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房地产商合同频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局,与受让人 ,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 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 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
2、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第三条 受让人除按照 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建筑系数不低于%。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第五条 受让人按照 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
3、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第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 ,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
4、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一)受让人在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第八条 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 90 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