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环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法律制度并不能脱离它的生长环境而独立存在,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也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而自生自长。此外,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将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和间接的巨大影响。例如,环境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就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转发挥着巨大的功效。 (二)扶持政策性保险(长安大学政治学院陕西西安 710077)摘要:环境责任保险既可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获得补偿,也可避开企业因承担巨额赔偿而破产。本文通过
2、分析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理由,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策略。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缺陷;措施一、环境责任保险概念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保险金。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存在不少理由。(一)环境责任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无制度约束,加之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事故大都由政府和社会买单,缺乏有效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社会惩治氛围尚未形成,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难以深入推进。另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缺少责任赔偿和损害评估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诉讼制度不明确,缺乏合理的程序保障,难以及时合理地确定环境责任。(二)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环境污染风险具有多样性、分散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污染事故往往给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影响,且我国环境责任事故进入高发期,仅依靠保险公司商业模式运作过于单薄。目前,部分试点省市虽给予了政策支持,但主要停留在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层面,缺乏税收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等深层次支持措施。(三)风险分散度小。从当前情况看,参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和钢铁、有色金属冶炼、
4、电镀、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及航运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而对于资金实力雄厚、污染防治工作相对到位的大型企业,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较弱,投保时存在逆选择,导致业务覆盖受限,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四)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较大。首先,由于环境污染事故涉及面广,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责任较难认定;其次,缺乏历史损失数据,加上业务量小,风险概率难以确定,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三、构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的设想尽管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建立和发展存在很多理由,为此,本文在此提出以下倡议。(一)建设相关法律制度众所周知,一种法律制度并不能脱离它的生长环境而独立存在,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也
5、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而自生自长。此外,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将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和间接的巨大影响。例如,环境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就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转发挥着巨大的功效。(二)扶持政策性保险机构,设立公共保险保障基金环境侵害发生有突发性和渐发性两种。前者的责任保险应为商业保险,后者的责任保险应为政策性保险。我国环境侵害行为多为渐发性,从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国家应重点扶持政策性保险机构。公共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组织为了有能力应付可能发生之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因环境责任保险具公益性,设立公共保险保障基金自然成为国家扶持政
6、策性保险机构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可通过税收拨付和环境行政征收费用转移的方式,把排污费等在上缴国库后按一定比例转移至公共保险保障基金中,保障基金属保险人的资本金,主要用于应付巨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只有在保险人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时,保险公司方能动用此项基金。(三)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主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一般为自愿性保险。我国公民保险意识不高,通过保险分散环境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同时,受害人的赔偿利益普遍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因此,我国适合确立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主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此外,我们应立足行业,通过试点的形式逐步开展,对高危的突发性环境侵害行为尽量采取强制投保方式,而对低危的突发
7、性环境侵权行为实行自愿性方式。(四)确定适合国情的承保范围我国环境法制的目前状况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将所有的环境侵害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应采取渐进方式推进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一般说来,可保的环境责任风险只有:清理费用;因污染而造成的对第三者身体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失;因污染而造成的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失。为使环境损害责任作为可保标的且具可操作性,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须有一个或几个可查明的污染者;二是损害须是具体、可计量的;三是损害与可查明的污染者间须有因果关系。环境责任保险险种的开办应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目前我国适宜建立一般环境责任险和环境恢复险。(五)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环境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突发性与累积性的,从而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难以把握其未来的赔偿责任。国外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在保险单中使用了“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 30 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限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侵害索赔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超过这一期限向被保险人请求环境侵害责任赔偿的,保险人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为平衡受害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我国应与国际并轨,规定较长的索赔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