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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3.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235764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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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 江 省 交 通 信 息 化 工 程 项 目招 标 文 件 编 制 办 法 ( 试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二 六 年 六 月1总 目 录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须 知 2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0资 格 预 审 文 件 122招 标 文 件 编 制 须 知3目 录一 、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4二 、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依 据 4三 、 招 标 文 件 应 明 确 的 有 关 内 容 5四 、 招 标 审 核 程 序 84招 标 文 件 ( 含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编 制 须 知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信 息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2、理 , 规 范 信 息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评 标 工 作 , 根 据 我 省 交 通信 息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 结 合 信 息 化 工 作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 编 制 了 浙 江 省 交 通 信 息 化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 含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范 本 ,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 提 出 编 制 交 通 信 息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 供 全 省 交 通 信 息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 投 标 工作 参 照 使 用 , 以 提 高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一 、 招 标 文 件

3、的 组 成 浙 江 省 交 通 信 息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以 下 简 称 范 本 ) 是 全 省 交 通 系 统 信 息 工 程 通 用 的 标 准 化 文 件 。交 通 信 息 化 各 工 程 项 目 由 于 工 程 规 模 、 技 术 要 求 、 工 期 长 短 、 投 资 来 源 、 管 理 方 法 等 不 同 , 每 一 项 目 都 有 各 自的 特 点 。 为 了 切 合 项 目 实 际 , 便 于 管 理 和 避 免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合 同 纠 纷 , 招 标 人 在 执 行 范 本 的 同 时 ,有 必 要 对 范 本 中 的 某 些

4、 篇 、 章 和 条 款 进 行 适 当 的 修 改 、 增 补 和 具 体 化 , 形 成 由 招 标 人 自 编 的 项 目 专 用 本 。为 了 提 高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质 量 和 效 率 , 减 少 重 复 劳 动 , 明 确 :( 一 ) 招 标 文 件 采 用 由 范 本 和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自 编 的 项 目 专 用 本 共 同 组 成 。 两 者 是 一 个 整 体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二 ) 凡 项 目 专 用 本 与 范 本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规 定 或 数 据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项 目 专 用 本

5、 规 定 为 准 ; 项 目 专 用 本 未 列 入 的 , 仍 按 范 本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执 行 。( 三 ) 业 主 ( 招 标 人 ) 、 监 理 、 承 包 人 ( 投 标 人 ) 从 招 、 投 标 开 始 至 缺 陷 责 任 期 结 束 , 必 须 始 终 备 有 范 本 和 项 目 专 用 本 并 结 合 阅 读 , 以 规 范 各 自 的 行 动 。二 、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依 据( 一 ) 国 家 招 标 投 标 法 ;( 二 ) 国 家 七 部 委 颁 布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三 ) 国 家 七 部 委 颁

6、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 四 ) 浙 江 省 交 通 厅 颁 发 的 有 关 招 投 标 的 文 件 和 要 求 ;( 五 ) 浙 江 省 交 通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六 ) 浙 江 省 交 通 信 息 化 建 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为 了 避 免 因 工 程 量 出 入 过 大 引 起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索 赔 和 对 变 更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明 确 工 可 、 实 施 方 案 是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含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的 主 要 基 础

7、 。三 、 招 标 文 件 应 明 确 的 有 关 内 容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国 家 和 省 厅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提 出 下 列 有 关 内 容 供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 在 编 制 项 目 专 用 本 时 明 确 和 选 用 :( 一 ) 招 标 方 式1 公 开 招 标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对 列 入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的 信 息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2 邀 请 招 标 : 仅 适 用 于 项 目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有 特 殊 要 求 , 只 有 少 数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8、选 择 的 ;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 适 宜 招 标 但 不 适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不 适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邀 请 招 标 必须 报 经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二 ) 合 同 段 划 分5信 息 化 工 程 实 行 招 标 , 可 以 对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一 次 招 标 , 也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内 容 、 不 同 实 施 阶 段 , 分 合 同 段 、 分阶段 进 行 招 标 。划 分 合 同 段 应 当 有 利 于 承 包 人 合 理 组 织 实 施

9、 和 合 理 投 入 。( 三 ) 三 大 目 标1 质 量 目 标 : 信 息 工 程 的 质 量 目 标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 行 业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范 本 第 5 篇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 工 期 目 标 : 工 期 应 当 按 批 复 的 工 可 或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的 建 设 工 期 ,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3 投 资 目 标 : 凡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的 , 招 标 人 可 进 行 无 标 底 招 标 或 有 标 底 招 标 。 采 用 有 标 底 招 标 的 , 招标 人 必 须 在 保 密

10、情 况 下 , 自 行 或 委 托 编 制 并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标 底 , 标 底 必 须 控 制 在 经 批 准 的 概 ( 预 ) 算 之 内 。 采用 无 标 底 招 标 的 , 应 预 先 设 定 投 标 控 制 价 。有 关 质 量 和 工 期 目 标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及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和 规 定 。( 四 ) 投 标 人 的 合 格 条 件1. 资 格 预 审 : 是 为 了 确 保 投 标 人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 凡 公 开 招 标 原 则 上 必 须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只 有 资 格 预 审 合

11、 格的 投 标 人 才 可 被 邀 请 投 标 。 资 格 预 审 是 招 标 工 作 的 必 要 程 序 , 招 标 人 要 高 度 重 视 , 防 止 不 具 备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人 事 先 占 有 投 标 机 会 , 为 整 个 招 标 打 下 良 好 的 基 础 。2. 资 格 后 审 : 只 有 邀 请 招 标 或 投 资 不 大 的 项 目 , 经 批 准 才 允 许 资 格 后 审,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时 , 招 标 文 件 必 须 附有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3.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 一 般 应 独 家 投 标 。 若 招 标 人

12、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 则 对 联 合 体 的 规 定 应 根 据 项 目要 求 , 在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的 )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 中 作 适 当 补 充 。 若招 标 人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 则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中 明 确 。4. 对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应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工 程 量 不 大 或 专 项 工 程 , 一 般 不 允 许 分 包 ; 若 不 允 许 分 包 , 则 应 在“

13、资格 预 审 须 知 ”(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的 )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 中 明 确 ; 若 允 许 分 包 , 则 应 对 分包 人 的 资 质 、 业 绩 及 分 包 项 目 、 范 围 等 提 出 要 求 , 并 在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中 作 适 当 补 充 。( 五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编 制招 标 人 在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时 , 应 满 足 :1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必 须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纸 和 信 息 网 络 上 公 布 。

14、2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必 须 载 明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招 标 项 目 的 名 称 、 内 容 、 规 模 、 技 术 要 求 、 资 金 来 源 、 实施 地 点 和 工 期 。3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时 间 和 收 取 的 费 用 。4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及 资 格 要 求 :机 房 建 设 、 综 合 布 线 和 系 统 集 成 工 程 ,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国 家 信 息 产 业 部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软 件 开 发 工 程 , 视 工 程 量 及 技 术 难 度 ,

15、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选 择 国 家 信 息 产 业 部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 国 家 双 软 ( 软 件企 业 、 软 件 产 品 ) 认 证 、 CMM/CMMI/SPCA 认 证 资 格 的 单 项 或 多 项 资 格 ;设 备 、 软 件 及 专 用 系 统 的 采 购 , 信 息 安 全 工 程 , 智 能 建 筑 和 其 它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 多 媒 体 、 无 线 技 术 应 用 等 )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国 家 信 息 产 业 部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对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 联 合 体 主 办 人 应 具 备

16、 与 所 申 请 的 合 同 段 工 程 内 容 相 适 应 的 资 质 , 成 员 单 位 应 具 备与 其 申 请 的 工 程 相 适 应 的 资 质 。5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应 载 明 招 标 人 联 系 方 式 。6 招 标 人 认 为 应 当 公 告 或 者 告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6招 标 公 告 不 得 含 有 限 制 具 备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购 买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内 容 。( 六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编 制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由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 工 程 说 明 以

17、 及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表 等 组 成 。 对 于 技 术 比 较 复 杂 、 实 施 难 度 大 的工 程 , 投 标 人 需 编 制 技 术 建 议 书 。2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的 编 制资 格 预 审 须 知 应 明 确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批 准 部 门 、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 建 设 单 位 、 项 目 合 同 段 划 分 及 技 术要 求 、 主 要 内 容 、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等 要 求 , 明 确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填 写 的 表 格 。3 工 程 说 明 的 编 制工 程 说 明 应 根 据 项

18、 目 工 可 或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 明 确 工 程 的 项 目 环 境 、 工 程 概 况 以 及 工 程 的 主 要 内 容 描 述 。工 程 说 明 应 使 申 请 人 充 分 了 解 工 程 的 信 息 。工 程 主 要 内 容 描 述 应 明 确 工 程 各 系 统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主 要 关 键 设 备 以 及 可 能 的 特 殊 要 求 。工 程 说 明 的 编 制 应 根 据 工 可 或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对 范 本 相 应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表 格 的 编 制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表 格 是 为 了 全 面

19、了 解 申 请 人 情 况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表 格 中 的 内 容 , 如 工 程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申 请 , 则 应 删 除 有 关 联 合 体 情 况 的 内 容 。对 申 请 人 的 业 绩 要 求 应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 提 出 对 各 系 统 组 成 的 工 程 业 绩 方 面 的 要 求 。( 七 )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编 制1 招 标 合 同 段 的 简 述 应 简 明 扼 要 , 内 容 根 据 工 可 或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2 招 标 文 件 的 售 价 只 计 工 本 费 , 每 套 最 高 不 应 超 过 1

20、000 元 。3 投 标 担 保 的 要 求 应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的 相 应 规 定 一 致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自 招 标 文 件 始 发 之 日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一 般 不 宜 少 于20 天 。5 明 确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和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 应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相 一 致 。( 八 )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编 制1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应 无 例 外 一 一 填 写 , 除 “不 适 用 ”外 , 不 留 空 白 。 如 某 日 期 一 时 定 不

21、 下 来 , 可 先 填计 划 日 期 。2 如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某 条 款 对 本 工 程 不 适 用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中 注 明 “不 适 用 ”。 任 何 对 “投 标 人须 知 ”的 修 改 均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中 ”反 映 , 并 保 持 原 条 款 不 变 。3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应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的 资 审 资 料 是 否 允 许 更 新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4 资 金 来 源 一 般 应 按 国 家 投 资 /业 主 自 筹 情 况 填 写 。5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一 般

22、应 由 技 术 文 件 ( 含 部 分 商 务 ) 和 报 价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 其 编 制 要 求 、 包 装 方 式 和 标记 及 如 何 开 标 、 开 标 后 如 何 保 管 , 均 应 明 确 。6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应 填 入 开 标 日 期 后 的 天 数 。 此 期 限 应 考 虑 工 程 的 规 模 , 与 复 杂 性 并 为 评 标 、 澄 清 、 上 级的 批 准 及 通 知 中 标 提 供 充 足 的 时 间 , 通 常 此 期 限 为 70 120 天 , 建 议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天 。7 投 标 担 保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3、投 标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五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万 元 人 民 币 。担 保 形 式 可 采 用 投 标 银 行保 函 、 银 行 汇 票 或 现 金 支 票 , 一 般 可 用 银 行 汇 票 , 不 宜 交 纳 现 金 。8 明 确 评 标 方 法 , 作 为 投 标 须 知 的 附 件 ,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公 布 。 评 标 方 法 建 议 采 用 无 标 底 综 合 评 标 法 。 当 采用 无 标 底 综 合 评 标 法 时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规 定 自 行 编 制 或 请 具 有 资 格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编 制 投 标 控 制

24、价 。 是 否 设 有 标底 或 投 标 控 制 价 需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明 确 。79 评 标 价 和 技 术 ( 含 部 分 商 务 条 件 ) 评 标 分 值 的 设 置 。( 1) 评 标 价 和 技 术 ( 含 部 分 商 务 条 件 ) 的 评 分 值 设 置 由 工 程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确 定 , 一 般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评标 价 占 权 重 45 60 %, 即 最 高 得 分 为 45 60 分 ; 技 术 ( 含 部 分 商 务 条 件 ) 占 权 重 55 40%, 即 最 高 得 分 为 55 40分 。 以 软 件 开

25、发 为 主 的 工 程 , 考 虑 到 技 术 、 设 计 等 因 素 , 可 以 相 应 减 少 评 标 价 权 重 ; 对 其 他 工 程 , 要 求 提 高 评标 价 权 重 。( 2) 采 用 无 标 底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时 , 评 标 基 准 价 按 下 式 确 定 : C = (1 K) A式 中 :A投 标 人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当 有 效 投 标 多 于 5 家 时 , 为 去 掉 最 高 、 最 低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不 超 过 5 家 时 ,为 所 有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C评 标 基 准 价 ;K基 准

26、 系 数 ( 由 招 标 人 在 3%、 4%、 5%数 值 中 , 在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定 ) 。当 经 开 标 宣 布 的 最 低 报 价 与 次 底 报 价 相 差 10%( 含 ) 以 上 时 , 最 低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低 于 成 本 价 竞 标 ; 当 投 标 人报 价 超 出 投 标 控 制 价 , 视 为 超 出 招 标 人 支 付 能 力 ,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并 不 进 入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计 算 。10 工 程 价 款 一 般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和 支 付 。11 标 前 会 议 的 时 间 与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27、间 隔 应 不 少 于 2 天 , 以 便 投 标 人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和 准 备 提 出 问 题 。12 补 遗 书 必 须 按 时 序 编 号 , 在 发 送 投 标 人 的 同 时 , 要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备 。 投 标 人 收 到 补 遗 书 后 , 应 在 确认 函 电 中 书 明 补 遗 书 编 号 与 收 到 日 期 。13 招 标 文 件 中 以 总 额 价 的 方 式 报 价 的 细 目 , 适 用 于 无 法 以 单 价 计 量 的 细 目 , 以 一 次 或 分 期 按 百 分 比 支 付 的方 式 予 以 计 量 支 付 。14 算 术 性 复

28、核 是 对 投 标 价 算 术 性 差 错 的 修 正 。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的 算 术 性 差 错 按 以 下 原 则 处 理 :( 1) 投 标 价 一 经 开 标 宣 布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不 准 修 正 ;( 2) 算 术 性 差 错 绝 对 值 累 计 在 1%投 标 价 以 内 , 在 投 标 价 不 变 和 注 意 报 价 平 衡 的 前 提 下 ,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相 关的 单 价 、 总 额 价 、 合 价 和 暂 定 金 予 以 修 正 。 ( 3) 当 算 术 性 差 错 绝 对 值 累 计 在 1%投 标 价 ( 含 1%投 标 价 )

29、以 上 时 , 则 投 标 无 效 。招 标 人 在 标 前 会 议 上 应 特 别 要 求 投 标 人 重 视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算 术 性 计 算 和 核 对 工 作 , 避 免 由 于 疏 忽 造 成 算 术 性差 错 而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5 工 程 说 明 的 编 写 应 尽 量 详 细 , 为 投 标 人 提 供 尽 可 能 多 的 工 程 信 息 。16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 投 标 人 的 合 同 价 格 是 否 予 以 调 整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修 改 表 ”和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明确 。17 招 标 工 作 必 须 公

30、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监 督 机 构 , 一 般 应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 九 ) 合 同 条 款 的 编 制1 合 同 条 款 包 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与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2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对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条 款 号 须 保 持 原 条 款 号 不 变 。3 缺 陷 责 任 期 一 般 为 1 年 。4 工 程 预 付 款 比 例 一 般 为 合 同 价 的 20%。5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应

31、明 确 拖 期 损 失 偿 金 的 单 价 和 限 额 , 限 额 一 般 为 合 同 价 的 10%。6 为 确 保 工 程 的 实 施 , 督 促 承 包 人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 有 必 要 时 可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明 确 对 承 包 人 违 约 课 以违 约 金 处 理 的 规 定 。7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统 一 为 合 同 价 的 10%, 履 约 担 保 一 般 应 采 用 履 约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应 由 投 标 人 从 县 、8市 级 支 行 及 以 上 银 行 开 具 ,并 保 证 其 有 效 。( 十 ) 技 术 规 范

32、 条 款 的 编 制1 技 术 规 范 条 款 应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编 制 , 对 条 款 中 相 应 的 系 统 组 成 、 开 发 、 集 成 、 系 统 功 能 、 设 备 数 量 和 技术 指 标 等 进 行 调 整 , 对 有 关 条 款 或 章 节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2 技 术 规 范 条 款 为 工 程 必 须 满 足 的 基 本 要 求 。3 与 传 统 的 建 设 工 程 相 比 , 信 息 工 程 领 域 目 前 还 没 有 完 整 的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与 监 测 方 法 。因 此 , 对 技 术 规 范 条款 未 包 含 的 技 术 要 求 ,

33、 则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将 其 编 入 到 技 术 规 范 条 款 中 。( 十 一 ) 附 表 格 式 的 编 制1 在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中 , 确 定 工 期 的 计 量 单 位 一 般 为 月 。2 投 标 书 附 录 的 内 容 应 与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数 据 表 中 的 内 容 相 对 应 。3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含 技 术 规 范 中 的 支 付 项 目 , 将 所 有 在 实 施 中 将 要 发 生 的 支 付 项 包 含 其 中 , 以 最大 限 度 地 减 少 支 付 中 不 定 因 素 。4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暂 定 金

34、 额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设 置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 招 标 时 难 以 确 定 的 金 额 , 均 按 合 同 通 用 条款 的 相 关 条 款 办 理 。 投 标 价 中 包 括 暂 定 金 额 是 表 明 承 包 人 对 此 有 合 同 义 务 。 5 合 同 协 议 书 格 式 、 廉 政 合 同 格 式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格 式 均 为 中 标 人 使 用 的 表 格 , 投 标 时 无 需 填 写 。( 十 二 ) 招 投 标 时 间 安 排招 投 标 工 作 应 按 有 关 法 定 程 序 有 序 进 行 , 招 、 投 标 活 动 时 间 安 排

35、应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 特 殊 情 况 应 取 得 交 通 主管 部 门 同 意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1 自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出 售 之 日 起 至 停 止 出 售 之 日 止 , 不 少 于 5 天 ;2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间 自 开 始 发 售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止 时 间 止 , 不 少 于 14 天 ;3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36、截 止 时 间 止 , 一 般 不 少 于20 天 ;4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70-120 天 , 建 议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天 , 以 保 证 招 标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完 成 评 标 , 并 与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5 招 标 人 一 般 应 在 15 天 内 确 定 中 标 人 , 最 迟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30 天 前 确 定 ;6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签

37、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7 投 标 担 保 有 效 期 应 超 出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四 、 招 标 审 核 程 序( 一 ) 招 标 程 序信 息 工 程 实 行 招 标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1 招 标 人 确 定 招 标 方 式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 应 按 规 定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2 招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3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出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 招 标 人 可 直 接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 发 售 招 标 文

38、 件 。4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并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5 向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6 组 织 投 标 人 召 开 标 前 会 。7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 公 开 开 标 。8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进 行 公 示 。99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并 将 评 标 报 告 和 评 标 结 果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10 招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11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实 施 合 同 ( 含 补 充 协 议 ) 、 廉 政 合 同 等 。( 二 ) 审 核 权 限省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的 省 级 信 息 工 程 项 目 ,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内 容 由 省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管理 的 市 ( 县 ) 交 通 信 息 工 程 项 目 ,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内 容 由 各 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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