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A5、A6 櫃位最高標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場地出租契約書(案號:1050531)立契約書人: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以下簡稱甲方)_(統編:_)負責人 _(以下簡稱乙方)茲就學生活動中心一樓餐廳櫃位空間及座位區分攤空間之空間租用及服務規範,雙方同意議定契約,其條款如下,以資信守:第一條:空間租用一、 甲方提供學生活動中心一樓自助餐空間(含 B1 區)(約 360.6,詳附圖 1、2) ,學生活動中心一樓 A5、A6 櫃位區(約 16.2、16.6,詳附圖 1)作為乙方從事與此合約規範內有關作業之場所,甲方無提供此合約規範外之場地空間的
2、義務。本案租賃標的物係供承租人作為合約規範內所定營業項目之用二、 除租用空間範圍外,乙方不得任意佔用空間以為己用或隨意堆置物品。如違反前項情形,甲方得不經催告,以違約論處,逕行終止契約。第二條:契約期限、範圍、存續及解約一、 契約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止。若租金及各項應繳費用其繳交情形及履約期間無不良紀錄者,將列入續約與否之審議依據;廠商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續約申請,續約以每次一年,1 次為限。第 1 期依日數按比例繳納租金。二、 契約期限內,有下列事項之一:對於甲方所反映事項乙方不予配合改善、乙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規定或其他公告之各項規定、乙方之行
3、為造成甲方受有損害,以上各情事發生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三、 乙方擬提前終止時,應於前 2 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四、 除本契約條款外,相關之甲方管理辦法、雙方其他書面協議內容,及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發給乙方之一切附表、通知、公告或函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效力。五、 本契約所稱期限一律以日曆天為計算方式。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於 2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雙方應就另外遷移場所進行協議,如於乙方收受書面通知 1 個月後依然無合適地點之共識,則甲方得終止全部或部份之契約;如為部份終止,場地租金依比例減少。(一) 契約標的物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二)
4、 因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而有收回契約標的物之必要時。(三) 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另有處分計畫而有收回契約標的物之必要時。(四) 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無法繼續使用契約標的物時。(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甲方得終止契約時。第三條:應繳費用一、 場地租金:每月新臺幣 元整;以每月為 1 期繳交租金,每月 10 日前主動向甲方繳納。第 2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若乙方提前終止契約,則依其繳費方式予以退費。二、 水費:應由甲方設置用水分表(乙方會同) ,乙方應繳水費以每月用水度數佔 本校總表用水度數比例加計 20%之 7 折,分攤全校該月總繳用水費 (以水費單總
5、額為準並含汙水處理費等全部費用) 。公式:應繳水費=(每月用水度數/本校總表用水數)*全校總表該月總繳用水費*120%*70。乙方應經本校通知日起 10 日內,主動向甲方繳交。三、 電費:依公式計算(一)應繳電費 =(每月用電度數 /本校總表用電度數)全校總表該月總繳用電費120%。(二)公共區域電費:採分攤方式辦理,自助餐、A1A6 櫃位、便利商店及品飲休閒區,各承租廠商依固定公電比(如附件)分攤。(三)以上費用 ,乙方應經本校通知日起 10 日內,主動向甲方繳交。四、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6、(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五、各項款項繳交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或電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為限。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401 專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85350004105。第四條:營運成本、賦稅及規費一、 營業項目中涉及或衍生有關稅捐事項,由乙方逕行向稅捐機關辦理,若因違反政府相關法令所衍生之罰鍰、罰金、規費等相關費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擔。二、 乙方租用空間所衍生各項賦稅及相關規費,概由乙方全額負擔。三、 於本契約存續
7、期間內,有關使用契約標的物所衍生之一切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四、 乙方進駐服務所需之各項資金或建置成本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提供任何貸款證明。營業如有盈虧,概由乙方自行負責。五、 乙方負有維護餐廳公共區域之環境清潔(地下室、12 樓所有區域,含樓梯間及廁所)及設備維護之責。六、 乙方不得以甲方地址或以於甲方營業為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辦相關借貸行為,若經查證屬實,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七、 乙方應於進駐服務前逕至國稅局、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設籍課稅等相關事宜,契約存續期間並不得辦理停業、復業、歇業、註銷等登記事項。如違反前項情形,甲方得不經催告,以違約論處,逕行終止契約。第五條:履約保
8、證金繳交及返還乙方於訂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租金 2 個月)予甲方,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付。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第 3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第六條:服務供應對象、性質及價格一、 乙方於此租用場所內服務對象應以甲方教職員工生為優先對象。二、 乙方供應服務項目以各式米飯、麵食及風味中西式餐點等相關
9、餐飲服務為限。三、 不得販賣香菸、酒品或違禁品。四、 乙方如欲增加營業項目應以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核准後,始可變更,如乙方未經甲方核准逕行變更營業項目,並經甲方書面通知 2 次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合約。五、 乙方應於販售時明確標示各項商品或服務之價格,且不得任意調整;秤重販售業者需定期校正磅秤並將記錄留存以供查驗。六、 乙方應依據企劃書所列之項目及價格販售,營業期間不得任意調整(若為續約,則以乙方原始營業項目為限) ,並檢附各項販售或服務之價格表供甲方存查,如欲調整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調整,否則以違約論處。七、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持證消費,乙方應提供至少 9 折之優惠。第七條:設
10、備設置、管理、撤離及空間返還一、 甲方僅提供空間主體及固定設施,甲方無提供乙方任何設備之義務,所有進駐設備購置,由乙方自行負責。二、 乙方不得私接未經本校核裝之水電錶途徑之用水用電,否則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及追討相關損失,並依法究辦,乙方不得異議;且為避免公共安全事件,乙方不得私自擴充甲方原規劃用電備載容量及安全裝置。三、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設施不論新舊,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盡維護保養之責及租約期滿時負回復原狀之義務。簽約後,共同清點造冊由雙方點交,合約期間租用之場地或設施如有滅失或毀損,概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並應自行修繕或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作為賠償。若乙方拒不修繕,甲
11、方得代為僱工修繕,其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前項維護保養事項應確實執行並做成記錄(排風設備及附屬設備每年應進行維護保養 2 次以上,截留/油槽每次清理皆需有記錄 可查) ,甲方得不定期進行查核。四、 甲方所提供之設備或場地建築若有瑕疵,應於簽約前提出並由甲方進行改善,若於簽約後提出,乙方應提出相關證明為原有建造或設計之瑕疵,方由甲方進行改善。五、 乙方使用契約標的物因故需變更或增加設備及用品者,須符合政府頒布之各項法規規定,且應以書面申請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但不得有損害原有場地或設備,亦不得有生公共危險之虞。乙方如有違反,並經甲方書面警告 1 次仍未改善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前項
12、情形,其定著於學校場地或原設備之增設物,所有權歸屬甲方,於本契約關係消滅後,乙方不得任意破壞或拆除或請求甲方補償;其非定著於學校場地或原設備之增設物,經雙方協議後,乙方應於本契約關係消滅後無條件自行遷離,回復原狀,逾期留置均以拋棄物論,任由甲方處理,其拆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第 4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六、 乙方使用契約標的物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並應符合消防法規及環保法規之規定,不得於標的物內存放任何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物品。為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二次公害,乙方所用之器具需使用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允許使用之環保材質。七、 乙方應於本契約期滿
13、或終止後翌日起 10 日內,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將契約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予甲方。八、 乙方違反前款規定時,則自契約期滿或終止之翌日起至歸還之日止,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本契約場地租金按日以 3 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第八條:營業時間一、 乙方應於簽約時將營業時間送交甲方核備,若為續約,則以乙方原營業時間為規範依據。二、 本契約期限內,乙方應確實依據企劃書規定營業,不得藉故遲到或早退,如需停業應事前以書面或口頭告知甲方管理單位,俟校方核備後始得為之。乙方若未依規定營業, 違者(A1-A6 櫃位)每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整, (自助餐區)每次罰款新臺幣 3,000 元整 ,累計達 2
14、 次者,甲方得以違約論處,立即終止本契約。三、 甲方得視業務需求調整、增加乙方營業時間,乙方需負配合之義務,否則以違約論處。第九條:經營責任及負責人義務一、 乙方應親自經營,不得將契約標的物之全部或部分出借、分租、轉租、轉讓、借予或以任何形式委由他人經營,亦不得將本契約之所有權利或義務轉讓與他人,並不得將本契約之使用權益提供擔保或設定抵押,乙方對外之一切行為概與甲方無關。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二、 乙方須針對服務性質,進行相關產物保險投保作業,以強化其風險承擔及危害處理能力;餐飲賣點部分,應依據甲方規定進行保險並取得保單,交予甲方後始得營業,否則依違約論處,得不經催告立
15、即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三、 保險範圍及相關事宜(一)乙方應分別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及其附加險(如第三人責任意外保險、爆炸保險、天災保險等)、雇主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包括用餐人員飲食衛生中毒理賠)等保險,火險被保險人為甲方(或受益人為甲方),火險標的物應包括餐廳所在之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保險金額應及於保險標的物市價;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被保險人應及於乙方協力廠商及其所僱用之員工,並須載明於保單上,以上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應於開始契約生效日及每年保險到期前一週將保單正本及繳款收據影本提送甲方。有關本項保險投保方式,俟各櫃位得標廠商確定後,由管理單位另行招開協商會議研議其辦理方式。(二)乙
16、方對標的物保險期間,若有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投保未盡事宜,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損害時,乙方應負擔全部責任(含賠償責任) 。前項保險期間應涵蓋契約履約期間(得逐年投保)(三)為確保食品安全,乙方應投保產品責任險,以甲方為受益人。產品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第 5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3.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四) 投保之保險單正本應於簽訂合約後 10 日內逕交甲方檢核之,該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期間應與本契約期間一致
17、。如發生意外事件,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自行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五)凡因食用乙方供應之食物,而發生食物中毒事件者,應由乙方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所需醫療費及相關賠償費用完全由乙方負擔。(六)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甲方得罰款、解約、沒收全額保證金或終止契約外,甲方及所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七)若因前述食物中毒所生之訴訟,乙方同意以甲方授權代表一人為原告,乙方為被告且甲方得請求甲方及所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八)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九)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十)乙方未依契約規
18、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十一)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四、 乙方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完成登錄並取得食品業者登錄字號。若尚未登錄者,須於簽約後 10 日內完成登錄並取得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五、 乙方經營態度應親切和善,若有糾紛或不法情事發生,以致甲方或其所屬人員、財產物品等受損時,乙方應立即妥善處理與積極改善,並擔負相關賠償責任。六、 乙方商業登記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 7 日內以書面告知甲方,否則依違約論處,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第十條:管
19、理法規、執行人員及甲方權益行使一、 乙方不得以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名義,行使或對外主張任何權益。二、 乙方及其所屬人員須確實遵守甲方頒行之各項規定以及政府機關公告之各項法規,否則以違約論處。三、 乙方所聘用之員工其薪資、勞健保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如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甲方有權不定期抽查,乙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違反者,依違約論處。四、 甲方設有管理督導人員(含相關工作人員及工讀生) ,得隨時督導考核乙方營業情形,並得以書面向乙方提出改善意見,乙方應於限期內速予改善,並將改善結果以書面回覆甲方備查,否則以違約論處。五、 管理督導人員代表甲方執行衛生稽查及安全督導,乙
20、方應配合接受指正及輔導並簽名改善,若乙方負責人不在場應指定代理人配合辦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簽名,及不得對甲方執行任務人員為強暴、脅迫或人身攻擊行為,否則以違約論處,並依法訴追相關責任。六、 甲方得不定期作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同時將調查結果公布於甲方網站。第 6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第十一條:人員調配與管理方面:一、工作人員工作時,應著淺色工作衣、帽(以不露髮為原則) ,佩戴識別證,並穿鞋襪,不得赤足或穿拖鞋、涼鞋;供膳時應戴口罩及丟棄式衛生手套。工作前先用肥皂洗手,工作中不得抽菸、嚼口香糖、檳榔、飲食或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等。手指甲應經常修剪,保持乾淨,不
21、得佩戴飾物。離開作業場所或如廁前應除去工作服,進入工作場所再穿工作服及洗手。二、乙方工作人員於進入甲方餐廳工作前,須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僱用,檢查項目包括肺結核、型肝炎(包含IgG、IgM)、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眼疾及傷寒等傳染性疾病,且每年開學前2週應主動完成年度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同前述。未提具身體檢驗證明合格者,不得從事餐飲工作。工作代理人亦需提出合格證明書才可擔任。三、 從業人員在發燒、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結核病、傷寒或吐瀉者等疾病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若工作人員於僱用期間經發現並證實罹患傳染性疾病,危及
22、師生員工之健康時,乙方須立即停止僱用該工作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飲食之相關工作。四、從業人員手上有傷口時,應經過適當的包紮處理後,配戴清潔不透水衛生手套或乳膠手套始能工作,其手套要定期更換並消毒,但仍禁止直接接觸即食食品。即食食品係指拆封後無須經任何烹調步驟,即可食用之產品。五、直接接觸、處理不經加熱之即食食品或切割熟食品之配膳人員,雙手應澈底洗淨及消毒,穿戴清潔的不透水手套與口罩。如有上呼吸道疾病者,其口罩應為可完全覆蓋口鼻者。六、 從業人員洗手的時機,如進入工作場所開始工作前、觸摸未烹調食品(生食)或不潔器物後、如廁後、擤鼻涕、打噴嚏或其他可能污染手部清潔之行為後、處理垃圾、擦地板或休息過後。七
23、、 乙方工作人員應造具名冊送交甲方備查,如人員有異動(新雇或解僱) 均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新僱人員並應繳交體檢證明。八、 乙方衛生督導人員及餐飲從業人員每學年應完成衛生(營養)講習至少8小時。九、 乙方應為新進人員辦理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後方可派任十、依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烹調人員(持刀、鏟者)應達到技術士持證比率(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至少75%以上) 。十一、 乙方於簽約時持有中餐烹調技術證須達最低基本要求(自助餐至少2人、A1A6櫃位至少1人,若販售項目皆無烹調製程可免附) ,並於簽約時繳交現場工作人員之證照影本至甲
24、方備查。人員有異動時,乙方仍須符合持證人數要求,並主動更新證照資料交付甲方備查。屢約期間,乙方仍須持續輔導餐飲從業人員取得烹調技術證照,以達法規之標準。十二、 乙方不得僱用不合法之外籍勞工或大陸勞工。十三、 乙方負有自主衛生管理之責,需確實填報各項自主衛生管理表格,每日填寫並簽名,表格包含自主衛生管理檢查表、冰箱溫度記錄表、油品使用及油炸油第 7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衛生管理記錄表、食材驗收記錄表、逾期食品記錄表等(詳見本契約所訂之應繳交文件) 。十四、 乙方僱用之人員,如與學生爭吵時,應報請甲方學生事務處處理,不得與學生直接發生爭吵或毆鬥情事。十五、 乙方
25、員工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有服務不佳、態度傲慢,經甲方接獲檢舉、申訴後,向乙方提出意見時,乙方應即督導改善或予解僱。對於甲方之督導應配合接受,不得有任何違法或辱罵行為。第十二條:食物品質管理方面:一、乙方須於開學後(營業日)1 週內將所有食材供應商資料列冊交予甲方,作為食材源頭管理之用。若供應商有異動時應主動提供更新資料予甲方。若甲方抽檢乙方購入之食材不符合衛生標準,而乙方又無法提供食材完整之供貨來源資料,視同乙方違反本合約。二、乙方供應之食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工廠產製,或經衛生相關單位檢驗合格。三、購買蛋品時,務必選購溯源標籤標示內容完整之蛋品。四、教育部規定學校供餐不得使用基
26、改之食品範圍如下:(一)基因改造生鮮食材:農產品型態原料如基因改造黃豆、玉米等。(二)初級加工品: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等。五、乙方供應之餐飲需由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合格之工廠產製,並於甲方要求時,依以下分類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一)生鮮類(肉品、水產類):必須提供合格屠宰證明(如有 TFP 台灣生鮮豬肉標章者更佳) 、CAS 產品檢驗報告、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或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二)冷凍、冷藏食品:必須優先選擇採購包裝袋上印有 CAS 標章及產品編號或GMP 證明或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不
27、得有仿冒品。黃豆、玉米需提供非基因改造證明文件。(三)蔬果類:提供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或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四)加工食品類:CAS、GMP 產品檢驗報告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肉類加工食品、水產品及乳品加工食品,需提供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初級加工豆製品需提供非基因改造證明文件。(五)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具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六)食鹽:檢驗合格之食用鹽或提供進口同批號食品用鹽證明。六、乙方承諾供應之認證食品,一經中止驗證,應主動通知校方,並與
28、校方討論將更換同等級食品。七、乙方應建立原物料供應商名冊及食材來源資料表,若食材來源多來自菜市場時,也須填寫來自於何市場及攤販名稱,並由乙方隨時更新及列冊管理。要確實填寫驗收紀錄表,如有退貨或不良品時應紀錄處理方式,並予以確認。第 8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八、食品需有驗收紀錄並備查:包裝食品應有完整包裝及明確標示,須符合相關規定。散裝食品之驗收紀錄需包括進貨廠商或購置來源、產品名稱、進貨日期、進貨量等。九、驗收完成之食品或半成品應儘速貯藏於符合衛生規定之處所(乾貨或冷凍/冷藏庫房),以防止受到污染。十、作業場所作業中,不得有驗收情形。十一、乙方提供食品之安全
29、、衛生若有疑慮或被驗出含有異物、違禁藥品、非法添加物等有害人體健康之情事者,該商品應立即下架,俟取得衛生機關進一步檢驗結果後依約處理。十二、乙方所有食品均應於甲方場地烹調製作,不得購進熟食食品未經加熱即直接販售。若有烘焙食品於外廠製作時,乙方需選擇衛生合格廠商並提具食品合格證明、食品製作地點等資料供甲方備查。十三、與食品製作有關之任何食品、半成品、成品、餐盒、器具、容器等均不得放置地面。可利用棧板、墊底籃、層架、推車等放置,避免直接與地面接觸而造成污染。十四、若有包裝完成之盒餐及桶餐應設棧板或層架放置,不得放於地面,人員也不得踩踏於棧板上。十五、冷凍庫應保持攝氏零下 18 度以下,冷藏庫必須保
30、持在攝氏 7 度以下,內藏食品應設層架管理、食品、半成品、生熟食等應分類、分區,離地離牆存放且先進先出並不得重疊擺放,冷藏,冷凍庫不得結冰霜。十六、冷凍/冷藏庫房盛裝食物不得超過最大裝載線或最大裝載量,以保持冷凍、冷藏之效果。十七、乾貨類食品存放場所須通風良好、乾燥、清潔,並設層架、棧板分類、離地離牆存放,入庫須標示日期以先進先出為原則,不可有過期食材。建議溫度為28以下,相對濕度建議在 70%以下。十八、冷凍食品解凍方式及條件應正確,避免暴露於室溫下解凍,食物解凍及處理應避免與其他食品交叉污染。十九、砧板一律使用樹脂製品並設置專用砧板架,不得直接懸掛於牆面。所有砧板、刀具及容器應以顏色區分生
31、食及熟食 。二十、供顧客選用之菜餚上方需加裝防污染(防塵、防飛沫)的透明罩,以避免污染食物。擺放菜餚的餐台應依其特性而有冷藏熱存的控制,熱食餐台要維持食品中心溫度 60、冷食餐台食品中心溫度於 7以下,以避免菜餚變質敗壞,另須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以預防食品變質。二十一、熟食加熱保溫食品中心溫度不得低於攝氏 60 度,菜餚勿加生冷擺飾,隔夜剩菜不得翻炒。二十二、乙方供應之各項餐飲必須當日製作,食品調製後,置於室溫下不得超過 3小時,應儘速供食用,且不可有過期或變質、腐壞食品。二十三、涼拌菜冷卻過程不得使用未經煮沸或未經過濾器之生水,須設置生飲淨水設備。二十四、食物製備使用之器具、設備應隨時保持清潔
32、及定期消毒。毛巾、抹布及餐具應每天清洗消毒。建議應備有多量乾淨及乾燥的抹布,擦拭用具物品或手部的抹布要分類、區隔並集中管理,使用後應回收清洗並殺菌後晾乾。放置器具第 9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及設備的地方也要隨時保持乾淨。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有效殺菌方法如下:(一) 煮沸殺菌法:以溫度 100之沸水,煮沸時間 5 分鐘以上(毛巾、抹布等)或 1 分鐘以上(餐具)。(二) 蒸汽殺菌法:以溫度 100之蒸汽,加熱時間 10 分鐘以上(毛巾、抹布等)或2 分鐘以上(餐具)。(三) 熱水殺菌法:以溫度 80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 2 分鐘以上(餐具)。(四) 氯液
33、殺菌法: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 200ppm,浸入溶液中時間 2 分鐘以上(餐具),再用清水洗淨。(五) 乾熱殺菌法:以溫度 110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 30 分鐘以上(餐具)。二十五、乾淨餐具之存放不得有污染之慮,建議應設有專區存放,不得直接與地面接觸,或是放置於受污染、髒污的層架上。二十六、供餐桌面、師生用餐處之桌面需保持清潔。二十七、自助餐等配膳人員供膳時需配戴口罩,以防止飛沫污染。從業人員應使用公筷母匙或菜夾,若直接碰觸食品時應配戴丟棄式衛生手套。二十八、配膳與收銀作業不得有相互污染行為,收取金錢跟接觸食品之人員不得為同一人,如不得已為同一人,接觸食品前應充分清洗、消毒手部或戴乾淨衛
34、生之手套。二十九、乙方依教育部規定抽存每日每餐食物樣品備驗,每日由乙方採取各類食物樣品(以高水活性、低酸性食品菜餚為優先) ,留樣至少 200 公克,註明日期、餐別,置放於甲方指定處所,冷藏庫保存至少 48 小時,甲方不定期抽查採樣成品,若發現乙方有缺漏情形,視同違反本合約。甲方亦可視狀況派員親自採樣。三十、衛生單位前來檢查或抽驗食品,若有因檢驗不合格而產生之罰款時,由乙方負責繳納,並自行負相關責任。三十一、甲方不定期抽驗乙方所販賣之食品、冰塊、油品、水質等。若檢驗不合衛生標準之項目,由甲方擇日採樣送檢,複檢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直至檢驗項目合格為止。三十二、乙方供應之食品應新鮮衛生,不得有食物
35、酸敗、食物中含有異物(如蟑螂、蒼蠅、頭髮、鋼刷等)或食品過期、食物未熟等違反餐飲衛生之情事發生。第十三條:環境設備及清潔衛生:一、乙方需擔負租用空間內部清潔維護,並對公共區域負清潔維護責任。二、餐廳外之排水溝、陰井及過濾網應定期清掃,保持乾淨不得有溝泥及污垢之存在。三、餐廳與廚房在每日結束以前,應將爐灶、水溝及環境內外清洗乾淨,不可留有廚餘、廢棄物等在餐廳及廚房內。四、甲方管理督導人員得隨時檢查乙方環境清潔及相關設施維護執行情形,若乙方各項清潔之維護未達甲方之清潔標準者,甲方除有權要求乙方清理至符合標準外,亦得由甲方雇工清理,相關費用概由乙方全額負責,乙方如拒不負擔時,甲方得由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36、項內逕行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惟情節嚴重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第 10 頁,共 16 頁 1050531A5、A6(最高標 3)五、拖把之清洗及拖地之污水需於專用清洗槽處理,不可與調理檯、工作檯的水槽共用,且清掃用具需有專區放置,不可隨意擺放。六、乙方工作人員使用油煙罩時,不得把濾油網拆除,且濾油網必須每週清洗。七、乙方需於洗手檯、熟食處理區及便當製作區備有75酒精,作為消毒手部、刀具及砧板之用。八、作業場所不得發現蟑螂、老鼠、蒼蠅等病媒或其蹤跡,病媒的蹤跡包含糞便、腳印、蜘蛛網等。九、作業場所(含前處理、烹調製備場所、配膳區等),應有防止及排除病媒或其他有害動物措施,防止病媒侵入之
37、設施為適當且有形的隔離方式,包含陰井、適當孔徑之柵欄、紗網、紗門、紗窗、空氣簾等。十、進貨時所有紙箱皆需去除,紙箱內的食材或物品另行裝置於乾淨的塑膠容器內,紙箱不得存放於廚房內,以防蟑螂滋生。十一、乙方炊具應選用不銹鋼材質,鋁製容器不得用於加熱或裝置熱食,炊具有破舊、龜裂、缺口等情形時,乙方應立即汰換更新。十二、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建議食品容器如屬CNS12324金屬製飯盒或CNS12325金屬製多層菜盒,其所使用之不鏽鋼材料應符合CNS8499冷軋不鏽鋼鋼板、鋼片及鋼帶表1中種類符號304之規定。十三、不鏽鋼材料應符合衛生標準中之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
38、屬規定,包括材質試驗鉛10%以下及銻5%以下之規定,亦不得有因品質不良而有鏽蝕或變色、纖維剝落等情事。十四、乙方清洗炊餐用具及餐具時,應依照衛生主管機關制訂之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規定辦理,並應選用檢驗合格且有完整標示之食器清潔劑。十五、乙方提供外帶用之免洗餐具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與有效日期,並禁止使用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並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並保存購買自廠商合格之證明。十六、乙方應提供可重複使用餐具供師生食用,其所需相關設備由乙方自行負責,餐具須徹底清洗消毒以符合衛生標準,不得有澱粉、油脂、蛋白質、洗潔劑、食物殘渣或異物殘留。可重複使用餐具不得選用深色美耐皿
39、餐具(例如黑色、紅色等) 。十七、為鼓勵落實環保,甲方師生自帶餐具用餐(碗、盤或便當盒等盛裝容器)時,乙方應在師生折扣價格外,消費滿50元以上,另行給予折扣35元。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之環保政策,凡向乙方訂餐或外帶餐食,皆不免費提供免洗筷及塑膠袋,需索取者應自行付費1元購買。本實施方式得視實施情況隨時調整,乙方應依據甲方需求全力配合。十九、依據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 ,不得免費提供厚度達六公釐(含)以上之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二十、垃圾及廢棄物應依本校校區內廢棄物清運辦法配合處理。二十一、乙方應配合中央主管單位公告之相關規定,若因違反規定而受相關單位罰款時,乙方應自行負責繳納,並負相關法律責任。二十二、餐廳內需設置工作人員更衣室、私人物品櫃、鞋櫃及員工休息室等,不得將私人物品放置在工作空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