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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河流域污染物入河总量监测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270313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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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为了抓紧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我省污染物排放状况,为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保障,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普查监测工作方案。本监测方案中提出的污染源指非放射性污染源。一、监测范围1、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国控重点源指国家环保总局环办函200793 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省控重点源指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污染负荷 65%的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见附表 1、2。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全省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等。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表 3,生活

2、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名单由省辖市环保局确定。3、2007 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2007 年内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 1 个月以上、主要污染物排量与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各地环保项目审批部门按月提供,并及时增补纳入后续各次普查监测范围内。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征、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2二、监测项目1、基本监测项目废水污染源: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总磷。废气污染源: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各类污染项目均要求按排污口进

3、行监测;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无排放标准的不要求监测。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2、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4、总氮;(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3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三、监测时间及频次自 2007 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 1次(分别在 3 月、5 月、8 月、11 月监测

5、一次,需增加频次的,在每季度其它月份进行增加);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 次(上半年 5 月完成监测、下半年 10 月完成监测);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 1 次。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 2 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 2 天。同一排污口一次监测结果取平均浓度上报,但同一次监测过程中各监测时点原始数据应保留并建案备查。四、监测布点与采样1、 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2、 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

6、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43、 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4、 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 1-2 个生产 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6、 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

7、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7、 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8、 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1996)的规定。五、分析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 1。5表 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项 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 912002HJ/T 922002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钠氏试剂比色法 GB

8、 747887氨氮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1996挥发酚 蒸馏后用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87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汞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9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镉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87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铅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87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

9、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 7486-87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87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废水监测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废气流量烟尘、粉尘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62000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固

10、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废气监测氟化物 大气固定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2001煤质灰份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1煤中全硫量分析 GB/T2141996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 GB/T3871990燃料成份燃料含硫量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 GB/T170401997对 于 技 术 成 熟 、仪 器 设 备 条 件 具 备 的 新 的 监 测 技 术 方 法 ,经 过 方 法 精 密 度 、准 确 度 和 适 用 性 检

11、验 后 ,也 可 以 采 用 。如 :6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汞、砷:原子萤光法。六、质量保证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 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

12、控制手册执行。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废 气 监 测 :采 样 器 在 进 现 场 前 应 对 废 气 流 量 测 定 设 备 、采样 器 流 量 计 、气 体 分 析 仪 器 等 进 行 校 核 。根 据 所 测 得 的 流 速 等参 数 值 ,及 时 调 节 采 样 流 量 ,保 证 颗 粒 物 的 等 速 采 样 条 件 。废气 采 样 器 要 有 相 应 的 加 热 和 恒 温 、除 湿 功 能 ,保 证 采 样 效 率 。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

13、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7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省 环 保 厅 将 加 强 对 各 地 重 点 污 染 源 监 测 的 技 术 指 导 、管理 与 核 查 ,采 用 现 场 检 查 、资 料 审 查 、随 机 抽 样 监 测 和 其 他 有效 的 方 式 ,审 核 各 地 污 染 源 监 测 数 据 的 质 量 ,复 核 主 要 污 染 物排

14、 放 量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将 组 织 对 各 地 重 点 源 进 行 抽 查 监 测 。七、监测结果的上报各地环境监测部门每次监测结束后,按附表4、5格式填报监测结果,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于监测当月底前,统一将本辖区内经审核、盖章有效的监测数据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文件)。八、任务安排与要求1、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保局组织实施,具体监测工作由各地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承担。2、污染源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各地环保局要安排专项监测经费,纳入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保障监测工作的开展。3、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监察部门负责核查、记录、搜集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4、各地环保局要及时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5、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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