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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选择与效率分析:中国中古租佃关系发展的新观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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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选择与效率分析:中国中古租佃关系发展的新观察,张雨,早期租佃关系,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董仲舒,董仲舒的建议:,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2、。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董仲舒,租佃关系的两种形式:分成vs定额,顾炎武日知录:“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第,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今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这种情况直到近代也是一样。刘师培悲佃篇提到,当时中国“有分租、包租之不同:分租以粟为差,粟多则税重,粟少则税轻,此以年之丰凶定税额者也;包租以地为主,税有定额,较数岁之中

3、以为常,不以凶岁而减,亦不以丰年而增。分租之法,虽然曰苛取,然佃人尚足以自赡;包租之法,则一逢凶岁,必至鬻妻子以为偿” 。,引文中“见税什五”是目前中国古代文献中有关分成租佃制的最早记载。从董仲舒的记载来看,分成制首先出现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朝),并为汉代所继承。此后,经历魏晋南北朝至隋朝,传统典籍中所见到的租佃关系,基本上都是分成制。不过,根据吐鲁番出土文献,定额租早在北朝末年就已经存在于处在今天的吐鲁番地区的高昌国。唐代的租佃关系,正是在北朝末年租佃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唐宋租佃关系研究综述及其问题,唐代租佃关系的“封建性”,唐前期租佃关系已经相当流行。流行的原因:与均田制联系有关。

4、唐前期均田制下百姓的实际受田额不足,以及受田地段分散,是造成租佃制流行的主要原因。唐前期已受田所在地分散而不能直接耕种,导致了租佃关系的发生。田主和佃户都是给田对象的均田农民,往往一个人又是田主又是租佃人,因此就限制了两者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唐代租佃关系的“封建性”,对于唐代租佃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研究者主要围绕着租佃契约是否体现所谓的“封建性”而展开的。唐代租佃的发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贫穷百姓因缺乏劳力、缺少用度、欠债还不起等缘故,不得已而出租田地(就是以田地作抵押,亦即典租);另一种是缺乏土地的农民,以很高租额租种土地。其中当以后一种情况为多。,唐代租佃关系的“封建性”,小土地占有者之间的

5、交错出租,是小私有者(基本上是均田农民)之间的自由租佃,剥削的性质较轻,佃人和田主之间不可能像一般佃农和地主之间那样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一个人又是田主又是租佃人,因此就限制了两者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在寺田、官田的出租,这是寺院(官僚)地主对佃耕农民的剥削,是一种强制性极强的租佃剥削关系。不过,也有学者不同意把租佃关系作为反映阶级对立标志的看法。如堀敏一认为一直被分为不同类型的租佃关系,只反映了租价支付方式(预付或后付)的区别,并不体现主佃地位的高低。,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户籍分类,租佃关系对宋代社会结构产生的显著影响之一,就是户籍分类中主、客户的出现。户分主、客,并非宋代新制。唐德

6、宗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当时主、客户的区别,主要是土著与侨寓之别 。这与宋代以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或有无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为依据,来划分主、客户有很大差别 。由于此类经济关系的普遍性,所以宋代人常用“主客”关系代表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契约形式,宋代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普遍采取契约的形式。契约的普遍化,对宋代社会生产结构的影响主要有二 :一、贱民阶层的消亡。二、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大为松弛,客户一般享有迁徙和退佃自由。虽然在为数不多的局部地区或比较短暂的特定时期,还会出现人身依

7、附关系加强的情况,但在当时,广大客户“去来不常”,“起移不定”,已经是带有普遍性的正常情况 。政府也开始承认客户的上述权利。,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客户身份,由于研究者大多认同宋代农民阶级的主体是客户,于是客户问题成为宋史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 。其中,客户的身份问题关系到如何判定“唐宋变革”的性质,因而成为争论的焦点。宫崎市定在从部曲到佃户一文中,将宋代的佃户等同于自由佃农。(京都学派:宋代近世说)周藤吉之则在宋代的佃户制一文中,针锋相对地指出宋代的佃户不是自由佃农,而是农奴 。(东京学派:宋代中世说),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客户身份,中国学者也有与之类似的看法。不过,大多数学者既不赞成自由

8、佃农说,也不认同农奴论。他们认为,相比于前代,宋代农业直接生产者的身份地位有明显提高,但并未完全获得人身自由,并以此作为唐宋社会(封建社会内部)转型的重要表现之一。宋代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异。,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客户身份,漆侠强调各地区人身依附关系发展的不平衡性。他指出宋代东部地区盛行封建租佃制,而西部地区仍停留在庄园农奴制阶段 。华山则提出了宋代是否出现佃农第二次农奴化(张邦炜称之为第二次依附化)的问题。他认为南宋时“强固的人身依附关系似乎已经普遍到整个江南地区,(佃农)走上了第二次农奴化道路”。其依据之一就是以南宋末年“公田法”的实施为标志的大地主田庄经济的

9、发展 。张邦炜基本赞成华山等人的主张,并将中国历史发展描述为“之”字形道路,即租佃制(战国秦汉)部曲制(魏晋南北朝隋初唐)租佃制(中唐至北宋)第二次农奴化(南宋金元) 。,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客户=佃户,与上述从时、空角度的研究不同,一些学者是从租佃契约的角度,来分析分成租契约与定额租契约中所体现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李春圃指出,宋代官私地主采取“合种”经营方式(分成制),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地主为了从客户身上榨取更多的地租,采取“合种”形式对他们十分有利;二、客户除了具有劳动力外,缺少或者没有耕牛、农具、种粮等生产条件,没有能力租佃土地独立进行生产活动,必须依靠主家租借才能在地主

10、土地上进行生产。,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客户=佃户,“出租”形式(定额租制)则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佃户都具备独立进行生产的条件,不完全依靠主家借贷。在土地占有关系方面,佃户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可在租佃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权与使用权。基于以上分析,他认为在宋代,“合种”形式下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出租”形式下人身依附关系较弱,不可笼统论之 。,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佃户=客户+乡村下户,虽然宋代人常用“主客”关系代表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研究者也普遍认同宋代农民阶级的主体是客户,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乡村客户是“对佃农的专称”。因为乡村主户之中,拥有少量田产的乡村下户,同样存在着

11、租种田地进行生产的需要,所以主户中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佃农 。乡村下户虽然与客户一样,同属佃农,但恰恰是双方具有的生产条件不同,才产生了分成租与定额租这两种不同的产品分配方式。,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佃户=客户+乡村下户,梁太济进一步揭示出:经济待开发地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待开发地带,可耕地成片,为少数人请射包占,当地居民稀少,须招募“浮客”(客户),向之提供生产、生活资料,方能垦辟,产量不稳定,主客只能按分成办法分享生产物。这些是“分种”(分成制)形式主要流行的区域。“租种”形式下,耕作者主要是第五等税户(乡村下户) 。在那些因田产经常买卖和承继分析而不断细分化、大地产的占有只是插花式地占

12、有,而农产量又相对稳定的经济发达地区,是“租种”(定额租制)比较流行的区域。此外,屯田、营田中不成片段闲田也采用“租种”形式。,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佃户=客户+乡村下户,盛行分种的经济待开发地区客户比例高,盛行租种的经济发达地区客户比例反而低。租种显然比分种进步。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分种的比例必然逐步缩小,而租种的比例必然不断增大。从北宋至南宋所呈现的客户比例逐渐降低的趋向,是一种完全合乎历史实际的现象。宋代以后,虽然租佃关系仍在向前发展,但“客户”在官府眼中和文献中的地位都已经不再显得那么突出,其原因亦在于此 。,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新派学者的反思佃户地位下降?,在阶级分析法和五种社

13、会形态理论渐渐淡出史学研究的今日,借助经济学理论来研究上述问题,也成为史学研究者的选择之一。耿元骊基于自由市场理论来分析宋代出台限制佃户身份的政策或法规的原因。他指出,上述政策、法规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佃户地位的下降。相反,恰恰是由于佃户对业主越来越强的优势地位,才造成了政府对业主越来越强的实质性帮助。佃户控制着实际的收获物,交租或不交租,多交还是少交,交优质还是劣质,其主导权都操持在佃户手中,而业主或在城居,或在外乡,既不能组织生产,也不能按时监督,只好采用定额或监分(分成)方式。,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新派学者的反思佃户地位,对业主而言,采用定额租是收益最大,成本最低的方式。如果产量能保持

14、稳定,对佃户来说,这也是个较优的选择。不过,如果佃户对自己的耕作技能或土地不放心,选择监分制,对于他来说,就是更为合适的,也更能降低风险。而在监分制下,佃户作为收获物的实际控制者,瞒产、隐产都相对要便利得多。于是,业主就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帮助业主以便按时正常获得收获物,就成为一种经济利益的抉择,而非政治上同盟的选择。这就是宋代政府出台限制佃户的种种法律条文的原因。而且,这种原因是无法归结到阶级的区分上的。,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新派学者的反思先进的定额租?,在定额租制下,小农不受业主控制,人身更为解放。纳租之后的剩余生产物,皆归小农所有,有利于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所以与分成租

15、相比,定额租代表了更先进的生产关系。耿元骊认为,分成租的选择,出于小农户的选择。特别是外来农户,对本地的气候、土壤等都不熟悉,一开始并不敢采用风险极大的定额租。只有当条件成熟之后,小农才会采用定额租。定额租并不一定就比分成租更先进 。,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新派学者的反思先进的定额租?,从整体上说,定额租制只是一种满足了多方需要的制度,是多方合力的结果 。租佃关系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与耕作者之间利益调整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主佃双方各显神通,各自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体现为主佃双方的博弈之中。同时,一旦佃户要求减租,业主就相应地会要求减税。减税面一旦扩大,就成为政府不愿意面对的局面。在这

16、种情况下,政府主动制定政策,对主佃双方进行约束,以确保租佃契约能得到执行。然而,在所谓的“政治”或“人情”社会中,就意味着大家都要“有饭吃”。为此,“迁就”就成为三方共同的“最优”(最适合的)选择,而契约的最重要之处公平、合理的执行,却被放弃了。,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新派学者的反思土地在集中?,中国的整个帝制时期,特别是由汉到明这个长时段中,平民或者说自耕农,最主要的经营方式就是亲身耕作。偶有经济条件改善,买得数十亩土地,自耕不暇,必然出佃或雇工经营。这种选择,只是基于利益的计算和自身经济状况的考量,并没有任何阶级的意识和所谓“剥削”的考虑。唐宋之间,亦多类此。,宋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新

17、派学者的反思土地在集中?,唐宋土地兼的实质,就是土地的不停换手。然而在更多的时候,只是权势者对丧失权势者以及“公共”土地的剥夺,而非“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夺。唐宋时期的土地并没有大规模的流转,地权也没有大幅度的集中,大土地所有制更没有高度的膨胀。宋代客户比例的下降,意味着有产者的数量在上升。这说明,从中长期趋势来看,社会上有田产的人越来越多,而不是田产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地权转移呈现了逐渐分散的倾向” 。,唐宋租佃关系研究中的问题,从分成制和定额租制的契约形式、人身依附关系变化,以及其背后所隐藏的社会阶层变动、土地制度发展等四方面对既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可以说,学者对唐

18、宋间租佃关系的长足发展都持肯定态度,但对这种发展所呈现出的一些现象,各方观点却存在较大分歧。在种种分歧之中,尤其以马克思主义史学者与新派学者之间对大土地所有制发展认识的对立最为突出。应该说,运用西方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是新派学者的优势,比如耿元骊等人对宋代佃户人身依附关系变化的分析,以及对大土地所有集中程度的反思,都极具启发性。不过,新的研究范式中,存在着将摆脱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与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同起来的倾向。,新古典模型中的分成租佃制困惑,新古典模型中分成租佃制的无效率,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家们长期认为,分成契约效率低于工资契约和固定租金契约。其相关理论模型及论证如左:在假设模型中只

19、存在唯一可变的投入要素是劳动力的前提下,设定租金额为r,工资率为w,工作时间为L。这样,当地主面临外部租金额r和外在工资率w时,他有如下两种可能的选择:,图1,新古典模型中分成租佃制的无效率,如果地主决定以工资率w雇佣一个工人(或者亲自耕种的话,即相当于自耕农,每小时的机会成本是w),在雇工劳作L2小时,收益最大。此时,土地租金=A+B+C,工资额=D+E+F。当地主决定向佃农出租土地并规定收取产出总量的一部分r时,在佃农劳作L1小时,其收益最大。产量下降=C+E+F。这时,佃农的边际产出品比边际成本高出YX。分成租佃契约安排破坏了新古典中产生效率的边际条件假设。造成了全社会的净产出损失=C。

20、,图1,新古典模型中分成租佃制的效率,张五常:地主必定会避开租金较低的契约安排。F大于A,代表了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均衡状态。土地市场也是不均衡的。佃农必须承担工作L2小时的契约规定工作量(而不是他所偏好的L1小时),地主的租金比例r必须调整到三角形F与A相等时为止,即调整(1-r)Q/L线的斜率。这样,佃农在分成契约下的收益(D+E+A)就等于工资契约下的收益(D+E+F)。张五常的模型(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说明,分成租佃制不可能是非理性的或无效率的。,分成佃农收入= D-E-A工资雇农收入= D-E-F,图1,契约选择与风险规避,上述关于不同契约形式能产生相同结果的论证,还不能清楚地解释为什么有

21、些类型的契约被采用了而另外的则被舍弃。为此,张五常的解释是:“选择契约安排形式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约束的条件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取最大的收益” 。契约安排不可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但是可以转化这类风险。在保证获取固定工资的工资型契约中,产出量剧烈变动的风险,注定一开始就归于地主。而在固定租金契约中,风险与佃户息息相关。分成契约则使地主和佃户双方分担了风险。,基于新古典的分析:唐宋租佃契约安排中的经济学逻辑,新古典模型的不足,在借助新古典模型和张五常的理论展开讨论之前,需要指出:上述经济学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西方近代以来的农场经济发展的思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表现的现代经济学观点”(马

22、克思)。所以其分析对象,便当然地是分成契约和工资契约(含固定租金契约。这种模型和分析并不适用于本文所首先关注的中国唐宋时代,雇工耕作制尚未充分发展的经济形态 。为此,笔者尝试将图1改绘为图2,以便于分析。,分成租契约与定额租契约的效率分析,如图2所示,在假设模型中只存在唯一可变的投入要素是劳动力的前提下,设定地租额为r,维持再生产的必要成本为S,工作时间为L。其中,R2代表分成租契约,R1、R3代表不同的定额租契约(R1R2R3)。这样,市场上就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契约(假设交易成本恒定),可供地主(含自耕农)和佃农选择。,图2,经济效率:均田制的破坏与租佃的流行,地主亲自耕种时(即相当于自耕农)

23、,在劳作L4小时,自耕农的净收入为(A-B-C-D-E-F-G-H-I-J)区域。L4小时那个点,只可能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会出现。否则,在足以应付日常生活开支(或者说在保证略微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前提下,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增加劳作时间到L4那个点,也可以享有较高的生活水平。这样,他所偏好的劳动时间L就会少于L4,从而造成造成社会总收入的减少。这正是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历史上“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没有意义的原因。,图2,租佃制的经济效率:剥削有理,此外,由于经济规模有限,小生产者在抗拒风险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而作为“理性人”,直接生产者(小生产者)最为关心的是收入和风险,本

24、身对自耕农身份并没有特别的偏好。从唐到宋,租佃关系得到长足发展,以“土地兼并”为标志的大土地经营方式的扩大,就促使自耕农和佃农可以在市场中动态地相互转换,最终达到自耕农经济和租佃经济的均衡,有助于社会生产保持较高的经济效率。,分成租佃制的无效率,在土地产出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可以使地主和佃农双方共同分担风险的分成制契约,便成为双方的自然选择。当地主选择以R2的分成租向一个佃农出租土地时,在L2时,佃农收益最大,净收入为A-B-E。地主净收入为C-D-F-G。由于此时不存在佃农和农业工人(雇农)之间的竞争,所以不可能像在图1中那样,通过强制佃农增加劳动时间到L4,并调整(1-r)Q/L线的斜率来达

25、到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分成租造成了社会净产出的损失,也造成了地主净收入的损失,损失均为H-I-J。,图2,地主如何减少损失:张五常佃农理论,一个佃农的分成租佃,多个佃农的分成租佃,对比:整屋出租与打隔断出租,选择高低定额租的经济学逻辑,在一个劳动力短缺的市场环境中,地主会主动降低分成租比例,以吸引耕作者,并且在条件成熟时改行定额租,以避免收益较低的契约安排,提高自己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图2中(1-R3)Q/L线所示的低定额租。这是在宋代经济不发达地区、面临着市场中劳动力短缺局面下,主、客户双方博弈的结果。那么,高定额租就应该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供求关系转入卖方市场后,由佃农(乡村

26、下户中无地、少地的主户)之间高度竞争的结果,如(1-R1)Q/L线所示。,图2,高低地租额与土地集中程度的关系,市场竞争导致高定额租的出现,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定额租既然是将风险转嫁到佃农一方的契约安排,那么也就意味着佃农必须在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即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牛、农具等)后,才可能接受定额契约,并保证主、佃双方根据定额契约所结成的经济组织能长期运行。租佃关系越发达的地区,社会平均定额租水平就越高。那么,承担如此高定额租的佃农,所具备的抗风险能力,也必须达到相应的水平。这就意味着,该地区佃农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比重也必然越高,而地主所占有的比重会相

27、应下降,即当地土地集中程度就不可能太高。,高低租额的效率分析,R1、R3、R2所对应的那条(1-r)Q/L线所代表的高、低定额租和以对分制为主的分成租三者之间效率的差别。在这三种契约安排中,在一开始对地主最有利的高定额租契约,随着劳动力的持续投入,佃农的边际收益最先降为零,因而经济效率最低,造成的社会净收入和地主净收入的损失也最大。,图2,唐宋时期中国地租水平的变化,在当时的社会生产中,既存在着高低迥异的定额租,也存在高低不等的分成租,那么怎样观察唐宋时期中国地租水平的变化情况呢?王曾瑜:宋代定额租(社会平均水平)占亩产量的比重,多半在50%上下,即以对分制为基础。此时的对分制,并非指将田地的

28、全部收获物对半分,在多数场合下,是指主、佃双方平分除去种子和赋税之外的净收获物。采用上述对分制的前提,是由承佃方自行负担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投入。否则,主、佃双方将按照双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约定相应的分成比例。这就是陈舜俞提到的:“以乐岁之收五之,田取其二,牛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仅食其一”。可见,在佃户承担耕牛和农具的情况下,除去其所“食其一”,主、佃双方恰好各占取收获物的40%。这就是对土地净产出物进行对分的契约安排,也可以被视为是张五常所强调的,高定额租、低定额租和分成租在市场的的作用下,混合之后所达到一种均衡。据此,参照上述分配比例,可将图2改绘为图5。,封建社会中分成制的有效率

29、,图5的设定与图2相同。其中,L1线代表宋代分成租的均衡状态、L2线代表当时定额租的均衡状态。L3线代表的是唐代分成租的均衡状态,L4线代表的是当时定额租的均衡状态。从唐至宋,地租率由50%下降至40%,从而激励佃农增加劳动力的投入,带来社会净收入和地主净收入的双增长。,图5,唐代,宋代,定额租的先进性,从图5可以看出,L2L1、L4L3。对于历史上定额租的出现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一定比分成租先进。以图5为例,只有通过降低定额租,使得L2线和L4线向右移动,直至L2L1、L4L3。这时,定额租才能在经济效率上,显示出其对分成租的先进性来。,图5,地租额降低的原因,同时

30、,由于受到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单位土地面积产的粮食产出量较低。这样,在单位面积产量中所占比例较低的定额租或分成租,很可能还不能提供地主阶级实现其自身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因而不可能广泛出现。这就提醒我们,虽然针对私家收取高额地租的批评,几乎在租佃关系出现的一开始就同时出现(董仲舒语),但历史上佃农减租诉求得以实现,即地租率的下降,并非取决于阶级斗争或农民战争中不合作的“瞒产”或暴力方式的抗租,更非取决于有识之士或政府的呼吁与强制,而是取决于生产技术水平缓慢但持续的提高。前者只能是后者的外在表现形式,或实现的直接手段。后者才是将减租由理想变为现实的根本原因。,从中古到近代:地租率下降的进一步分析,

31、地租率下降不仅是唐宋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趋势,也是之后时代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长期趋势。近二三十年来,研究者利用各地发现的地主家的收租簿,对当时地租的实收率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发现,清代以来的实收地租,差不多一直都在下降。总括起来,大约下降了20多个百分点。在地租实收率下降的同时,契约上规定的租额也在持续下降,而非上升。,地租率下降与国共土地改革的实现,如果将观察的视野持续向下延伸,就不得不承认,清代以来地租率的持续下降,将是理解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共产党在根据地推行“二五减租”等减租减息政策,以及五十年代共产党在大陆实施土地改革、国民党在台湾地区实行三七五减租(如图5中L5线)的政策,得以实现的根本

32、原因。,图5,重新解答新古典模型的困惑,张五常所谓的长期均衡的实现,是分成制从一种无效率的经济组织通过市场竞争,调整自身以向有效率的均衡状态演进的过程。新古典模型的困惑,根源于他们将资本主义社会默认为一切社会的前提。历史上分成租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在前资本主义的封建社会中,地主和佃农根据分成契约所结成的社会生产结构,代表的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近代以来,由于机器大生产方式的实现,使得佃户根据固定租额契约所得收益,实际上已经变为了工资。佃农成了农业工人。这样,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分成制才相对于工资契约(包含固定金额契约)成为一种看上去无效率的契约安排。,结语: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价值,五

33、种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在其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逻辑严密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形态的发展。然而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绝大多数史学研究者由于缺乏经济学的分析手段,再加上特殊历史环境的约束,不得已之下,只好采取一些庸俗化的手段,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教条化、片面化。同时,又往往将阶级分析法简单化为唯阶级矛盾论。,马克思所指的生产方式,并非有意强调阶级斗争的作用,而是指由阶级对立面双方所结成的经济组织,如何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根据市场的约束条件,通过选择与竞争,来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净收入的增加,并由此带来社会自身再生产的实现。以租佃制(尤其是分成租佃制)为例,由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根据契约所组成的经济组织,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地非常早,但只有在封建社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它才是相对有效率的生产经营方式。相反,无论是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还是在生产技术水平更高的资本主义社会,租佃制相对于奴隶制或雇工制都是一种低效率的生产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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