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都 片 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办理单位:3、办理窗口:4、承诺时限:即办件(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7、投诉电话:二、法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的,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3、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 、 “中华” 、 “
3、全国” 、 “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6、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9、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 6 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10、相关表格可网上下载,网址: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 http:/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 http:/ http:/ A4 型纸。1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1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