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标准化目录定义 主要内容 规章颁布 目录 全文编 辑 本 段 定 义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定 义 : 是 指 通 过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排 查治 理 隐 患 和 监 控 重 大 危 险 源 , 建 立 预 防 机 制 , 规 范 生 产 行 为 , 使 各 生 产 环 节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人 、 机 、 物 、 环 处 于 良 好 的生 产 状 态 , 并 持 续 改 进 , 不 断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 。
2、 编 辑 本 段 主 要 内 容组 织 机 构 、 安 全 投 入 、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 设 备 设 施 运 行 管理 、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 职 业 健 康 、 应 急 救援 、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等 方 面 编 辑 本 段 规 章 颁 布2010 年 4 月 15 日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了 企 业 安 全 生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 标
3、准 编 号 为 AQ/T90062010, 自2010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编 辑 本 段 目 录前 言 . II 1 范 围 .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 1 4 一 般 要 求 . 1 4.1 原 则 . 1 4.2 建 立 和 保 持 . 2 4.3 评 定 和 监 督 . 2 5 核 心 要 求 . 2 5.1 目 标 . 2 5.2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 2 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2 5.4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 5.5 教 育 培 训 . 3 5.6 生 产 设 备
4、设 施 . 4 5.7 作 业 安 全 . 4 5.8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 5 5.9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 6 5.10 职 业 健 康 . 6 5.11 应 急 救 援 . 7 5.12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 7 5.13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 8 编 辑 本 段 全 文前 言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协 会 、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5、 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 燕 山 分 公 司 、 中 国 神 华 煤 制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韩 国 庆 、 高 明 、 侯 茜 、 王 屹 、 高 英 杰 、 李 会 英 。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1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矿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以 及 对 标 准 化工 作 的 咨 询 、 服 务 和 评 审 ; 其 他 企 业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参 照 执 行 。 有 关 行 业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标
6、 准 应 满 足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已 经 制 定 行 业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标 准 的 , 优 先 适 用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标 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其 最 新 版本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订 单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GB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BZ15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行
7、 规 定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3.1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 过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排 查 治 理 隐患 和 监 控 重 大 危 险 源 , 建 立 预 防 机 制 , 规 范 生 产 行 为 , 使 各 生 产 环 节 符 合 有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人 、 机 、 物 、 环 处 于 良 好 的 生 产 状态 , 并 持 续 改 进 , 不
8、断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 。 3.2 安 全 绩 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方 面 取 得 的 可 测 量 结 果 。 3.3 相 关 方 interested party 与 企 业 的 安 全 绩 效 相 关 联 或 受 其 影 响 的 团 体 或 个 人 。 3.4 资 源 resources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所 需 的 人 员 、 资 金 、 设 施 、 材 料 、 技 术 和 方 法 等 。 4 一 般 要 求 4.1 原 则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9、产 标 准 化 工 作 ,遵 循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以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为 基 础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 保 障人 身 安 全 健 康 , 保 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 4.2 建 立 和 保 持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采 用 “策 划 、 实 施 、 检 查 、 改 进 ”动 态 循 环的 模 式 , 依 据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 建 立 并 保 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系统 ; 通 过 自
10、我 检 查 、 自 我 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 , 建 立 安 全 绩 效 持 续 改 进 的 安 全 生产 长 效 机 制 。 4.3 评 定 和 监 督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实 行 企 业 自 主 评 定 、 外 部 评 审 的 方 式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本 标 准 和 有 关 评 分 细 则 , 对 本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作 情 况 进 行 评 定 ; 自 主 评 定 后 申 请 外 部 评 审 定 级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一 级 为 最 高 。 安 全 生
11、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评 审 定 级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5 核 心 要 求 5.1 目 标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 制 定 总 体 和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按 照 所 属 基 层 单 位 和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职 能 ,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指 标 和 考核 办 法 。 5.2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5.2.1 组 织 机 构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5.2.2 职 责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安 全
12、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职 责 , 全 面 负 责 安 全 生产 工 作 , 并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级 单 位 、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责 。 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 完 善 和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按 规 定提 取 安 全 费 用 , 专 项 用 于 安 全 生 产 , 并 建 立 安 全 费 用 台 账 。 5.4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5.4.1 法 律 法 规
13、、 标 准 规 范 企 业 应 建 立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度 , 明确 主 管 部 门 , 确 定 获 取 的 渠 道 、 方 式 , 及 时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企 业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及 时 识 别 和 获 取 本 部 门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准 规 范 , 并 跟 踪 、 掌 握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修 订 情 况 , 及 时 提 供 给 企业 内 负 责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14、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 企 业 应 将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及 时 传 达 给 从业 人 员 。 企 业 应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并 将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转 化 为 本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 贯 彻 到 各 项 工 作 中 。 5.4.2 规 章 制 度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并 发 放 到 相 关 工 作 岗 位 , 规 范 从 业人 员 的 生 产 作 业 行 为 。 安 全 生 产
15、 规 章 制 度 至 少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 、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 、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 设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管 理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验 收管 理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报 废 管 理 、 施 工 和 检 维 修 安 全 管 理 、 危 险 物 品 及 重 大 危险 源 管 理 、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 相 关 方 及 外 用 工 管 理 , 职 业 健 康 管
16、 理 、 防 护 用 品管 理 , 应 急 管 理 , 事 故 管 理 等 。 5.4.3 操 作 规 程 企 业 应 根 据 生 产 特 点 , 编 制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发 放 到 相 关 岗 位 。 5.4.4 评 估 企 业 应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规 程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 5.4.5 修 订 企 业 应 根 据 评 估 情 况 、 安 全 检 查 反 馈 的 问 题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案 例 、 绩 效评 定 结 果 等 , 对 安
17、全 生 产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修 订 , 确 保 其 有 效 和适 用 , 保 证 每 个 岗 位 所 使 用 的 为 最 新 有 效 版 本 。 5.4.6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编制 、 使 用 、 评 审 、 修 订 的 效 力 。 企 业 应 建 立 主 要 安 全 生 产 过 程 、 事 件 、 活 动 、 检 查 的 安 全 记 录 档 案 , 并加 强 对 安 全 记 录 的 有 效 管 理 。 5.5 教 育 培 训 5
18、.5.1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企 业 应 确 定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 按 规 定 及 岗 位 需 要 , 定 期 识 别 安 全教 育 培 训 需 求 , 制 定 、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源 保 证 。 应 做 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记 录 , 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 实 施 分 级 管 理 , 并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和 改 进 。 5.5.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19、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必 须 对 其 安 全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进 行 考 核 的 ,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 5.5.3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企 业 应 对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生 产 技 能 培 训 , 使 其 熟 悉 有 关 的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确 认 其 能 力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 未 经 安 全教 育 培 训 , 或
20、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新 入 厂 ( 矿 )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厂 ( 矿 ) 、 车 间 ( 工 段 、 区 、 队 )、 班 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 , 应 对 有 关 操 作 岗位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转 岗 、 离 岗 一 年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者 , 应 进 行 车 间 (工 段 )、班 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经 考
21、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工 作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5.5.4 其 他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企 业 应 对 相 关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前 , 应 由 作 业 现 场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进 入 现 场 前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企 业 应 对 外 来 参 观 、 学 习 等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及 应 急 知 识 的 教
22、育 和 告 知 。 5.5.5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企 业 应 通 过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企 业 应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的 安 全 文 化 活 动 , 引 导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态 度 和安 全 行 为 , 逐 步 形 成 为 全 体 员 工 所 认 同 、 共 同 遵 守 、 带 有 本 单 位 特 点 的 安 全价 值 观 , 实 现 法 律 和 政 府 监 管 要 求 之 上 的 安 全 自 我 约 束 , 保 障 企 业 安 全 生 产水 平 持 续 提 高 。 5.6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5.6.1 生 产
23、 设 备 设 施 建 设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所 有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安全 设 备 设 施 应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用 。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 初 步 设 计 、 总 体 开 工 方 案 、开 工 前 安 全 条 件 确 认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阶 段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变 更 应 执 行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 履 行 变 更 程 序
24、, 并 对 变 更 的 全过 程 进 行 隐 患 控 制 。 5.6.2 设 备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企 业 应 对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 保 证 其 安 全 运 行 。 企 业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各 种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 建 立 台 账 , 定 期 检 维 修 。 对安 全 设 备 设 施 应 制 定 检 维 修 计 划 。 设 备 设 施 检 维 修 前 应 制 定 方 案 。 检 维 修 方 案 应 包 含 作 业 行 为 分 析 和 控 制措 施 。 检 维 修 过 程 中 应 执 行 隐 患 控 制 措 施 并 进 行 监
25、 督 检 查 。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 挪 用 或 弃 置 不 用 ; 确 因 检 维 修 拆 除 的 , 应采 取 临 时 安 全 措 施 , 检 维 修 完 毕 后 立 即 复 原 。 5.6.3 新 设 备 设 施 验 收 及 旧 设 备 拆 除 、 报 废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维 修 、 改 造 、 拆 除 和 报 废 , 应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企 业 应 执 行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到 货 验 收 和 报 废 管 理 制 度 , 应 使 用 质 量 合
26、 格 、设 计 符 合 要 求 的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 拆 除 的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 拆 除 的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涉 及 到 危险 物 品 的 , 须 制 定 危 险 物 品 处 置 方 案 和 应 急 措 施 , 并 严 格 按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 5.7 作 业 安 全 5.7.1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和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企 业 应 加 强 生 产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和 生 产 过 程 的 控 制 。 对 生 产 过 程 及 物 料 、设 备 设 施 、 器 材 、 通 道 、 作 业 环 境 等 存 在
27、的 隐 患 , 应 进 行 分 析 和 控 制 。 对 动火 作 业 、 受 限 空 间 内 作 业 、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等 危 险 性 较 高 的 作 业 活动 实 施 作 业 许 可 管 理 ,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作 业 许 可 证 应 包 含 危 害 因 素 分 析和 安 全 措 施 等 内 容 。 企 业 进 行 爆 破 、 吊 装 等 危 险 作 业 时 , 应 当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安 全 规 程 的 遵 守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 5.7.2 作 业 行 为 管 理 企 业 应 加
28、强 生 产 作 业 行 为 的 安 全 管 理 。 对 作 业 行 为 隐 患 、 设 备 设 施 使 用隐 患 、 工 艺 技 术 隐 患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5.7.3 警 示 标 志 企 业 应 根 据 作 业 场 所 的 实 际 情 况 , 按 照 GB2894 及 企 业 内 部 规 定 , 在 有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作 业 场 所 和 设 备 设 施 上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进 行 危险 提 示 、 警 示 , 告 知 危 险 的 种 类 、 后 果 及 应 急 措 施 等 。 企 业 应 在 设 备 设 施
29、检 维 修 、 施 工 、 吊 装 等 作 业 现 场 设 置 警 戒 区 域 和 警 示标 志 , 在 检 维 修 现 场 的 坑 、 井 、 洼 、 沟 、 陡 坡 等 场 所 设 置 围 栏 和 警 示 标 志 。 5.7.4 相 关 方 管 理 企 业 应 执 行 承 包 商 、 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管 理 制 度 , 对 其 资 格 预 审 、 选 择 、服 务 前 准 备 、 作 业 过 程 、 提 供 的 产 品 、 技 术 服 务 、 表 现 评 估 、 续 用 等 进 行 管理 。 企 业 应 建 立 合 格 相 关 方 的 名 录 和 档 案 , 根 据 服 务 作
30、 业 行 为 定 期 识 别 服 务行 为 风 险 , 并 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措 施 。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同 一 作 业 区 的 相 关 方 进 行 统 一 安 全 管 理 。 不 得 将 项 目 委 托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条 件 的 相 关 方 。 企 业 和 相 关 方 的 项目 协 议 应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义 务 。 5.7.5 变 更 企 业 应 执 行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 对 机 构 、 人 员 、 工 艺 、 技 术 、 设 备 设 施 、 作业 过 程 及 环 境 等 永 久 性 或 暂
31、时 性 的 变 化 进 行 有 计 划 的 控 制 。 变 更 的 实 施 应 履行 审 批 及 验 收 程 序 , 并 对 变 更 过 程 及 变 更 所 产 生 的 隐 患 进 行 分 析 和 控 制 。 5.8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5.8.1 隐 患 排 查 企 业 应 组 织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 对 隐 患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确 定 隐 患 等 级 ,登 记 建 档 ,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治 理 措 施 。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发 生 变 更 或 有 新 的 公 布 , 以 及 企 业 操 作 条 件 或 工 艺改 变 , 新
32、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建 设 , 相 关 方 进 入 、 撤 出 或 改 变 , 对 事 故 、 事件 或 其 他 信 息 有 新 的 认 识 , 组 织 机 构 发 生 大 的 调 整 的 , 应 及 时 组 织 隐 患 排 查 。隐 患 排 查 前 应 制 定 排 查 方 案 , 明 确 排 查 的 目 的 、 范 围 , 选 择 合 适 的 排 查方 法 。 排 查 方 案 应 依 据 :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 设 计 规 范 、 管 理 标 准 、 技 术 标 准 ;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等 。 5.8.2 排 查 范
33、围 与 方 法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所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场 所 、 环 境 、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和 活 动 。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和 特 点 , 采 用 综 合 检 查 、 专 业 检 查 、 季 节 性检 查 、 节 假 日 检 查 、 日 常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隐 患 排 查 。 5.8.3 隐 患 治 理 企 业 应 根 据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 , 制 定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 对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治 理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应 包 括 目 标 和 任 务 、 方
34、 法 和 措 施 、 经 费 和 物 资 、 机 构 和 人员 、 时 限 和 要 求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在 治 理 前 应 采 取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并 制 定 应 急 预案 。 隐 患 治 理 措 施 包 括 :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 教 育 措 施 、 防 护 措 施 和应 急 措 施 。 治 理 完 成 后 , 应 对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验 证 和 效 果 评 估 。 5.8.4 预 测 预 警 企 业 应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运 用 定 量 的 安 全 生 产 预测 预 警 技 术 ,
35、 建 立 体 现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及 发 展 趋 势 的 预 警 指 数 系 统 。 5.9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5.9.1 辨 识 与 评 估 企 业 应 依 据 有 关 标 准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设 施 或 场 所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与安 全 评 估 。 5.9.2 登 记 建 档 与 备 案 企 业 应 当 对 确 认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时 登 记 建 档 , 并 按 规 定 备 案 。 5.9.3 监 控 与 管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36、全 管 理 技术 措 施 。 5.10 职 业 健 康 5.10.1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企 业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职 业 健 康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 配 备 与 职 业 健 康 保 护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 工 具 。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进 行 检 测 , 在 检 测 点 设 置 标 识 牌 予 以 告知 , 并 将 检 测 结 果 存 入 职 业 健 康 档 案 。 对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危 害 的 有 毒 、 有 害 工 作
37、 场 所 , 应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 制定 应 急 预 案 , 配 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 设 备 , 设 置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各 种 防 护 器 具 应 定 点 存 放 在 安 全 、 便 于 取 用 的 地 方 ,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定 期 校 验 和 维 护 。 企 业 应 对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 设 备 和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检 维 修 , 定 期 检测 其 性 能 ,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5.10.2 职 业 危 害 告 知 和 警 示 企 业 与 从 业 人 员
38、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危 害及 其 后 果 和 防 护 措 施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 企 业 应 采 用 有 效 的 方 式 对 从 业 人 员 及 相 关 方 进 行 宣 传 , 使 其 了 解 生 产 过程 中 的 职 业 危 害 、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降 低 或 消 除 危 害 后 果 。 对 存 在 严 重 职 业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 应 按 照 GBZ158 要 求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警 示 说 明 。 警 示 说 明 应
39、载 明 职 业 危 害 的 种 类 、 后 果 、 预 防 和 应 急 救 治 措 施 。 5.10.3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 及 时 、 如 实 向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生 产 过 程 存 在 的 职 业 危害 因 素 , 并 依 法 接 受 其 监 督 。 5.11 应 急 救 援 5.11.1 应 急 机 构 和 队 伍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或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应 急管 理 工 作 。 企 业 应 建 立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专 兼 职
40、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或 指定 专 兼 职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并 组 织 训 练 ; 无 需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 可 与 附 近具 备 专 业 资 质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 5.11.2 应 急 预 案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并 针 对 重 点 作 业 岗 位 制 定 应急 处 置 方 案 或 措 施 , 形 成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应 急 预 案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报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通 报 有 关 应 急 协
41、 作 单位 。 应 急 预 案 应 定 期 评 审 , 并 根 据 评 审 结 果 或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进 行 修 订 和 完善 。 5.11.3 应 急 设 施 、 装 备 、 物 资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建 立 应 急 设 施 , 配 备 应 急 装 备 , 储 备 应 急 物 资 , 并 进 行 经常 性 的 检 查 、 维 护 、 保 养 , 确 保 其 完 好 、 可 靠 。 5.11.4 应 急 演 练 企 业 应 组 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 并 对 演 练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根 据 评 估结 果 , 修 订 、 完 善 应 急 预
42、 案 , 改 进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 5.11.5 事 故 救 援 企 业 发 生 事 故 后 , 应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 积 极 开 展 事 故 救 援 。 5.12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5.12.1 事 故 报 告 企 业 发 生 事 故 后 ,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上 级 单 位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并 妥善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及 有 关 证 据 。 必 要 时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通 报 。 5.12.2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企 业 发 生 事 故 后 , 应 按 规 定 成 立
43、事 故 调 查 组 , 明 确 其 职 责 与 权 限 , 进 行事 故 调 查 或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的 事 故 调 查 。 事 故 调 查 应 查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经 过 、 原 因 、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及 直 接经 济 损 失 等 。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根 据 有 关 证 据 、 资 料 , 分 析 事 故 的 直 接 、 间 接 原 因 和 事 故责 任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和 处 理 建 议 , 编 制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5.13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5.13.1 绩 效 评 定 企 业 应 每 年 至 少 一
44、 次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定 , 验证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措 施 的 适 宜 性 、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标 、 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对 绩 效 评 定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评 定 工 作 应 形 成 正 式 文 件 ,并 将 结 果 向 所 有 部 门 、 所 属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 作 为 年 度 考 评 的 重 要 依 据 。企 业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后 应 重 新 进 行 评 定 。 5.13.2 持 续 改 进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的 评 定 结 果 和 安 全 生 产 预 警 指 数 系 统 所 反 映的 趋 势 , 对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指 标 、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等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 持续 改 进 , 不 断 提 高 安 全 绩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