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篇一: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兰海高速都南路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 年 3 月 11 日 5 时 35 分,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川 R28217 的大客车搭载 53 人从四川南充开往深圳龙岗,途径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 1955200m 处时发生侧翻,当场造成车上乘员 4 人死亡,39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34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自
2、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0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779 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兰海高速公路都南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实地赴四川南充南部县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车辆、驾驶人及道路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运集团公司) ,成立于 2003 年 5 月。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 4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0000000964
3、7(1-1),法定代表人:王希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班车客运(超长) ,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普通货物运输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川交运管许可省字 510000000060 号)有效期至2014 年 5 月 2 日。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分公司)为南运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 1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21000009609(1-1),负责人柴俊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班车客运(超长)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川交运管许可省字 510000000060-16 号)有效期至 2014
4、年 8 月 30 日。(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川 R28217 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川 R28217 号大客车)车型为金旅牌 XML6127J13,发动机号:1608H02188,车辆识别代码:LL3BCDL88A02522 ,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53 人,车辆所有人:南部分公司。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08 年 11 月 04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1 年 11 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川交运管南字 00359966 号) ,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有效期至 2011 年 5 月 2 日。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 (川客运班许字 19462 号) ,班线起
5、讫站名为南部汽车客运站至龙岗汽车站,主要途经地为:国道 212(南部-南充) 、南充绕城高速、G75(南充-重庆- 遵义-贵阳) 、G60(贵阳-凯里-怀化 -邵阳-湘潭) 、G4(湘潭- 郴州-广州) 、G15(广州- 龙岗) 。南部分公司川 R28217 号大客车配备有三名驾驶员,分别为冯中洋、李林和邱勇(川 R28217 号大客车车主之一) 。2011 年春运期间因南方大范围出现冰冻、雨雪天气,京珠高速车流量大,湖南和广东高速公路交警要求车辆分流进入广州。川东北地区发往广东境内的客运车辆均改道从广西进入广东省,此次短时间临时变更途径地,南部分公司未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三)驾驶人
6、基本情况冯中洋,男,33 岁,南部分公司川 R28217 号大客车驾驶员,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双峰乡曹家窝村 7 组 16 号,身份证号码:512922197802128315,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号:5113210010008001856,有效期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四)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上行线(G75)1955 200m 处,现场全长 12144。该路段从都安往南宁方向为下坡,右弯,坡度为 3,弯道半径为 7060。道路为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上下行线之间以金属隔离栏作为物理分隔
7、,隔离栏内有树木。单向两股车道,从左至右分别宽 370、380,行车道右侧有应急车道,宽 346,应急车道右侧为排水沟,宽 58,排水沟右侧为山体。该路段限速 80h。当天天气为小雨。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1 年 3 月 10 日 11 时,由冯中洋驾驶员川 R28217 号大客车载客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部汽车客运站开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汽车站,随车驾驶员还有李林和邱勇。川 R28217 号大客车驶出南部汽车客运站后,邱勇就擅自下车离岗。3 月 10 日 16 时 37 分川 R2821(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7 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
8、司设在贵州松坎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 40 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李林驾驶。3 月 11 日 0 时 10 分川 R28217 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司设在广西六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 35 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冯中洋驾驶。3 月 11 日 5 时40 分左右,当冯中洋驾驶川 R28217 号大客车在广西境内沿兰海高速公路由都安往南宁方向行驶至 1955200m 处时,因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车速过快,遇情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撞击道路右侧山坡,之后车辆失控侧翻于右侧道路,造成车上乘员李中全、陈琼玉、李柏桦、白先琴 4
9、 人当场死亡,周青梅、卢行、童正杰等 39 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及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三、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一)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对川 R28217 号大客车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该车转向系、行驶系、电源及照明主要性能、车身及附件主要性能均合格;制动系不合格。(二)事故车辆的车速检验情况由南部分公司提供的 GPS 监控记录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前,川R28217 号大客车速度为 96h。(三)驾驶人静脉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情况经南宁市金盾道路司法鉴定所对川 R28217
10、 号大客车驾驶员冯中洋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冯中洋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 4.0mg/100ml。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1、李中全,男, 1978 年 2 月 12 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 9 组,身份证号:512921195301137517,川 R28217 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2、陈琼玉,女, 1956 年 8 月 12 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 9 组,身份证号:512921195608127524,川 R28217 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躯干部损伤而死亡。
11、3、李柏桦,女, 1990 年 8 月 24 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女坟村 4 组 27 号,身份证号:511321199008240325,川 R28217 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4、白先琴,女, 1971 年 8 月 12 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金城乡麒麟村 4 组 25 号,身份证号:512930197108127208 ,川 R28217 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5、事故造成周青梅、李小梅等 39 人不同程度受伤。(二)事故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34 万元。篇二: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加大能动司法力度 化解交通事故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12、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 800 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
13、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 6 人以上的占 24%,而 3 至 5 人的约占 70%。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11 年 1 至 9 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5 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 34 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 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
14、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 760 件,占 92.8%;调解 34 件,占 4.2%;撤诉 25 件,占 3%(见图一) 。这与基层法院总体 60%甚至 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
15、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 45%。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
16、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 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 28.7%,其中 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
17、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
18、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
19、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