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是怎样适用的?【案情摘要】王某为某外商独资企业员工,双方于 2007 年 7 月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2008 年 8 月底,由于工作需要,企业安排王某去国外培训专业技术两个月。出国培训之前,企业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未服务期限的费用。王某培训结束回国后工作尽心尽力,企业还为此给王某加了薪。但几个月后,王某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的老总没有同意。半个月后王某不辞而别。企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未服务期限的费用,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予以受理。在庭审中企业向
2、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企业安排王某出国培训费用的清单,以及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王某辩称,本人培训回来以后,已为企业创造了不少财富,也为企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就不应该再要求我赔偿;即使要赔偿最多赔几千元。对于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本人不予同意。企业对于王某提出最多赔偿几千元的要求也不予同意。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l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王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 5 年。如果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赔偿未服务期限的费用;l 现在王某服务期未满即提出与企业解除合同。按照协议约定,王某应该赔偿尚未服务期限的费用。因此,劳动仲
3、裁委裁决,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赔偿未服务期限的费用。【法律解析】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企业针对专项技术培训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协议对员工有约束力;l 基于专项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不同。本案中企业在培训开始前与王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同时企业为王某的培训提供了费用,并向仲裁庭出具了费用清单为证。因此企业与王某的服务期约定对王某有约束力,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按照协议赔偿企业。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且为此支付了专项费用的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 第 22 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
4、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进一步指出这里所谓的培训费用是指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意味着:l 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培训的内容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企业通常对劳动者进行的入职培训、管理培训等,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l 必须是企业为此支付了有凭证的费用,企业内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l 服务期必须是由企业与劳动者另外约定。企业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了专项费用并不自然导致劳动者有服务期义务。【参考法规】1. 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操作提示】1) 服务期协议应当在专项技术培训开始前签订。否则,如果培训已经开始而劳动者不同意签署服务期协议,企业将无法要求劳动者赔偿此前已经支出的培训费用。2) 建议将服务期协议与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结合使用,因为服务期协议总是与专项技术培训联系在一起的。注:招聘内容为转载 ,与本站无直接关系,请核实公司真实性再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