生保险法上的保险代位关系,无须借保险竞合解决损失分摊问题.汪信君先生认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事故,由数保险人填补其损失,称保险竞合.并认为就同一损失而其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不同时,应属保险代位之范围而不应另以保险竞合称之.责任保险与其他损失填补

38、保险,就同一损失填补时,仅通过保险代位制度即可,若将之规定为保险竞合将时保险竞合定义过于空泛,并且可能间接影响受害人的权益.(3)同一保险利益说美国学界及司法界对此说有一致见解,皆主张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同一保险利益,如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不同,则谈不上是保险竞合.笔者在此列举一些代表性的观点:“保险竞合仅指在同一时期,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承保同一风险,并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仅指在同一时期,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为同一人之利益,承保同一风险,并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中所使用的保险竞合是指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以同一人的名义或者为同一人之利益承保同一

39、风险“.“其他保险是指在同一保险标的的之同一保险利益上存在一张以上的保单,并且这些保单承保同一危险“.其实,美国学界及司法界所指的保险竞合涵盖范围非常广泛,重复保险制度也被包括在内,通过保险竞合解决的是除本保险之外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损失亦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美国并未区分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当发生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保险的情形时,在美国是统一借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竞合条款来厘清包括重复保险在内的保险人之间的责任.2.广义及狭义的保险竞合要给保险竞合下一定义,必须先明晰何为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法学中的竞合,

40、则是指由于某些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拟制法律关系产生,这些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交错、冲突的现象.法律上的竞合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其实二者为一个事物两个方面.保险竞合可以说是法律上的竞合在保险法上的体现,从被保险人角度,保险竞合表现为求偿权(请求权)的竞合;从保险人角度,保险竞合则表现为赔偿责任的竞合.由于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皆着力厘清对同一损失均负责任的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保险人之间的赔偿顺序、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且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实现依赖保险人责任的承担,故保险竞合准确表述应为保险人之间赔偿责任的竞合.“保险竞合“一词源自美国的“other insura

41、nce“,其直译则为“其他保险“,即除本保险外,尚有对同一损失亦承担责任的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如前文所述,学界引入保险竞合的理论是为了使之与重复保险互补,并补充重复保险不能规范的领域.基于以上考虑并综合上述学界及实务界关于保险竞合的观点,笔者认为,保险竞合应有广义与狭义理解.广义的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的多个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广义的保险竞合是包括重复保险在内的范畴,因为重复保险包括须向数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须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上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须针对同一保险事故投保和须有保险期间之重叠性等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可窥,当同一保险事故发生时,在重复保险下也发

42、生数保险人对同一事故所致损失均负责任之情形,可见重复保险亦为数保险人赔偿责任之竞合.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保险不属广义保险竞合范畴,因为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同.亦即多数保险公司对同一危险共同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多数保险公司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之名义,签发一张保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比例分担所发生的损失.由于共同保险中的数保险人与投保人仅订立一个保险合同,数保险人是同一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而并非分属数个保险合同中的不同当事人,所以共同保险中的保险范围是同一的,共同保险的数保险人的责任也是一致的,不会发生数保险人之间的责任竞合问题.至于

43、狭义的保险竞合,依笔者之见可定义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不完全相同的数保险合同,因承保范围有重叠性,即数保险合同对于某一特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或赔偿责任均承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数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皆负赔偿责任者.保险竞合并不涵盖重复保险,而是与重复保险互补的概念.笔者在此定义的保险竞合是与法律规定的重复保险做二分,而不是与学界所主张的“精彩纷呈“的重复保险适用范围相区别.申言之,本文所主张的保险竞合是与法律规定的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紧密相关的概念,法律规定的重复保险适用范围缺漏之处,便有保险竞合适用的空间.唯有如此,保险竞合的范围才是确定的.

44、故此,本文所探讨的保险竞合也是以我国保险立法所规定的重复保险制度的“实然状态“为基点,本文的目的也在于通过保险竞合弥补“实然“重复保险制度之不足.就保险竞合的外延而言,包括:第一,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间的竞合;第二,被保险人不同的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均负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自行投保两个以上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会发生保险竞合.例如前文所引案例一,邓某自行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两个保险合同均有补偿性质,此二者会发生保险竞合.若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合同,与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合同,因承保范围重叠,被保险人不同的补偿性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皆负责任,亦生保险竞合.例如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

45、保险的竞合,也是属于保险竞合之列.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分层关系笔者图示如下:本文的研究范围(二)保险竞合的要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不同、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不一,加上保险学及保险法学理论研究深度、广度上的差异,造成学界对保险竞合的认识或多或少存在分歧.由上述学说观之,有关保险竞合的构成学界分歧主要集中在这三个方面:第一,保险竞合是否要求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第二,数保险合同是否以同一人为被保险人;三,保险利益是否同一.这三个分歧笔者在此逐一解析:1.保险竞合与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有学者认为保险竞合不问保险合同种类是否同一(如施文森、林勋发等);另有见解认为,保险竞合是发生在种类不同的保险合同

46、之间(如刘宗荣等).由于保险竞合是对重复保险进行补缺,易言之,“种类相同的保险合同“是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若保险合同的种类不同,则归于保险竞合的范畴.例如投保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房屋及家俱火灾保险,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电视机综合险,若发生保险事故,则火灾保险与电视机综合险构成保险竞合.笔者认为,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之间方构成保险竞合此点是可证伪的,原因如下:(1)保险合同种类必须同一并非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第一,从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中找寻不到“保险合同种类同一“的“身影“.并且,从各国和地区保险法规定的重复保险大致相同的要件中,比如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以及

47、与数保险人订立数保险合同,并不能推定出保险合同种类必须同一.第二,从同一种类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来看,即便保险合同的种类是同一的,但若保险人设计的同一种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没有重叠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必然同时触发保险范围不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比如同一种类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保险人甲承保的是某一建筑的结构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乙不仅承保该建筑结构本身的损失,该建筑附属设施的损失亦一并承保.如仅该建筑附属设施发生损毁,此时并不发生重复保险.(2)“同一种类“定义含糊不清.所谓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如上述电视机保险与住宅综合保险,虽其名称并不相同但细究其承保范围,电视机保险专以电视机为承保范围,而住

48、宅综合保险其承保范围较电视机保险要广,除电视机外尚有其他的承保范围.因此就所谓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实际上亦仅为一保险合同其承保范围比另一保险合同更为广泛,所以对于不同种类保险合同的定义显见过于含糊而不易判断,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究竟差异多大,方构成保险竞合具有相当不确定性.既然种类不同的保险合同之间方构成保险竞合并不必然证成,故“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并非保险竞合的构成要素.2.保险竞合与同一被保险人如数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标的物的损失均承担保险责任时,依“同一损失说“的观点,除构成重复保险外,对于重复保险未能规范的范围则构成保险竞合,对同一损失均负责任的数保险合同其被保险人是否同一并

49、非保险竞合的要件.若依“同一被保险人说“,对同一损失均负责任的数保险合同必须以同一人为被保险人,否则就不属于典型的保险竞合,其考虑原因在于被保险人不同的“保险竞合“,是发生保险代位上的关系,无须通过保险竞合予解决损失分摊问题.简言之,以上二学说交锋之处就在于:被保险人不同的保险合同之间是发生保险代位关系还是保险竞合?在解答这一问题之前,必先明确何谓保险代位.(1)保险代位略论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在给付赔偿金额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称为保险人代位权,简称代位权利,权利代位或保险代位,此属狭义的保险人代位权.至于广义之保险人代位权,除前述权利代位外,尚包括物上代位,即物上代位及权利代位.狭义的保险代位即权利代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大小受保险人实际赔偿数额的限制.物上代位主要表现为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无论是权利代位还是物上代位均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理论基础.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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