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 理 工 程 师 法 律 法 规 汇 编( 2010年 版 )编 辑 : 冯 云 峰向 莆 铁 路 总 体 监 理 办 公 室2010年 6月 9日目 录第一部分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38第二
2、部分 行政法规 .14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4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6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7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8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8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94工伤保险条例 .20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3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38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24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4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4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5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3、案管理办法 .26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6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7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7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7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28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9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30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0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30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1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32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33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3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33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4、收费标准 .33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5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37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39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98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4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3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44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4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5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46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6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46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46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7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5、序规定 .47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8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48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48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88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49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503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5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1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5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522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 .527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
6、程质量的指导意见 .52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3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54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55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55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560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563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56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57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57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580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586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590铁路建设项目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59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598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7、 .60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609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参建单位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616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18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62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 .629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632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639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 .64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648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 .65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655关于铁路建设监理从业人员变更事宜的通知 .66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8、信息管理办法 .664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666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669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677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679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68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9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告规定 .69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697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699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701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707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72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制指南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指南
9、 .72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7421第一部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日期:1997-11-1生效日期:1998-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
10、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
11、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 要求;2(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
12、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
13、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3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
14、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
15、程款项。第二节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16、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
17、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4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
18、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
19、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